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如说法,打卡365|DAY193 不得超出配额许可证规定生产、使用、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昨天跟大家分享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都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针对已经取得配额许可证的单位还会受到哪些约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
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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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王慧如
编辑:蒋轶婷
核稿:秦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