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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隆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公       告(2023)赣0732破4号 


2023年4月28日,本院根据兴国隆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兴国隆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适用快速审理程序采取在赣州辖区范围一、二、三级管理人自愿报名加通过网络摇号的方式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兴国隆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兴国隆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6月10日前向兴国隆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新赣州大道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7层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红梅律师,联系方式:15070760132;吴洁律师,联系方式:13766377223)。债权人未在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兴国隆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兴国隆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交债权人身份证明和证明债权成立的有关证据,证据材料应提交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本院定于2023年6月14日15时在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凤凰大道246号兴国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兴国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6日

来源|审管办                             编辑|李羚湲

审稿|胡   颖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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