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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如说法,打卡365|DAY182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须知
转运污染土壤很可能造成新的污染,需要加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修复施工单位转运土壤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一是要制定转运计划,二是要将转运计划的主要内容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里的报送不是批准而是备案性质,是为了方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如果涉及到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法律对危险废物的要求去处置。否则,修复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撰稿:王慧如
编辑:蒋轶婷
核稿:秦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