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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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规则适用中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的认定|嘉案深壹度

本期执笔张晓莉ZHANGXIAOLI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二级法官法学硕士本期执笔苏明媚SUMINGMEI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法学硕士法人人格否认规则适用中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的认定——上海某装饰涂料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杜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裁判要旨股东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往来频繁,持续时间较长,且无法说明款项用途,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已知债务,应认定该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支配与控制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突破公司的独立性地位,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案情:原告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2月判决B公司应支付A公司货款1,540,467.50元;并支付A公司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下简称原判决)。后因B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对B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从B公司银行账户扣划的58.3万元外,并未查实B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A公司也未能提供B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执行条件。法院于2016年9月裁定执行程序终结。B公司系成立于2001年9月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杜某某(持股比例60%)、陈某(持股比例40%),陈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任公司监事。A公司就系争债权于2015年4月提起诉讼时,B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尚有余额5,588,068.98元。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间,B公司共向陈某之妻王某某银行账户汇款30笔,金额合计150万元。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间,B公司共向陈某之子陈某涛银行账户汇款68笔,金额合计328.5万元。基于上述情况,A公司起诉认为,两被告陈某、杜某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且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私自转移公司财产到其亲属账户,对A公司的债权产生了极大损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判令两被告对B公司在2016年原判决中尚未执行到位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共同辩称,陈某未侵害B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转入陈某妻子及儿子账户的款项用途为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杜某某不参与B公司的经营,且原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杜某某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裁判结果: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一、被告陈某应对B公司在2016年原判决中未向A公司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清偿;二、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裁定按撤诉处理。裁判理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B公司拖欠A公司的货款早于A公司提起买卖合同诉讼时已经实际发生,此时,B公司银行账户尚有余额5,588,068.98元,足以清偿上述债务。但此后,B公司频繁向其股东陈某的妻子、儿子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数额高达478.5万元,最终导致原告A公司经诉讼确认的债权无法完全执行到位。该案诉讼中,陈某无法就B公司转账至王某某、陈某涛银行账户的款项的用途作出合理解释,故陈某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陈某应当对B公司在2016年原判决中尚未执行到位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杜某某虽为B公司大股东,但A公司无证据证明杜某某亦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对A公司主张杜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案例评析: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将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让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常见情形有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情形等;二是逃避债务,股东实施上述行为,最终导致公司财产大幅度减少,即使公司清算后也不足以清偿债权;三是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股东实施了上述滥用行为,引发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的后果,实施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系原则性规定,在具体适用中还是较为抽象,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根据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来看,公司资本严重不足或者公司空壳、股东存在欺诈或者虚假、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或者像对待个人财产一样处置公司财产,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主要事实要件,发生这些现象时应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可以认定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基本表现是指公司的控制股东通过操纵公司的决策使得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其逃避债务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常见情形如关联公司之间利益输送,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抽逃公司资本,解散公司另设同类型公司来逃避债务等。究其本质,是公司已经丧失人格独立性,变成控股股东逃避债务和非法经营的工具,此时该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裁判指引,本案陈某虽非控股股东,但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其无法对公司账户频繁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账户转款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原告A公司的合法债权又因此无法得到清偿时,法院可以依据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认定其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是对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该规则的设计理念是为个案中债权人权利实现提供司法救济,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规制,以实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实践中,债权人的胜诉判决常因公司资不抵债而无法兑现。而同时,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及支配,向自身或关联方输送利益,致使公司“形骸化”的现象并不鲜见。长此以往,不利于形成守信、稳定、可预期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审理中,法院审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在案证据充分反映股东存在不正当控制和支配公司的情况下,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并判令实施滥用行为的积极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维护了消极股东的有限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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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8:有人冒充我?不听不信不转账,回拨电话来核实!

