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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进入劳动岗位

老板不签劳动合同……

公司非法用工

导致工亡还拒绝赔偿……

遇到这些事

怎么办?


别急!

兴国法院发布2起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

帮助广大劳动者

拿起法律武器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 例 一

非法用工造成工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甲从事服装加工生产经营业务,有32名工人(均未购买工伤保险),未办理营业执照。乙在甲的服装厂从事货物管理工作。某晚,乙在加班搬运货物的过程中,因货梯故障,从三楼下坠至一楼地面,经立即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事后,甲向乙的家属支付10万元。乙的家属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共 130余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甲向乙的家属赔付一次性赔偿金876,680 元、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338,340元。甲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经营的服装厂未办理营业执照,未给乙购买工伤保险,乙在执行送货工作任务时在工作场所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甲与乙之间符合非法用工关系的法律特征,乙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甲应当承担乙工亡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甲向乙的家属赔付一次性赔偿金876,680 元、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338,340元。

判决后,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若用人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自己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吊销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仍要继续经营和用工,就构成非法用工,在此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则须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 例 二

 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而规避其用工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提供配送运输服务企业,在兴国县设有中转仓。乙于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在甲公司从事货运司机一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未支付乙工资。2021年8月,乙与某公司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立了工作室。乙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付工资及经济赔偿。劳动仲裁委裁决甲公司向乙支付工资10,845.58元、经济赔偿金7,503.3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409.09元。甲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处理。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甲公司配送点有早会、点名,配送员请假需向管理员申请,需统一着装等情况,可以证明乙需遵守甲公司请假制度,其工作实际受到甲公司的监督、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甲公司主张乙已成立个体工商户、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否认乙在甲公司工作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甲公司向乙一次性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60,000元。


典型意义


有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外兼职其他工作,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而由家属实际经营个体工商户,自己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系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且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依法受法律保护。


案例|刘勇、吕先荃                编辑|李羚湲、谢小丽

审稿|胡   颖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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