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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对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2017-11-16 国家旅游局 北京律道湾湾

旅发〔2014〕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依法行政,依法加强赴台游的管理,现就赴台旅游业务有关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通知如下:

 

一、赴台旅游组团社以不合理的低价招徕旅游者,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赴台旅游组团社委托非赴台旅游组团社的旅行社、机构和个人代理招徕旅游者的,属于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非赴台旅游组团社发布赴台旅游广告或者招徕组织赴台旅游团队的,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相应旅行社业务;赴台旅游组团社接受非赴台社委托出团的,属于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违反《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情节严重情形分别予以处罚。

 

三、赴台旅游组团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旅游者在台湾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赴台旅游组团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在台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海旅会在台办事处报告的,违反《旅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赴台旅游组团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或拒绝履行合同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因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在处理赴台旅游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时,应依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参照本通知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关于赴台旅游违规处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国家旅游局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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