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业务新趋势:VIE结构拆除之法律要点
由暴风科技公司所引发的境外公司回归潮,大批从国内出去的公司开始拆除千辛万苦所搭建的VIE架构。VIE结构拆除成为国内不少律师业务新宠,明思法律团队从2015年开始开展此类业务,成功帮助两家成长性强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积累了丰富经验。
VIE 结构(Variable InterestEntities),也称“协议控制”模式,指境外注册的拟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拟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VIE产生的背景一是早期国内资本市场较弱,融资难度高;二是国家对境外资本的禁止或限制领域较多,比如电信、媒体和科技(TMT)产业的很多项目,都通过VIE结构规避相关监管;三是基于税收优惠考虑。
最早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国内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对外资限制的 TMT 产业,在 VIE 架构下顺利实现私募股权融资以及上市做大,国内很多公司比如新浪、百度等得以通过 VIE 敲开了海外资本市场的大门,获得了巨大成功,点燃了国人的创业热情,很多其他行业的企业也纷纷效仿。
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VIE结构的带来诸多便利,同时也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和政策困境:
一、政策困境。VIE结构属于灰色地带,国家相关部门对VIE结构虽采取默认的态度,但事实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可操作的明文规定。一旦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对采取VIE结构的公司将造成很大影响。
二、外汇管制困境。利润及资本在境内外转移面临外汇管制的不确定风险。
三、税务困境。VIE结构公司将会涉及大量的关联交易以及反避税调查,也可能在股息分配上存在税务风险。
四、控制权风险:由于是协议控制关系,拟上市公司对VIEs没有控股权,可能存在经营上无法参与或公司控制经营管理的问题。
与采用VIE方式所能带来的利益相比,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火爆,VIE公司面临的困难与所能获取的利益不成正比。因而,一些已经通过这种方式走出去的公司开始转向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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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VIE架构,通俗讲就是VIE搭建的反向操作,所以对其搭建程序应掌握。VIE结构的搭建方式多种多样,但基本路径如下:
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一般而言,每个股东需要单独设立一间或几间 BVI 公司(选择 BVI 公司是因其具有注册简单、高度保密优势),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VC、PE及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拟上市主体。
三、拟上市公司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
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权处置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配偶声明》。通过这些协议,控制境内公司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管理、分配及转移利润。
与其设立方式相比,VIE结构拆除的法律路径有两种:
一是以境内ICP挂牌公司作为境内实际经营主体,回购境外投资人股份或通过境外借款回购境外投资人股份。
二是以WFOE作为境内实际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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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角度看,除了VIE结构拆除需要较大的财务成本外,还面临诸多法律难题,主要有:
一是外资持股增值电信行业股权问题。VIE结构公司多数涉及电信增值业务等外资限制行业,存在法律障碍,这导致原有VIE结构下的境外股东没有办法参与红筹回归后的公司投资,导致无法回归。
二是落地国内拟上市公司层面股权的方式问题。回归中原境外股东的股权最终需要落地在国内VIE公司或WFOE层面,一般采取股权转让和增资的方式,股权转让过程需要按照独立第三方交易的公允价值定价,税负成本较高,在增资的情况下,原有股东的资金一般来源于境内公司向境外支付股权转让收益或层层分红,涉及巨额税收成本。
三是境外私募投资者特殊权利处理问题。在境外公司投资时,投资者一般都有境外私募下惯常的优先权利,在股权体现在境内层面时,则无法做到,成为回归障碍。
四是员工期权计划的处理问题。境外公司层面一般都实施了员工期权计划,在境外层面根据境外会计准则已经计提管理费用,而在回归国内层面时,非上市公司无法直接实施期权计划,需要重新实施员工采取增资入股的限制性股权的方式,因为涉及人数众多,如何达成一致,也成为回归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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