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如说法,打卡365|法规答疑 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Q&A
近期,在生态环境执法中金山区出现一例污染源自动监测废气数据“超标”一案,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企业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管理、运维等方面似乎有一些认识模糊之处,我相信这个案例反应的问题不是个别的,还有其他排污单位针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的程度参差不齐,今天特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
Q:哪些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A: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具体而言上海市有以下三类排污单位属于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单位:(一)国家、市级、区级重点排污单位;(二)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在线监测的排污单位。
Q: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运维的有无具体的规范?
A: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Q: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什么时候完成安装工作?
A: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主要从以下两个情况去考虑:一是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发证后6个月之内完成安装工作;二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如果一个单位满足这两种情形,则取较早的那个时间节点完成。
Q:排污单位、数据审核机构or生态环境部门,谁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
A: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当在每日12:00前通过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数据审核机构”)提交前一自然日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分析数据出现问题的原因,排污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无异议。
数据审核机构认可排污单位异常原因分析报告的,可以不出具数据审核报告,但应在数据产生次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15:00前将问题及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反馈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约谈排污单位负责人,并要求整改。
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数据审核机构应当就超标数据出具审核报告,并在超标次日(周末及节假日顺延)15:00前将审核报告移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数据审核机构应当同时将审核报告通过易于留痕的方式反馈给相关排污单位。
Q:是否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之后就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A:自备案之日起,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经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超标排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Q: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污单位该怎么做?
A: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Q: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怎么做?
A: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用手工自行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Q:排污单位确需拆除或闲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怎么办?
A:排污单位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Q:哪些情况属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A:这些情况属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1.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环境监测部门抽检时比对监测或者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试验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
2.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3.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4.数据采集率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
5.其他原因造成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另外,排污单位或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界定。
Q: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A: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