12368是人民法院统一的诉讼服务热线,实现查询进展、诉讼咨询、联系法官、预约办理、投诉建议等功能“一号通办”。近期,有不法分子冒用12368号码进行诈骗活动,请注意:人民法院12368热线不会以任何形式向您索要银行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更不会要求您转账、汇款。请收下这份12368热线反诈指南,谨防上当受骗!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转载自上海高院公众号往期回顾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完成修改,新旧对照表来啦诈骗也有“开学档”,叮~2023级新生看过来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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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 执言执说

编者按执行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兑现,是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进,即日起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执言执说”栏目,期待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的执行宣传氛围,为了解、理解和支持执行凝聚更多共识与力量。我和王五的案子判决刚刚生效,可是他在法院还有其他案子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把他名下唯一一套房子拍卖了,在拍卖款发放之前,我可以去申请参与分配吗?参与分配,是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多个金钱债权竞合问题,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之间不同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事诉讼法重要制度。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是什么?参与分配应该何时提出?对分配方案可如何进行救济?为了便于大家充分了解参与分配,特将司法实践中关于参与分配的资格、适用程序、权利救济等常见问题予以梳理,以飨读者。❖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申请加入分配程序,依法从执行标的物中获得受偿的制度。➤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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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完成修改,新旧对照表来啦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2023对照表),以飨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2023对照表)注:条文中红色字体为修改内容或新增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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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也有“开学档”,叮~2023级新生看过来 | 开学第一课

席卷这个夏天的莫过于同学们晒通知书的热情一封远道而来的录取通知书是求学十数载的见证是金榜题名时的荣耀更是筑梦新征程的起点可你知道吗也许已经被诈骗分子盯上了(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还会被骗?暑假里一部取材自上万起真实诈骗案例的电影《孤注一掷》上映热播用受害者与诈骗者的双重视角揭露境外网络诈骗全产业链2023级新生入学第一课收好这份防诈指南让“孤注一掷”再无可能!不轻信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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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民理第4期——安装私人摄像装备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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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北人民法庭办公地址变更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北人民法庭地址将于2023年9月1日起,由原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搬迁至嘉定区汇善路959号。为方便当事人工作联系,现将新址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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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吧!pick你心目中的最“嘉”实习生

为进一步培育高素质法治人才,深化院校合作,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特别推出2023年度最“嘉”实习生之院校合作暑期实习活动。在这里,来自各大院校的同学们,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参与案件办理、文书起草、类案检索、司法调研、课题研究等审判辅助工作,迈出了从法学理论走向司法实践,从校园走向社会的第一步。为展示风采,鼓励先进,本期我们隆重推出2023年嘉定法院最“嘉”实习生评选活动。现在,为你心目中的最“嘉”实习生投上宝贵一票吧!单击、向右滑动查看更多单击、向右滑动查看更多单击、向右滑动查看更多单击、向右滑动查看更多单击、向右滑动查看更多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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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法院招聘5名辅助文员,8月28日截止报名

经市公务员局、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6名上海市法院系统辅助文员,其中上海嘉定法院招聘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一、招聘对象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及上海生源2023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二、报考条件1.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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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云弄巧,转账不应成拙 一文厘清“爱情转账”纠纷案件情形 | 普法嘉油站

