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获死刑!西安中院集中公开宣判三起涉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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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起涉毒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一起特大跨省贩毒案的五名被告人中,两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初,陕西周至县警方得到线索,得知一男子有贩毒情况,通过对该男子的侦查,警方确定了以李某良为首的特大贩毒网络基本框架。同年10月,警方将李某良和杨某会(女)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冰毒20公斤。随后,警方根据李某良供述将涉及广东、咸阳、西安、周至等地的12名犯罪嫌疑人相继抓获,一条涉及陕粤两地、跨省贩卖大宗毒品的通道被彻底瓦解。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良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军、吴某卫、杨某会、惠某印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军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其量刑标准:
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军、李某良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仅查获的毒品数量就达20公斤,吴某军还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卫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拒不供认罪行,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会为李某良贩卖毒品提供帮助,依法应予惩处,惟其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惠某印贩卖冰毒二次40克,依法应予惩处,惟考虑其第二次贩卖20克冰毒系在警方控制下交易,且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军、李某良死刑;被告人吴某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杨某会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惠某印有期徒刑九年。在同日宣判的另两起贩毒案件中,被告人齐某、卫某辉因犯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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