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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

2017-11-2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律道湾湾

工商市字〔2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效能建设,各地应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是实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主要依据,是有效发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功能的重要条件,各地应当充分认识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工作的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各种方式,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开始向总局汇总数据。

 

一、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立的对象

 

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立的对象是:利用网络载体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且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网络经营者分为三类:企业网络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者及其他网络经营者。企业网络经营者是指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者是指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网络经营者是指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其他经济组织。

 

网络载体分为三类: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网站(简称平台网站)、非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网站(简称非平台网站)、网店。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网站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网店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网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网络店铺;非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网站是指除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和网店以外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网站。

 

二、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主要数据要求

 

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信息由工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和涉网信息两部分组成。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为核心,关联相关涉网信息。

 

(一)市场主体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机构)类型、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实收资本、成立日期、经营(驻在)期限自、经营(驻在)期限至、登记机关、行业代码。

 

2.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发照日期、行业代码。

 

3.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类型(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成立日期、登记机关、行业代码。

 

(二)涉网信息

 

网络经营者类型、网络载体名称、域名(链接网址)、网站IP地址、网站服务器物理位置、网络载体类型、网站电子商务类型、网店所在网络交易平台名称、属地监管工商所、备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把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网络监管机构、市场主体登记机构、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数据规范》的标准,及时、迅速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总局将对各地建库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数据质量建设年”活动中。

 

(二)明确数据采集原则,抓住重点、摸清情况。

 

利用网络载体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且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其主体信息及涉网信息由该市场主体所属管辖的工商部门负责采集;各地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首先是要建立设立网站的网络经营者的主体数据库,其次是逐步探索建立设立网店的网络经营者的主体数据库,重点是要摸清当地企业网络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的情况。

 

(三)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数据及时更新。

 

各地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立后,要采取各种方式,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及时更新。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技术搜索排查、工商人员实地摸查、共享相关部门数据等方式,保障数据库数据及时更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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