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6月4日,公安部会同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36号),要求以雷管编号为基础,尽快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就在全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迅速开展系统建设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计算机管理,是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管理责任,有效预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实现民用爆炸物品长效管理的重要举措。这一系统的建成并投入使用,必将促进对民用爆炸物品由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常性规范化管理,大大减轻手工作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在预防和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抓住各级党委、政府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高度重视和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迅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等不靠,尽快实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规划,确保系统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加快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手段尽快为现实斗争服务,公安部决定将系统建设工作纳入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作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说明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需要投入的经费及产生的社会效益,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并选拔、确定有一定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民警具体负责系统建设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实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成后,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一),建立健全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系统信息采集、更新、维护和使用工作,及时发现、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三、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确保系统建设按期完成。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公安机关治安、信息通信、装备财务等多个部门。为确保系统建设按期完成,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治安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理辖区内所有涉爆单位、涉爆人员的管理档案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记录,并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将此类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通信部门要保证各级公安专网的畅通,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的传递(一时无法连通的,可采取报送IC卡或光盘的方式定期上报信息);装备财务部门必须在2001年10月15日前,按照公安部确定的硬件配置标准(见附件二),为治安部门配齐系统建设所需的全部计算机硬件设备,并保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所需的经费及必要的办公条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并配合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研制单位,对辖区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软件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具体培训计划由部治安管理局另行通知。
四、加强指导,主动协调,确保雷管编号和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雷管编号工作是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采集的重要源头。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公通字(2001)36号文件的要求,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迅速开展工作。省级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辖区内雷管生产企业尽快启动雷管编号工作,确保雷管编号及其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任务按期完成;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辖区内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企业建立雷管编号信息采集系统;县级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辖区内雷管使用单位建立雷管编号登记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使用IC卡及时采集雷管编号信息,所需IC卡由公安部负责统一初始化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向公安部申购,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事权分工制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为完成雷管编号及信息采集工作所需计算机硬件配置标准及软件参考报价见附件三。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转发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略)
公安部
2001年9月10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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