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枪支弹药和武器库(室)管理的补充通知
公治[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公安机关枪支弹药和武器库(室)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枪支弹药保管要求
(一)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枪弹要实行集中保管,设立专门存放枪支弹药的武器库,枪弹须分库(室)或分柜存放。
(二)县级公安机关和各级公安机关的科、所、队等一线实战部门的枪弹原则上要实行集中保管,设立专门存放枪支弹药的武器室或存放枪弹的保险柜。
(三)暂时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需由民警个人负责保管或因工作需要需由个人保管枪支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一把手审批,并配齐枪纲、枪套、枪锁等装具。
二、武器库(室)、枪弹保险柜设置
(一)武器库(室)要避免临街设立,库(室)必须安装防盗门、铁栅窗。防盗门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少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得超过10厘米。
(二)枪弹保险柜要不低于防盗保险柜国家标准(GB 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时,要将枪弹保险柜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三)武器库(室)、枪弹保险柜的库门、柜门必须安装双锁。钥匙分别由两人掌管(每人掌管一把锁的钥匙),其中一人为部门负责人,取用枪弹必须两人同时到场。
(四)武器库(室)要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系统,报警装置和监控系统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与“110”联网。枪弹保险柜要安放在值班室,安放在其他安全可靠地方的要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并与值班室联通。
(五)武器库(室)要24小时设专人值守,既要保证武器库(室)安全,又要方便执行任务时及时领用枪支。
三、健全枪支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检查措施
(一)要健全枪支管理档案制度。枪支管理档案包括:枪支配备情况;配枪人员资格审查审批情况;持枪证件的制作、发放、年审情况;枪支使用、保管情况;枪支弹痕检验情况;枪支代码编号(序号)情况;枪支弹药日常领取、归还、登记情况;弹药使用、消耗情况;报废枪支销毁处理情况;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滥用等问题查处情况;枪支管理安全防范制度检查情况等。要分类建立档案,规范管理,方便核查。
(二)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县级公安机关以下配枪单位一个月检查一次,地级公安机关配枪单位一个季度检查一次,省级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经批准由个人负责保管的枪支,民警每次使用枪支后要认真填写《枪支使用情况报告表》。各配枪单位对个人保管的枪支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要对个人保管枪支的持枪人资格重新进行一次审核。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和本补充通知的要求,结合正在全国开展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务必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建成武器库(室),配齐枪弹保险柜,完成枪支管理档案台账建立健全工作,把枪支弹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届时公安部将组织检查验收。各地贯彻执行本通知情况,请于8月31日前专报公安部。
公安部
2002年4月17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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