七夕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互诉情谊难免发生经济往来各种途径、各种金额的转账是最常见的方式待曲终人散,不少情侣因转账产生经济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恋爱期间的转账支出有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经济往来。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等是不同的,因此导致裁判结果有所差异。小编通过对司法判例的梳理和研究,从恋爱期间双方转账行为性质认定出发,帮助大家厘清不同情形下,请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款项是否合法有据。1纠纷发生原因与社会伦理、感情因素交织情侣间发生经济纠纷最常见的导火索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已经分手,经济因素与感情因素杂糅。2诉讼标的额较小一般经济纠纷案件金额动辄上万,与之相比,情侣间的转账金额往往较小,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往往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3双方对转账事实无异议,但对转账用途有争议多数案件中,一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转账,纠纷发生时,因有相关转账凭证,双方对转账事实无争议,但多存在转账一方主张系借贷,另一方以涉案款项为赠与或共同消费支出为由抗辩的情形。4多数转账无书面约定多数情况下,情侣之间的转账对于转款用途、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均无明确书面约定,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界定案款性质。案由一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是情侣分手后经济纠纷最常见的表现类型。审判实践中,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为借贷关系时,需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原告一方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时,除向法院提供转账记录外,还应对转账用途即该款项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提供证据,原告证据材料除了一方借款时的借据、收条、欠条,在款项支付后以微信聊天、欠条等方式予以结算亦可视为存在借贷合意。案由二赠予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虽是无偿的,却可以附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中,若所附条件成就,赠与人可选择解除赠与。情侣之间的转账,若原告不能证明有借贷合意,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分手之后,赠与一方可否主张将赠与的款项返还视具体情况不同而定:对于一般赠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对于附解除条件赠与,受赠人在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1一般赠与,不得主张返还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经济往来性质不明的情形下,因系表达、维系感情的常见情形,法院认定小额或者特殊含义的转账为一般、无条件赠与,符合社会大众及双方当事人的心里预期,如转账金额为520、999、1314以及特定节日、纪念日时给予对方的财物如电子产品、价格不是很高的收首饰等。对于该部分转账或者财物,另一方无需返还。2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除一般赠与外,情侣间还可能存在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给付。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双方为共同生活或者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一定条件下可要求接收方返还。区分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除了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外,法院将根据各地风俗、双方是否同居、恋爱过程、当事人经济情况、转账金额大小、感情状况等而定。如果情侣间的赠与系以婚约为目的,彩礼纠纷属于附条件赠与,因其产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独立的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法院支持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则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否则不可主张返还彩礼。案由三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权利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情侣恋爱同居期间,存在借贷、赠与、共同生活花费、互相直接抵偿给付以及情感投资、维系等情形,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经济往来,尤其不能仅以某次转款给付的事实,主张该笔款项为不当得利。同时,法院也会对双方的身份关系、情感因素、道德伦理、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考虑衡量。需要注意的是:①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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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起能动司法“连心桥”,两个社区法官工作室挂牌成立!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等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和推广能动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丰翔社区法官工作室”及“向阳法官工作室”正式挂牌成立。▼▼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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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互补、智库共享、人才齐育:上海嘉定法院探索数字时代院校合作新样本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法院全面深化新时代院校合作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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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运营商的实名审查义务,和游戏账号的价值认定

为加强对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建立良好的行业生态和市场,防止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和过度消费等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注册网络游戏时必须实名认证,但游戏运营商在管理上往往存在疏漏而未尽游戏账号实名认证审查义务。当前网络游戏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游戏运营商责任界定难、游戏玩家举证难、人民法院事实查明难、实际损失确定难等难点。本期分享的案例即是一起网络游戏服务合同解除并赔偿账号价值损失的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常见的网络游戏运营商承担的责任、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等问题,为厘清游戏玩家及游戏运营商的权利义务,认定网络游戏账号的合理价值,推动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参考意义。该案获评2022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王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夏某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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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商拾话第7期——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效or无效?

