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报 | 高研院举办个人自由与国家正义的现实意义——纪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出版200周年工作坊
《个人自由与国家正义的现实意义——纪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出版200周年》工作坊于2021年6月7日在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之江校区)钟楼成功举办。这次由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资助举办、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合办的工作坊,得到了国内同仁的积极响应。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驻访学者邓安庆教授负责筹划本次工作坊的研讨主题,他首先介绍了这个主题的“缘起”,在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分裂,社会对抗日益加剧的时刻,把黑格尔“拉入现场”,探讨如何安顿个体主观自由对于个人与国家都具有的积极意义,这个主题至少包含两个问题: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强大国家的崛起如何需要基于能独立自主且自我负责的个人?个人自由的实现为何只有在一个伦理社会和追求公道正义的国家中才是可能的?
孙向晨教授以合办方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院长同时兼任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学术委员的身份主持了第一场报告会并做了题为《黑格尔论路德的世界历史意义》的发言,从马丁·路德《基督徒的自由》中的“内在自由”论证了如何开启现代性主观自由的问题,并从黑格尔与卡尔·施密特两个解读方向论证了其对于现代世界的枢纽意义。同时在问答环节回应了对他新著《论家:个体与亲亲》的相关疑问。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汪行福教授作了《社会差异伦理化—黑格尔〈法哲学〉的启示》的报告。美国金融危机后,R.伯恩斯坦发表了《黑格尔在华尔街》文章。它认为,从黑格尔实践哲学出发,应该给市场经济运行及其收入进行更强有力的干预和再分配。同样,美国国会山事件后,我们也可以思考,面对现代自由民主制度的“失效”,黑格尔会说什么。黑格尔《法哲学》作为现代秩序原理,其中起码三个核心方面有助于应对这个问题。一是一个平等的法律权利系统;二是一个结合着功能性要求和伦理性要求的社会分层系统;三是容纳所有人参与政治生活的多层政治参与系统。在报告中,汪行福教授集中讨论第二个方面。黑格尔的社会分层伦理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等级和同业公会理论中,在这里等级地位不是世袭的,而是由每个人自由选择的,符合主观性原则,等级与等级之间的关系是差异关系而非等级关系,符合现代性要求。在黑格尔那里,每个人选择什么等级是偶然的,但等级和等级区分具有概念上的必然性,一个人只有参与等级事务和同业公会才可以获得其特有的尊严和力量。简单地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并非仅仅是原子式个体组成的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也非仅仅只有霍布斯式狼性关系。等级和同业公会本质上是社会区分的伦理化,它在保留个人主观自由权利基础上为社会团结和集体认同的塑造提供了条件,因而也为理性国家提供了前提条件。与此相比,如果我们仅仅像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传统那样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个人利益冲突的战场,像马克思那样把它理解为阶级斗争的战场,市民社会就仅仅是“问题”,而国家则是“答案”。邓安庆的报告似乎忽略了市民社会本身的伦理性,过于强调市民社会是一个极端、任性和冲突的领域,忽视了分工体系基础上形成的“等级秩序”作为“差异化的社会体系”所具有的正义性,过于强调国家概念。
复旦大学王金林教授认为从人的自然性与作为人的第二本性的“伦理本性”重构作为“伦理社会”的国家以提升“市民社会”确实击中了西方自由主义之要害,但在当下特定语境中却可能被误用,因为现代世界的根本任务依然是安顿主观性的个人自由,大家警惕的“国家主义”已经变成了“国家绑架主义”,这使得世界历史进程中的个人自由越来越显示其不可或缺的基础地位。他所做的报告《中国现代性的独特性—黑格尔法哲学的视野》,以“重构普遍性”,创建个体性和走向纯思三个方向展开,突出了实体性国家向功能性国家的演变,中国现代转型中的个体性确立的意义,在整个现代社会的“行规定者”(资本与技术)未变的前提下,国家的长治久安依然以个体性的健康成长为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资深编审罗传芳教授做了《黑格尔和马克思国家观的几点异同》的发言。她说,黑格尔的国家观与他的名言“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一样,一直遭到批评,认为是为普鲁士专制国家辩护。如果我们结合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和其思辨哲学的特点,更合理的解释应该是,他的国家观是在绝对精神的演绎逻辑中展开,是应然而不是实然。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不是停留在精致的哲学“大厦之顶”,而是把眼光放到“尘世粗糙的”现实生活和历史演变中考察。准此,马克思的国家观有如下几个特点:一、马克思与大多数自由主义思想家一样,把国家和政府看成是“必要的恶”。因为国家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履行公共职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是权力机构和暴力机关,总是作为强势的一方凌驾于社会之上,维持现存秩序、追求统治者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现实中国家极易异化为“权力拜物教“和“国家崇拜”,成为一种“利维坦”。所以对国家要警惕,要进行有效的制约。二、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所以它也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但与无政府主义不同,马克思认为国家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其前提:1.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2.政治公开性原则,打破国家权力的神秘和垄断,实行社会监督(他赞扬巴黎公社的工人自治);3.社会须充分发育成熟,“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三、国家消亡之后是“社会”,这种社会当然不是黑格尔那种只是基于利益组合的市民社会,而是自由人联合体,最终“社会把国家权力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才符合人的本质,没有异化。当然这种状态是与他的共产主义的高度物质生产力和阶级消亡一致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副研究员、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秘书长詹文杰做了《黑格尔论国家与世界历史》的报告,他的关注点放在黑格尔论述“国家”走向“世界历史进程”中的困境:由于国家之间没有一个类似于主权国家架构的“联合国”,“绝对精神”就只能由历史地落在一个“最先进”的国家身上来代表,且一个民族唯有一次机会体现这一绝对精神“肉身化”,这个国家于是就有了“主宰”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特权”,而当国家与国家之间由差异分歧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时,又没有如同康德《永久和平论》的方案,而代之以“世界历史法庭”来审判,这样的“天下秩序”很可能会带来诸多难题,因为“世界历史法庭”如何能够维系“国际正义”是令人难以相信的。
《齐鲁学刊》资深编审杨春梅教授结合邓安庆在“主旨发言”中所阐发的黑格尔早期《伦理体系》中“自然伦理”、“否定伦理”和“绝对伦理”的进程,论述了黑格尔思考过的从“自然伦理必然解体”到“社会自由伦理创建”对于我们理解和分析中国传统伦理由孔子、孟子到荀子的精神演变,尤其是后习俗伦理理念的实质内容,确实具有建设性的价值。
参加本次工作坊的还有浙江大学哲学系青年研究员李哲罕教授和朱渝阳老师,浙江大学出版社钱济平主任,以及10多名浙江大学的学生。工作坊在相互提问和回应中,将问题引向了深入,紧张而激烈,取得非常好的互动与相互理解。
文字:邓安庆
摄影:郜 放
编辑:陈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