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如说法,打卡365丨法规解读 企业积极整改能有哪些利好?(二)
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目的是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实现企业合法合规生产,最终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的效果,金山区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五步工作法”,通过查、劝、改以及罚和信息公开的方式督促企业整改,可以看出企业积极整改在整个生态环境监管中的重要分量,那么企业积极有效的整改能给企业本身带来哪些好处呢?今天继续跟大家分享。
一、 可以避免拒不改正的严重处罚后果
(一)避免被处罚
我国部分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并无规定相应的罚款,只有拒不改正才有相应的罚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些环境违法行为,将不被处罚,这和不予处罚中的规定是有区别的。比如: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举个例子
(1)案情介绍
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某处从事永久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焚烧炉渣处理加工。该公司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场地、设备冲洗水和炉渣沥干池、成品渣堆场产生的沥干水全部经集水池收集后管道泵入生产设备循环使用,不外排。炉渣处理产生的杂质和生活垃圾送回某公司焚烧处理 。该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完成验收。
2019年1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原上海市金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当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该公司生产区域未密闭,原料、成品露天堆放,未做遮盖,未做到粉尘收集和治理,粉尘无组织排放。
2018年5月14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后督察执法检查,检查当时该公司已经改正无组织排放粉尘行为。该公司内的炉渣、成品已经进行遮盖,已经采取炮雾机洒水等抑制扬尘措施,厂区地面定期洒水。
(2)处理情况
该公司生产区域未密闭,原料、成品露天堆放,未做遮盖,无粉尘收集和治理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无组织排放粉尘的违法行为。
(3)案件评析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本案中,该公司原料、成品露天堆放产生粉尘,未做遮盖等粉尘收集和治理,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该公司在执法人员明确其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那么就无需承担因拒不改正而导致的行政处罚责任。反之,要承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可以避免拒不改正的严重处罚后果(二)不被实施按日计罚或者处以比之前更重的罚款。
比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6)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
(7)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8)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针对以上可以启动按日计罚的情形,如果企业针对被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积极改正,那么企业可以避免被按日计罚。
除按日计罚之外,企业还可能因拒不改正而承受比被责令改正之前更重的处罚。比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个例子
(1)案情介绍
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某处主要从事YH01-002燃油催化剂生产,其中YH01-002燃油催化剂助剂生产工艺主要为复配。
2019年10月29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应急检查,检查当时该公司未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北侧储罐旁有原料泄露至地面,厂区内储罐旁有明显异味,执法人员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进行检测,数据峰值为134ppm。
(图为检查当时该公司厂区北侧储罐旁有原料泄露至地面)
(图为检查当时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该公司原料泄露附近的储罐旁进行检测,数据峰值为134ppm)
经调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该公司在罐区建成了三个容量30吨的碳钢储罐,建成的储罐用于十二硫醇的仓储及配送,十二硫醇不是该公司生产原料。该仓储项目还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该储罐区有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该罐区产生的呼吸废气打算接入该活性炭吸附装置内,还未进行施工。
2019年10月29日下午,装有高效防焦注硫剂(化学品中文名:十二硫醇)的槽罐车来该公司进行卸料,卸料过程中原料发生了泄漏,原料泄漏至储罐旁地面,泄漏量约20斤,发生泄漏后该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将泄漏的原料收集至桶内,储罐旁地面用黄沙进行了覆盖,该事件发生后,执法人员及时去现场进行执法检查。
(2)处理情况
1.该公司新增建设项目(十二硫醇的仓储及配送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新增建设项目(十二硫醇的仓储及配送项目)建设;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2.该公司新增建设项目(十二硫醇的仓储及配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新增建设项目(十二硫醇的仓储及配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2020年1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当时发现该公司原新增的建设项目(十二硫醇的仓储及配送项目)已停止建设,位于甲类生产车间北侧用于仓储的3个储罐已停止使用并拆除。考虑到该公司整改的情况,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图为该公司新建建设项目(十二硫醇的仓储及配送项目)已停止建设备,位于甲类生产车间北侧用于仓储的3个储罐已停止使用并拆除)
(3)案件评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备案或者审批手续,之后按照“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建设、验收。本案中该公司新增建设项目(十二硫醇的仓储及配送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且排放污染物,该行为显然已经违法,该公司在得知自己违法后积极整改,拆除有关违法建设项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也因此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尽管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且排放污染物,因其改正行为而不被按日计罚或承担拒不改正处100万-200万的罚款。
除前面案例中提到的罚款责任之外,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某些违法行为不积极整改,将面临被责令停业、关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以上种种都说明一个主题:如果企业及时完成整改,这些相对严重的后果都是不存在哒。
二、防止损害扩大,减轻损害赔偿的后果。
如果发生了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不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环境危害后果,而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一旦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那么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假如企业在得知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将相应的损失降低甚至没有,那么企业损害赔偿的后果也会相应的减轻或者因无损害而无需承担,前述案例也已经作为正面案例的典型已经分享。
以上就是本期慧如说法主要为违法企业或者某些潜在违法企业带来的“福利”,希望有关违法行为人能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积极完成整改,争取“获得”这些利好之处,降低自身的违法成本。但是,最后慧如也要郑重提示企业:“福利”虽常在,希望违法不常在,期待每个企业主体都是守法的践行者。
☞区生态环境局开展2020年度金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慧如说法,打卡365丨法规解读 企业积极整改能有哪些利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