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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电信网络诈骗,这5人被判刑!


俗话说

在家千日好,出门万事难

然而有些人却以为

外遍地是黄金,处处好风光

不惜偷越国(边)境

也要“出国”一探

结果……



01基本案情


2020年7月

被告人邓某邀集被告人黄某、陈某、邹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另案处理)前往境外从事非法活动。被告人黄某、陈某、邹某明知出境从事非法活动,仍伙同被告人邓某前往福建省龙岩市与李某会合。后被告人谢某在李某组织下同被告人邓某等人共同前往云南边境。


2020年8月初的一天

李某、邓某、黄某、陈某、邹某、谢某等人经云南省瑞丽市逃避检查,偷越至缅甸木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几天后,被告人邓某又从缅甸木姐偷渡回国。


2020年8月底

因被告人黄某、陈某、邹某、谢某在缅甸木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效益不好,便在陈某杰(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共同偷渡回云南省,后于9月初的一天偷渡至缅甸果敢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期间,被告人陈某、谢某、黄某分别非法获利3000元、9000元和3600元。


2020年12月19日至2021年3月下旬

被告人谢某、陈某、邹某、黄某分三批入境回国,因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入境被当地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4000元、4000元和3000元。经统计,被告人陈某、邹某、谢某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累计四个月,被告人黄某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累计七个月。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谢某、陈某、邹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兴国县公安局投案;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陈某、黄某分别将各自犯罪所得赃款予以退缴。


02法院认为


兴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非法出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邓某邀集多人参与,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谢某、黄某、陈某、邹某在境外电信网络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累计30日以上,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谢某、黄某、陈某、邹某犯有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五被告人均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其中被告人谢某、黄某、陈某、邹某在诈骗犯罪时还具有从犯等情节。


03法院判决


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刑罚;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黄某、陈某、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谢某、黄某、陈某、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罚;决定对谢某、黄某、陈某、邹某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同时,对五被告人全部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 ,具有下来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境外并非“淘金天堂”

面对境外打工的高薪诱惑

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切不可偏听偏信

出国务工应当通过

合法合规途径进行

以免陷入境外非法组织及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圈套


案例|肖   鹏                编辑|新媒体团队

审稿|曾宪章                签发|王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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