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权益,现就开展2016年格式条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今年格式条款监管工作,重点针对经营者利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类合同和旅游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规范整治。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另选择一到两类合同作为工作重点,对其中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范治理,争取进一步拓展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深度和广度。
二、工作要求
公用事业类和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是近年来消费者反映格式条款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各地在今年格式条款监管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商事制度改革,努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职能作用,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全力打造格式条款监管“拳头产品”,营造良好消费氛围,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潜力的全面释放。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格式条款监管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等方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序开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
格式条款问题存在于消费领域的各个方面,格式条款规范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要注意突出重点,针对重点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努力实现查办一个案件、纠正一类条款的目的。
(三)提高执法水平。
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涉及法律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对基层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努力提升基层队伍的执法专业性和办案水平。对于执法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可以借助行业主管部门、业内专家学者、法律专业人士等各方面的力量,为格式条款工作提供理论支持,进一步化解行政风险。
(四)巩固历年成果。
对于在往年格式条款整治工作中已经规范过的重点行业,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回头看”行动,督促经营者整改到位,防止已处理过的问题再度反弹。对于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的经营者,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将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加强舆论宣传,借助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方面媒体,加强法制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提升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为格式条款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工作安排
5月为组织部署阶段。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有序推进。
6月至10月为实施阶段。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行政指导和执法办案工作力度,针对重点合同中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治理。
11月为总结阶段。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今年格式条款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总局上报有关工作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为推进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深入开展,总局收集了部分公用事业类、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由总局合同监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对条款进行了点评(专家点评意见附后),供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
(二)请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于2016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材料、统计数据(统计表样表附后)和3-5个典型案例报送至总局市场司。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总局市场司联系。
联 系 人:李 堃
联系电话:010-88650621
传真电话:010-68024366
电子邮件:scs603@saic.gov.cn
附件:1.公用事业类、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及专家点评意见
2.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工商总局
2016年4月27日
附件1
公用事业类、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及专家点评意见
1.以下违约行为还应当相应计付违约金,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电费,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付,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缴费的千分之三计付。每次缴款冲抵电费、违约金的次序及比例双方约定为:先冲违约金后抵电费。
专家点评意见:本条款对所欠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违约金设置上限,根据本条款规定,当年欠费的违约金为日2‰,一年约为72%,跨年度欠费的违约金则为日3‰,一年约为108%,已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参照这一规定,本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显然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此外本条还规定,在用电人有欠费的情况下,如果有缴款但不能全部支付依据前述规则计算出的违约金及电费的,缴款先冲抵违约金,后冲抵电费。由于未缴纳的电费仍然可以产生日2‰或日3‰的违约金,而违约金不能计算利息,可见电费对于用电人来说是较重的负担,违约金则属于较轻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由于电费和违约金均属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而担保情况通常相同,原则上应当优先抵充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因此,此表述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与此条款类似的还有:
每月6—10日为抄表时间,每月18—23日为交费时间,如用户不按时足额交清水费,每逾期一日加收5%违约金。
第七条(二)1、乙方逾期时日不交气费,视为拒付气费。乙方未按期缴纳燃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对于其不缴纳气费的用户每日按照所欠气费1%收取滞纳金。
2.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伏安5000元计付违约金。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1996年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本条每千伏安5000元的违约金标准大幅超出了《供电营业规章》的有关规定,且可能远大于供电企业的实际损失,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与此条款类似的还有:
管道安装竣工后,乙方只限装配一块分户水表(无条件套水表的可单设一水表缴费户),乙方不得私自延伸,不得私自转供自来水,更不准私自挪动,拆装水表,若水表发生冻裂,水表玻璃破裂、漏水等须立即报甲方及时维修或更换,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出,将按上月实际用水量的10倍至30倍计收水费,拒不缴纳的停止供水。
因用水人表井占压、表井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月用水量按水表常用流量计收水费。如用水人两个月仍不能解决妨碍抄验水表问题,其水费按水表常用流量的2倍计收。
“连续三次仍不能入户抄表的,从第三次起,按前四个月的月平均用气量的2倍计量”。
3.……二个月不缴水费,将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
专家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本条款涉嫌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与此类似的条款还有: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者,自规定缴费日期后第8日开始计征每日5%的滞纳金,直至限水或停水。
4.乙方如不参加保险,造成用气的家内漏气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对于用气用户是否购买保险,应属用户自主选择权范畴。对于燃气漏气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认定。如燃气漏气事故属于供气方责任,则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予以免除。此条款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5.入住率达不到70%,供热方有权中断供热,不承担违约责任,小区入住率低于20%、高于50%,不保证供暖温度;小区入住率低于50%,用热方需向供热方交纳用热费额度20%的热量补偿费,并不保证供暖温度。
专家点评意见:供热合同属于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费用的合同。供热合同形成后,供热人即负有供热并确保供暖温度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以小区入住率作为附加条件,设定了供热人可以随意中断供热的权利并免除其供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6.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或水压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范围仅限于用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将供水人的违约责任限定在直接经济损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涉嫌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7.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致乙方受甲方委托代办的护照、签证\签注、或出入境、接送关等服务,被他国领事馆、边防局、移民局等有关国家的主权机关拒绝,进而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其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此条款规定,当旅行社将此条款中所列服务委托于第三方办理的情况下,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原因导致证照或相关服务被拒绝引起旅游者的损失,也均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本条款涉嫌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违约责任。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可见,自由活动期间虽然旅游者暂时脱离团队行动,但是旅游经营者并非对旅游者的安全完全不承担责任。本条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与责任。
9.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含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意见: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本条款的表述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0.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专家点评意见:《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可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本条款将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费用列入旅游团报价,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附件2
省(区、市)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统计表
项 目 | 约谈企业 次数(次) | 行政建议书份数(份) | 责令整改通知书份数(份) | 纠正涉嫌违法违规格式条款(条) | 立案数(件) | 结案数(件) | 罚没款金额 (万元) |
公用事业类合 同 | |||||||
旅游类 合 同 | |||||||
其 他 | |||||||
合 计 |
(ID:LUDAOWANWAN)
▲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