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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3〕91号
北京市工商局:
送来的《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13〕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你局在请示中提出的情况,我局认为,你局可以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所指的“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理解为包括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上述条款中的“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对拍卖活动实施具体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以在拍卖监管过程中,应以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实施备案、监督及处罚。
工商总局
2013年6月18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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