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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正”之心,怀“为民”之情 | 法检合力温情调解促和谐

徐晓敏 上海嘉定法院 2024-01-27


近日,南翔人民法庭首次审结了一起区检察院出庭支持未成年人起诉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小张的父亲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1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小张随父亲张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抚养费的金额已远远不能满足女儿小张的成长需求和生活水平。此外,因为各种因素,王某自2018年11月起不再探视女儿小张,女儿的成长过程中缺失了母亲的关爱,同时也间接加重了父亲张某抚养的压力。基于此,小张向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金额,同时父亲张某表达了希望法院、检察院能够敦促母亲王某积极行使探视权的意愿。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作出支持起诉的意见,并到庭宣读《支持起诉书》。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和检察官从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培育良好亲子关系等角度出发,对原告的父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纷纷卸下心防。母亲王某表示愿意在今后多多陪伴女儿,重新建立和谐亲子关系;父亲张某则表示随时欢迎母亲探望女儿,且愿意购买通话设备,为女儿搭建便利的沟通渠道。此外,根据原告生长发育及学业晋升等实际所需、被告王某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本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经承办人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接受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标准,促成调解。调解结束后,双方均向承办法官和检察官表达了诚挚的感谢。调解成功后的第三天,母亲王某即拨通了女儿小张的电话,并约定周末带女儿出去游玩。本案在兼顾法、理、情的基础上,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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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妥善协调和处理检察院支持起诉涉未成年人案件,南翔人民法庭积极采取以下三项举措,公正高效审理此案,也为派出法庭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相关经验。

1、开展家事纠纷排查,了解未成年人生活状况

南翔人民法庭在收到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书》后,承办法官在庭前主动对接父亲张某和母亲王某,开展全面的情况调查,充分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及父母的工作情况,倾听未成年人父母的真实想法,为顺利审结本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2、与检察院联动,共同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就支持起诉的程序等在庭前与区检察院沟通;在庭审中专设支持起诉席位,明确检察院诉讼地位;审理过程中主动接受区检察院的监督,及时反馈立案信息、文书送达、开庭排期等情况。

3、 贯彻调解原则,注重家事纠纷实质性化解

承办法官、检察官用温情细语的方式化解矛盾,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开未成年人父母的心结,在审理中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父母的亲职教育,帮助和引导父母之间、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更好地沟通交流。


据悉,新修订颁布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嘉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继续落实《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深化共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机制,助力司法保护与其他保护协同发力,守护孩子们全面、健康和美好的发展未来。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图片:蒋凯雯

文字:徐晓敏

编辑: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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