编者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推出的“嘉商拾话”栏目,着眼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零距离”服务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嘉商”取“美好营商”之意,是本栏目的办栏宗旨;“拾话”即每月10日发布,注重以“实”为基。每期精选企业经营者感兴趣的法律问题,问需于企“说实话”;每期针对一个话题从不同角度专业解读适法难点,问计于企“出实招”;每期通过品悟法理情理提出可行性营商指引建议,问效于企“见实效”。期待每月“10日”,我们聚焦“嘉”法公号,一起“拾话”实说,实现美好营“商”。本期话题:“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效or无效?”公司对外担保,即公司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公司以自身名义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对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现象日渐频繁,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在司法实务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股东等多个利益主体,担保结果对各方利益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有效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成为本期值得关注的话题。营商建议—01—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双保险。基于对传统交易习惯的信赖,通常认为合同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担保合同必然有效。《民法典》亦有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做出的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在公司对外担保中,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02—股东表决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提供担保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担保合同并非必然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进行回避,不得参与表决,否则担保合同也有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以案释法01甲公司是设立在S市的小微企业,最近公司研发团队开发了一款新产品,前景良好。但甲公司苦于公司资金捉襟见肘,无力拓展市场。为此,甲公司找到了乙公司,希望乙公司能够借一笔资金让其周转。乙公司近来生意蒸蒸日上,正好有一笔闲置资金,本着生意人互帮互助的原则,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借款请求,但要求甲公司必须提供担保。于是甲公司找到了与其有多年合作关系的丙公司负责人钱某,希望丙公司能够为其向乙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钱某基于和甲公司之间的多年合作,同时也希望以后自己公司能够在甲公司的项目中分一杯羹,于是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甲公司收到资金后敞开手脚准备大干一场,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因为市场需求的转变,甲公司的项目失败。最终甲公司因无力归还借款而被乙公司告上法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也被列为了被告。法庭上,丙公司主张当时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并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因此担保合同无效。乙公司听后拍案而起,担保合同上都有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担保合同怎么可能无效?法院经审查认为,担保合同没有经过丙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构成越权对外担保。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债权人在接受丙公司提供担保时,没有要求丙公司提供同意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属于善意接受公司担保的情形,故认定担保合同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但丙公司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失序问题,对公章的保管、使用丧失有效管控。因此,乙公司、丙公司对担保无效均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对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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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账户被盗取,我的“道具宝盒”怎么办?|普法嘉油站

网络游戏行业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随着网络游戏和其他网络活动的普及,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也越来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法律保护数据和虚拟财产。近日,小赖的游戏账户被盗取,2万余“道具宝盒”不翼而飞,他诉至法院,要求寻回自己的虚拟财产……基本案情被告上海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电竞游戏,原告小赖是该游戏的玩家,通过其个人手机号码注册了游戏账户。小赖在该游戏中通过充值和向其他玩家购买的方式,获取了22163个宝盒,价值人民币44320元。一天凌晨,小赖在游戏过程中突然掉线,再次尝试登录时,游戏界面显示账号不存在。小赖意识到他的游戏账户被盗了,经查询,账户内的22163个宝盒不翼而飞,小赖立即与游戏客服联系冻结账号。小赖认为,在游戏账户被盗的情况下,游戏运营商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户的账户安全,而被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原告账户的异常登录和使用,应当恢复其账户内被盗取的22163个宝盒。本案经过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上海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同意恢复原告小赖账户内的22163个宝盒。法官说法1.什么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存在于互联网空间的、以电磁数据为载体的、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无体物,其本质是数据。有些虚拟财产需要以货币购买,如Q币、游戏点券,有些虚拟财产虽然不需要购买,但需要玩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获得,比如游戏内的装备、道具等等。与实体财产一样,虚拟财产凝结了玩家的劳动,具备基本的使用价值,部分虚拟财产具备现金交易的流通价值。以合法方式获取的虚拟财产均受法律保护。2、游戏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从本质上来说,玩家的游戏道具属于玩家的虚拟财产,是保存在游戏公司指定服务器内的特定数据。根据玩家的充值指令,或玩家满足了游戏公司设定的条件,游戏公司为玩家的游戏账户内添加相应的虚拟财产,因此,游戏公司是虚拟财产数据的生产者和保存者,对虚拟财产数据具有绝对的掌控力。作为虚拟财产数据的生产者,游戏公司应当确保当玩家付费或完成特定条件时,玩家能够获得其承诺的相应虚拟财产。作为虚拟财产数据的保存者,游戏公司应当确保玩家的虚拟财产数据被妥善的保管,保证玩家虚拟财产数据的安全,当玩家账户发生被盗取等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核验措施,避免其保管的玩家账户内虚拟财产数据的流失。若因游戏公司未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如未设置异常登录核验程序、服务器崩溃或停止服务,由此造成的玩家账户虚拟财产数据丢失,游戏公司有义务恢复玩家的虚拟财产数据或进行相应赔偿。3、玩家应当尽到何种义务?游戏公司接受玩家发出的指令以对玩家游戏账户内的虚拟财产数据进行更改。玩家作为游戏当中虚拟财产处分指令的发出者,应当对其发出的指令负责,而指令的发出以登录账户为前提,作为游戏账户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玩家应当确保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使用其账户,以避免其账户陷入被窃取的风险。若因玩家使用作弊软件等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使其账户陷入被窃取的高风险中,从而导致他人控制其账户而向游戏公司发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虚拟财产处分指令,玩家应当对其账户内虚拟财产数据的丢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越来越迅速,随着游戏公司和玩家数量的不断增长,网络游戏行业的经济规模也越来越庞大,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游戏公司和玩家共同维护和促进。网络游戏公司作为技术上的优势方和数据的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玩家账户和虚拟财产的安全,玩家作为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和处分指令的发出者,也应当保证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中使用其账户,避免账户暴露在被盗取的风险中从而导致虚拟财产的丢失。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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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共治赋能“数字长三角”,上海嘉定法院发布10个典型案例

