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年3月2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的申请,裁定受理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4月10日指定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担任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管理人。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17日前,向兴国和彩包装装潢印刷厂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兴国县潋江镇银海路金福花园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雷强15179754824,林润张:1572752057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相关证据材料应包括债权人身份证明及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前述证据在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本院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凤凰大道)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兴国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7日 来源|审管办 编辑|李奕霏
审稿|胡 颖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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