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横跨沪浙两地,是长三角沿湾发展带的重要组成部分。11月9日上午,金山法院举办以“完善环境审判体制、构建多方共治格局”为主题的“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
市高院巡视员阮忠良,金山区副区长邱运理,金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军,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平安兴,市高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余冬爱,区委主题教育第三指导组副组长戚五妹,金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宫爱萍,上海市一中院、三中院、铁路运输法院、崇明法院、青浦法院,浙江省平湖法院、嘉善法院、海盐法院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金山区生态环境局等11家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区重点企业代表出席会议。会议由金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宫爱萍主持。
会上,阮忠良巡视员、邱运理副区长共同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驻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工作室”揭牌。
金山法院与平湖法院、嘉善法院、海盐法院共同签订了《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工作协议》。根据签订的《司法协作协议》,四家法院共同建立了协调工作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联动办理机制、生态风险防控机制、法治宣传联动机制等五项机制。
金山法院解读并发布了《金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服务保障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并向与会的机关及企业代表发放了《2008-2018金山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阮忠良巡视员表示,四地法院及各机关积极按照长三角生态一体化保护的战略需求,勇于担当、共同探索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为杭州湾北岸生态一体化保护奠定了有力的司法与执法基础,并就进一步推进杭州湾北岸生态一体化司法保护工作提出要求。
邱运理副区长指出,当前环保工作要求严、责任大,环境生产要素流动性强,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需要各行政部门的联动协作及全社会的共同合力。
孙军院长表示,在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长三角一体化的作用,加快推进案件共享、联动办理机制的实现。同时以工作室挂牌为契机,积极推动形成司法行政合力,在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化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配合。
平安兴副书记指出,对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建设要遵循程序规范意识,建立一体化协作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完善“裁执分离”事后监管,确保执行实效落地。
会上,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刘雪峰、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王仁华、平湖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金晓明、嘉善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万景、海盐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金春荣分别就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交流。
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明确“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的建设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对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山法院将借助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司法协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协同各方积极构建多方共治格局,努力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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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服务保障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建设,构建连续生态岸线,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规定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精神,结合金山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领会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意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中央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只有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才能充分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
2.正确把握在长三角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职责定位。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生态绿色一体化是题中应有之义。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上海规划圈定了4个省际协同保护区域,分别为长江口战略协同区、环淀山湖战略协同区、杭州湾北岸战略协同区、东部沿海战略协同区,横跨苏浙沪三地。根据规划,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的任务是保护金山三岛,构建连续生态岸线,提升沿线城镇生态环境品质和休闲功能。金山区在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中属于重要的主体部分。处于杭州湾北岸协同区的金山法院,应拓展收案范围和类型,依托与当地公安、检察、环境监督管理等部门结合紧密、对接顺畅等优势,发挥多元共治合力,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为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3.积极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的组织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央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要把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作为重要使命,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和部署,从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把握大局、完善思路、谋划发展,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过程中担当司法责任。长三角绿色一体化发展,需要生态保护“大机制”,推进“大保护”,要将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厘清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点和目标,细化目标任务,抓住要点,突破重点,解决难点,创新亮点,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服务保障措施制定、落实到位。
二、明确指导思想,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加重视和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制度研究,促进完善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5.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保护优先原则。积极创新审判机制和执行措施,按照环境资源保护优先的要求,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二是坚持注重预防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司法措施预防、减少环境损害和资源破坏,通过事前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三是坚持损害担责原则。落实全面赔偿规定,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6.目标任务。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环境资源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等制度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司法保护体系更加健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显著提高,为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建设构筑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屏障。
三、深化改革要求,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审判专业化建设
7.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充分认识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的特点,优先选调配备兼具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经验的人才,在环境资源审判庭建立“三合一”专业化审判团队。结合审判实际,科学确定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范围,集聚审判资源,通盘考量案件事实、法律责任等问题,形成立体保护体系,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8.加强审判团队建设。结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政治能力、服务大局能力、业务能力、媒体应对和信息化应用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9.探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积极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建立环境资源理论调研基地,充分利用专家库和调研基地的专业人员优势,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四、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为环境资源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0.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犯罪、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从严从快依法惩治,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1.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妥善审理涉及土地、内河、湿地以及水、电、气、热力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妥善审理涉及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股权转让、承包、联营、出租、抵押等资源类案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促进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用和流转。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要及时受理、迅速审查、依法裁定、立即执行。依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注重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的适用。
12.公正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案件审理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合法。加大对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切实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谨慎适用协调手段结案,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
13.持续加强环境资源类案件执行力度。积极争取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创新执行方式,采取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加大行为义务类环保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裁执分离机制探索力度,有力推进行为义务类环保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有效执行。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五、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格局
14.深化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在区委、区委政法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协作联动机制,在相关行政机关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工作室,加强对接、整合资源,促进形成综合治理环境资源和多元化化解环境资源纠纷的多元共治格局。落实《关于加强上海市金山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协议书》要求,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深化拓展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席会议机制、联合调解机制、联动办理机制、联合宣传机制和司法执法联络机制等方面的探索。
15.推动建立跨域司法协作机制。针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性、跨流域性的特点,深化与杭州湾北岸周边法院的沟通协作,推进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助,促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
16.探索生态环境修复机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精心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推动完善生态环境修复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跟踪等机制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公益基金,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17.构建服务美丽乡村建设机制。立足金山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先行区的战略定位,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加深与街镇等基层组织和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合作的平台项目,持续推进“八公里诉调对接调解圈”,促进乡村环境资源问题的前端治理和矛盾的就地化解。
六、重视理论研究,加强环境资源案件评估研判和宣传力度
18.加强案件风险防控。坚持“三同步”工作原则,对涉众型、敏感性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一案一评估”,加强风险研判和审判管理,积极争取辖区党委、政府的支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促进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19.加强实证研究。加强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涉环境资源保护问题的类案分析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充分运用司法建议、白皮书、信息简报等形式,加强涉环境资源保护问题的分析研判,为全面提升服务和保障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司法水平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和智力支撑。
20.加强法治宣传。以“菜单式”普法为载体,加强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动提升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通过庭审直播,法律文书上网,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等形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公信力和影响力。
文 | 徐永其、盛欣妍
图 |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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