今天(8月7日)下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情况,并解读10起长三角数字经济典型案例。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晶,审委会专职委员胡飞兵、审监庭庭长潘静出席。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中国报道、新闻晨报、劳动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上海法治声音等媒体参会。此次发布会是奋力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16场。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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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将于8月7日举行

下午14:30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震撼来袭发布会将对外发布『
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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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思享嘉 | 研讨综述:“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研讨会”

编者按7月26日下午,上海司法智库专项课题中期报告会暨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研讨会在嘉定区司法中心举办。此次研讨会邀请了科研院校、相关职能部门、大型平台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企业、司法系统等基地智库专家及智库专项课题组成员进行案例发布前研讨论证,围绕数字经济案件分类研究体系分别设置四个平行圆桌对话,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参会的专家与远在海外学习交流、分布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审判专才、实务专家等100余人,进行“平行时空、数据互联、实时对话”的研讨交流,与会专家通过思想碰撞、分享观点、交流互鉴,为典型案例的调整和改进提出宝贵意见,同时也对数字经济前沿法律问题研究贡献智慧和方案,以期共同提炼总结能够代表实务、理论界主流意见,也能得到市场认可的裁判规则和案例成果。现围绕四个圆桌对话推出案例研讨综述。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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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思享嘉∣智者论“数” 共研共商 这场报告会+研讨会顺利举办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这一国家战略,推动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提升司法护航数字经济水平,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自去年11月成立以来,积极践行数字化司法理念,不断深化交流共鉴,实质性运作至今,基地共制定司法规定15项,建立战略合作单位17家,审理涉数字经济案件千余件,研讨涉数字经济典型案例42个,取得良好成效,相关做法和机制被《人民法院报》头版刊发。7月26日下午,上海司法智库专项课题中期报告会暨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研讨会在嘉定区司法中心举办。此次研讨活动系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数智思享嘉”系列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探讨数字经济前沿问题、提炼类案裁判规则的共研共商共建平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基地智库专家、上海司法智库专项课题组成员、来自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的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嘉定区人民法院涉数字经济团队成员、典型案例编写人参会。第一部分:上海司法智库专项课题中期报告会第一部分由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晶主持。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顾全围绕一体化全局统筹、多元化跨界合作、类型化审判研究三个方面介绍了基地自去年11月成立以来的运行情况,基地通过积极践行“数字化”司法理念,成立涉数字经济审判团队,设立数字经济案件巡回审判工作站,建立数字经济案件分类研究体系和全周期管理机制,研讨发布典型案例推进类案裁判统一,协办数字经济研讨论坛,公开招标智库课题等举措,深化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并提出基地下一步工作打算。在课题汇报交流环节,六个课题组分别从课题研究思路、进展情况、研究问题三方面进行汇报交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彭诚信院长主持的《数字时代隐私及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研究》课题组,重点就理清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功能、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性命题等研究成果进行汇报交流。>上海财经大学沈小军副教授主持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课题组,主要从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及困境、自动驾驶汽车相关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汇报交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剑副院长主持的《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以数据抓取为例》课题组,主要就探索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分析数据抓取行为等方面进行汇报交流。