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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172人!这些人在兴国实施电信诈骗被判刑!



2022年以来

兴国法院依法审结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

106件172人

涉案金额共计28209.27万元

为起到宣教警示作用

现将我院审结的

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开展虚假网络投票进行诈骗




案情回顾


被告人涂某了解到可以通过虚假微信投票的方式赚钱,于是便利用在网络上建立的平台开展网络微信投票活动。


2018年3、4月

涂某在江西某县成立网络公司从事网络微信投票,同时招聘了十余人进入公司负责业务工作。至10月,涉案金额共计102.1328万元。


2018年8月2018年8月

涂某在兴国县成立公司,招集了被告人涂某祥、钟某林进入公司工作,又先后招聘了被告人张某、郭某鑫、陈某等十余人进入公司工作。通过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软件收集全国各地各行业商户信息,然后制作成微信投票APP链接,由客服人员联系商户,以获得名次有丰厚奖品、免费帮助商户推广宣传等理由,引诱商户参与投票。为了获得非法利益,通过在后台调节投票数,欺骗商户充值“买钻”提高票数来争取名次。


2018年11月2018年11月

商家累计充值金额为306万余元,涉案金额达216372元。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涂某数额特别巨大,涂某祥、张某、钟某林、郭某鑫、陈某数额巨大,张某美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以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决:

1.被告人涂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2.被告人涂某祥、张某、钟某林、郭某鑫、陈某、张某美、罗某今、钟某娟、刘某玲、张某、钟某秀、杨某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3.被告人陈某等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16841元,予以没收,并对被告人张某、郭某鑫违法所得5816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4.责令被告人涂某等退赔犯罪所得赃款共计1239285元,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某等已退赔的犯罪所得赃款共计122494元,由追缴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02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重要帮助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

被告人张某在网络上看到一则兼职信息,通过某聊天软件和“A之辈”(网名,以下简称“A”)取得联系。张某明知A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与他合作,为对方安装、运行、维护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和发送诈骗短信的融合网关(以下称“多某宝”)。


2020年10月20日2018年8月

张某收到A寄来的两台“多某宝”和四张手机卡,张某根据他的指示安装并调试运行“多某宝”后,A登入ToTalk软件通过张某运行的“多某宝”及内置的手机卡发短信、打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当天A支付张某报酬666元,张某后将犯罪过程告知妻子即被告人李某,并使用李某账号购买设备开展犯罪活动。


2020年冬2018年11月

张某与A失联后,在某软件聊天群内先后联系到其他两个上家,并与李某共同收购30余张手机卡,用于其持有的两台“多某宝”内,帮助上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张某负责与上家联系、收卡、试机等。李某协助张某使用某软件或QQ等聊天软件与电话卡卖家、上家联系,并协助试机、看守设备。张某、李某自2020年10月20日至12月8日收到报酬共计15192.94元。


2020年11月6日至26日2018年11月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通过张某、李某运行的“多某宝”对被害人任某、郑某、王某等三人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192916元。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明知他人实施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为其安装、运行、维护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和发送诈骗短信的融合网关设备,为犯罪分子顺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提供不可或缺的帮助,依法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退缴的犯罪所得赃款计人民币15192.94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7部、“多某宝”2台、手机卡14张、无线路由器1台、户外电源1台,依法予以没收。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多、涉及面广,且犯罪手段多样、花招百出、令人防不胜防。兴国法院在此提醒市民朋友,擦亮双眼,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1.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

2.警惕“低付出、高回报”工作圈套

3.切勿将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给他人

4.谨慎实施为他人转账、取现行为



案例|刑事庭                   编辑|李羚湲、谢小丽审稿|肖   鹏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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