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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如说法,打卡365|DAY191 某企业擅自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金山环境 2022-06-07



案  件  来  源

2018年12月,有信访人反映吕巷镇某公司曾将喷漆垃圾全部倾倒至河道内。


调 查 情 况

经初步调查,发现实施垃圾倾倒河道的为A公司,A公司主要生产汽车后视镜,全厂共有2条自动喷涂线和2条手动喷涂线,产生废油漆桶、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2014年该公司对老厂车间拆除中,将大量拆房垃圾及部分喷漆线残留漆渣一并倾倒填埋在厂区南侧断头河浜中,同时在2016年年底2017年年初,该公司用水泥将填埋区域进行硬化。

在本案调查中,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共对原该厂厂区南侧断头河浜处进行四次开挖,证实该公司存在违法填埋固废情况,固废填埋面积100平方米左右。

2019年5月27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挖出的全部固体废物,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上海绿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扣押,经过称重共计35.68吨,其中疑似漆渣3.3吨。鉴别意见认为,该疑似漆渣属于“危险废物”(HW12)。

处 理 情 况

1.金山区生态环境局针对A公司2014年将生产残留漆渣倾倒填埋在老厂厂区南侧断头浜中,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并处10万元罚款。

2.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针对A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慧 如 点 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针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处置。

该案件中A公司针对自己生产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置,而是采取填埋的方式来处理,这种侥幸以及违法的处置方式万万不可取,尽管该案件发生在2014年,但是涉案当事人依旧被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END

撰写:王慧如

编辑:蒋轶婷

核稿:秦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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