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如说法,打卡365|你知道擅自倾倒医疗废物的严重后果么?
最近一段时间,我通过各个渠道了解前线战“疫”的形势,许多省份已经持续出现了新增病例为零的情况,可以说这是疫情防控正向效果的真实反映,此时也是防疫的关键期,我们要屏住,不到最后一刻胜利绝不放松。今天我想通过案例的形式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再敲一下警钟
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在战“疫”如火的当前,如果有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或者产生单位有违法处置等行为的话,我明确告诉你后果很严重——请看下列案例。
某企业擅自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案 件 来 源
2018年12月,有信访人反映我区某镇某公司曾将喷漆垃圾全部倾倒至河道内。
调 查 情 况
经初步调查,发现实施垃圾倾倒河道的为A公司,A公司主要生产汽车后视镜,全厂共有2条自动喷涂线和2条手动喷涂线,产生废油漆桶、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2014年该公司对老厂车间拆除中,将大量拆房垃圾及部分喷漆线残留漆渣一并倾倒填埋在厂区南侧断头河浜中,同时在2016年年底2017年年初,该公司用水泥将填埋区域进行硬化。
在本案调查中,即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共对原该厂厂区南侧断头河浜处进行四次开挖,证实该公司存在违法填埋固废情况,固废填埋面积100平方米左右。
2019年5月27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挖出的全部固体废物,经过称重共计35.68吨,其中疑似漆渣3.3吨,扣押至某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后有鉴别意见认定该疑似漆渣属于“危险废物”(HW12)。
处 理 情 况
1.金山区生态环境局针对A公司2014年将生产残留漆渣倾倒填埋在老厂厂区南侧断头浜中,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并处10万元罚款。
2.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针对A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慧 如 解 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针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案件中A公司针对自己生产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未依法处置,而是采取填埋的方式处理,这种带有侥幸色彩的违法处置方式万万不可取,尽管该案件发生在2014年,但是涉案当事人依旧被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如果在疫情之下有违法倾倒医疗废物的情况,那么倾倒者必然会受到更严重的法律苛责。所以,作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处置及产生单位,千万要做好自己分内危险废物的管理、贮存、处置等工作,且不可在防疫后方走在违法的前沿。
(撰稿:王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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