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区生态环境局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办理流程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区生态环境局一直以来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约束条件,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目前,出具一份有效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证明(以下简称总量证明),需要加盖3个公章,包括所在镇人民政府章(工业区管委会章)、环保办章和我局局章。为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限,我局对总量证明办理流程提出优化措施。
1、重点项目总量指标实施全区统筹。对纳入上海市或金山区重点产业项目推进名单的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无需提供属地镇(工业区)总量来源文件,总量指标由区生态环境局内部核减后直接出具总量来源证明。2、豁免排污量较小建设项目总量申请。COD、SO2、NOX、VOCS、烟粉尘年排放量小于0.1吨、NH3-N年排放量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无需提供属地镇(工业区)总量来源文件。由区生态环境局在属地镇(工业区)结余总量指标内核减后,出具总量来源证明。3、总量申请与环评同步受理。对上述两条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报批前无需提供区生态环境局总量来源证明文件,只需提供属地镇(工业区)总量来源文件,环评受理和总量来源审核同步进行。
1、提高站位,优化服务。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申请是适应环评制度改革需要,是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环保形象的迫切要求。各镇、工业区要提高站位,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进一步优化各项服务举措,扎实推进我区环评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2、深挖潜力,持续减排。各镇、工业区要进一步挖掘污染减排潜力,持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大重点排污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减排改造力度,腾出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容量,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夯实基础。
3、加强指导,强化考核。区生态环境局一方面要加强对各镇、工业区环评审批工作的帮扶指导,对各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释难解疑,确保产业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受益。另一方面要强化工作考核,加强检查督查,对信访矛盾突出、未完成区域减排目标任务或环境质量考核不达标的镇、工业区,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