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如说法,打卡365丨法规解读 对过度包装说“不”
近日,慧如收到了来自小蒋的一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直击社会热点问题之一——过度包装,在电子邮件中,小蒋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后来,二人经研究认为该电子邮件反应的问题也需要让社会知晓,特决定将来件和回件一并公之于众,以飨读者。
来 件
慧如:
您好!最近我在关注过度包装问题,心有所思,略有所惑,特此邮件一封与你分享。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包装行业的水平得到了快速发展。包装行业的不断进步,在丰富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同时,也提高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
目前我们所接触的包装分为两类,一为商品自身包装;二为在快递物流过程中的保护包装。但无论是哪种包装,均存在耗材过多、分量过重、成本过高、装潢过于华丽、说词过于溢美等问题,即所谓的过度包装。包装层次过多、包装空隙过大、选材用料失当、包装物难以回收利用、包装成本过高,搭售贵重物品,往往一件礼物层层盒子,一粒药丸三层“衣”。
月饼、茶叶、酒类、化妆品、保健食品等商品的过度包装之风愈演愈烈,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能源资源,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固废废物的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市面上的包装大多数以纸张、玻璃、塑料等为主,其原材料大多源于木材、石油、钢铁等,这些包装消耗了大量资源。以包装的用纸量为例,制作一吨快递包装箱需要用20棵树龄为20—40年的树,过度包装造成资源能源的严重浪费,与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相背离。大量固体垃圾还加剧了污染问题,据统计,全国快递业每年消耗的纸类废弃物超过900万吨、塑料废弃物约180万吨。而且塑料袋很难被土壤降解,所以每年政府都要为此花费大量资金处理这些垃圾。国家邮政局在今年8月12日发布了2020年1-7月快递业务量统计数据,快递业务量完成408.2亿件,同比增长23.66%,超过2017年总业务量400.6亿件。
最新《固废法》已经实施,该法针对过度包装有无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呢?你认为减少过度包装我们该怎么做呢?期待你的分享,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小蒋 2020年9月21日
回 件
小蒋姐:
您好!收到您的邮件我非常开心,但是看到内容以后我也有些许担忧,如您所说,过度包装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我们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解决。
新《固废法》今年9月1日已经实施,这不仅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值得注意的是,新《固废法》对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治理等作出了新规定。
新《固废法》在包装方面针对有关主体提出的要求有:(一)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二)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三)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四)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五)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六)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七)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除此之外,新《固废法》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分别规定了有关的法律责任:(一)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针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第一百零六条针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对过度包装说“不”,实施包装减量,加快推行绿色、统一、可循环包装势在必行。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一)加大对过度包装的后果以及危害的宣传力度。(二)强化对法律法规有关包装要求的宣传。(三)鼓励全民参与绿色包装以及对过度包装的监督。当然,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完善相关的标准以及制度为包装合规提供明确的依据,监管部门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等。
生态文明建设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都应该成为绿色包装的践行者、推动者。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方式,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环境治理全民行动共同体。拒绝过度包装、有害包装,推动“绿包装”,从我做起!
此致
敬礼!
慧如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