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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

2017-09-2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律道湾湾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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