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集中宣判一批运输贩卖毒品案
在第31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按照省高级法院的统一部署,汉中市中级法院刑一庭认真开展集中开庭审理、公开宣判毒品犯罪案件、禁毒普法宣传教育统一行动,开庭审理4件9名被告人毒品犯罪案件,对其中两案网络直播公开宣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打击毒品犯罪宣传作用。
2018年6月25日,汉中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分别在城固县人民法院、宁强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李剑贩卖毒品、被告人邓礼平、唐武学运输毒品案及被告人刘小宏、龚俊莉运输毒品案。其中二案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被判处没收财产及罚金。
审理认定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邓礼平与被告人唐武学从陕西省西安到四川省内江市,花45200元从被告人李剑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682.74克。同月12日,邓、唐乘坐长途客车返回西安时在汉中境内被民警当场查获。同年6月7日,被告人邓礼平协助公安民警抓获了被告人李剑。
2017年7月29日晚,被告人刘小宏联系四川省成都市的马在均购买冰毒及辅料,并向其现金汇款28100元。30日,被告人刘小宏和被告人龚俊莉从汉中到四川成都市与马在均见面,刘小宏经马在均(另案处理)购买到冰毒及辅料共三包。8月1日,刘小宏指使龚俊莉乘长途客车携带毒品先返回城固县,其乘坐另一辆客车返回。当日18时许,龚俊莉乘坐客车到达汉中市汽车站,被民警当场查获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86.28克及1300余克毒品辅料。同日22时许,刘小宏乘坐客车进入汉中境内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其量刑标准:
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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