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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如说法,打卡365|DAY177 商业经营活动中“防噪”须知
前面我们和大家分享了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比如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施行淘汰制度,或者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情况采取措施降低或者减少噪声的排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得随意拆除,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使得噪声达标排放,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商业经营活动中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哪个部门监管?
撰稿:王慧如
编辑:徐喆枫
核稿:秦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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