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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如说法,打卡365|DAY171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得随意拆除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作为降低环境噪声的重要设备和手段,企事业单位在产生环境噪声的时候务必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得随意拆除,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是如何规制的?
撰稿:王慧如
编辑:徐喆枫
核稿:秦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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