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报 | 田晓忠:从人丁到田亩:中国古代主体赋税制度的构成与演进分析
6月8日下午,高研院学术报告会第215讲在浙江大学舟山校区举行。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副教授田晓忠作报告,题为《从人丁到田亩:中国古代主体赋税制度的构成与演进分析》。报告会由复旦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温海清主持。
田晓忠首先从典籍中关于赋税的各种记载出发,简要梳理了中国古代的赋税构成。他指出,中国古代赋税构成复杂,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赋税划分表达,而每一种对赋税进行划分的表达,都有不同的研究主题与之相应。要理解中国古代税收的构成与发展演进变化,从确定税收性质的课征对象出发,会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田晓忠从马端临《文献通考》揭示中国古代前期与后期赋税课征对象的变化入手,认为马端临首先对国家主体赋税制度作了贯通性阐述,提出了从丁口之赋到土地田亩税演进的命题,后来的近代史家基本延续了对这一命题的认识,但对这一命题的实证研究总体仍有不足。他指出,认识从丁口税到田亩税的转变,必须要将其置于国家主体赋税制度在长时期的演进变化进行考虑,才能予以合理说明,不至于误导对这一问题本身的理解。
接着,田晓忠探讨了农业税与农业收成的关系,认为国家对农业收成的衡量,可以变相通过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人丁与作为生产资料资源的土地田亩的衡量而实现。他指出,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作为劳动力资源的人丁与作为生产资料资源的土地对农业产出发挥的作用不一样。在人多地少与人少地多的不同时期,国家对资源更稀缺的一方计征赋税,对满足农业税的征收更有效率。此外,他还讨论了田制经济下人丁与土地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在人丁与土地对应关系被破坏后,主体性农业税征收对象的自然演变轨迹。
随后,田晓忠以宋代赋税构成为例,介绍了宋代田亩二税的课征对象、计税依据、亩征税率等情况。他认为在当时的财政体制下,国家虽然尽力明确主体赋税课征对象,但在亩征税率和税额等问题上,并无长远的细致规划与具体实践。在国家财政需求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国家以附加税、杂税等作为主体税补充,同时充分利用已经发展起来的商业与市场机制,征收工商税与禁榷税等,有效缓解了国家财政压力。宋代赋税制度因此呈现出较复杂的面相。
最后,田晓忠总结,作为基本赋税制度,主体性赋税制度的变化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国家基本制度的变化,反映了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层次变迁。他指出,中国古代主体税从人丁到田亩的演进表达,代表了人们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进的一种认知方式,有利于揭示长期历史过程中赋税制度演进的规律与趋势;另一方面,在从人丁到田亩演进过程中,主体性赋税总体上是一种粗放型税制,它与其他税收一起,构成中国古代特色的复杂税制,反映了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一些运作方式,体现出国家注重税收结果的事实。
报告会交流环节,范雪、李井奎、阎克文、温海清等学者,就农村地区资产征税,战乱时期税收制度的延续性,北宋两税比重,经济计量方式,经济发展趋势在税制上的反映等话题,与主讲人进行了交流探讨。
文字:夏春璐
摄影:陈彧婷
编辑:陈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