>上海数据交易所/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黄丽华教授主持的《数据资产交易的司法保护问题研究》课题组,主要就数据交易的标的、数据交易的司法保护等方面进行汇报交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苏敏华副教授主持的《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黑灰产司法防治研究》课题组,重点就研究中明确刑法所保护的数据法益范围、明确相关刑事个案的界限等问题进行汇报交流。>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主持的《互联网平台数据黑灰产司法防治体系研究》课题组,主要就如何从平台治理角度全面展开对于数据权益保护的研究等方面进行汇报交流。>在智库专家点评环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上海司法智库学会副会长高佳运充分肯定了各课题组取得的阶段性调研成果,并就前三个课题的学习交流了想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表示课题中期报告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并就后三个课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共同表示期待课题研究成果为司法裁判提供有益参考,成为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参考,成为服务社会治理的决策参考。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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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思享嘉系列研讨活动开幕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这一国家战略,推动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提升司法护航数字经济水平,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自去年11月成立以来,积极践行数字化司法理念,不断深化交流共鉴,实质性运作至今,基地共制定司法规定15项,建立战略合作单位17家,审理涉数字经济案件千余件,研讨涉数字经济典型案例42个,取得良好成效,相关做法和机制被《人民法院报》头版刊发。2023年7月26日上午,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数智思享嘉系列研讨活动在上海嘉定法院举行。本次研讨活动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学科负责人、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基地智库专家高富平列席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发表专业意见,并围绕“数据持有权”进行专题授课。研讨活动将理论前沿观点与专业审判实践深度结合,及时回应数字经济发展总体形势需要,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方向。"不同观点交锋,多种思维碰撞,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快来围观——"第一部分: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上午9时,一场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在嘉定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顾全的主持下召开,就一起新类型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进行深入讨论。来自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嘉北法庭、南翔法庭涉数字经济审判团队的8位专业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基地专家高富平教授也受邀列席了本次会议。会上,他听取案件汇报和法官裁判观点,对法官围绕案件已作的研究工作表示肯定,高教授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论证,围绕个人信息和名誉权保护等法律问题进行阐释,并就本案如何进行能动司法,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同时提出宝贵意见。不同于以往专业法官会议只邀请本部门专业法官与会的情形,针对此类复杂的、新型的涉数字经济案件,嘉定法院特别组织数字经济审判团队召开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同时,按照《数字经济人才智库专家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首次探索邀请智库专家列席专法会议,提供有关数字业态、管理技术、法律判断等专家意见作为审判参考,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模式。第二部分:专题讲座“什么是数据持有权?”“数据权利配置机理是怎样的?”上午10时,高富平教授落座讲台,为嘉法智汇社开启题为“治理范式下的数据产权——以数据持有权支撑数据要素市场”的精彩授课。嘉定法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涉数字经济团队及嘉法智汇社成员认真聆听了专题讲座。高富平教授回顾了数字技术迭代及纵深应用的历史,展望了机器智能和人类智能互补促进,形成社会创新发展新引擎、新动能的人类发展新图景。他援引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具体规定,结合对数据要素、数据持有者、数据权利配置机理、数据产品化等概念的阐释,详细介绍了自己的数据生产理论和数据流通理论,并指出人民法院要发挥在数字时代独特的治理能力,为数据治理探索新规则,构建新秩序。上述两场活动拉开了本次数智思享嘉系列研讨的序幕,也是对《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工作规程(试行)》有关“繁案精审”指引的尝试与实践。接下来,基地将以审判实践为基础,与相关职能部门、科研院校、行业组织进一步开展协作,通过实务研讨、课题报告、案例发布、司法建议等形式,开展前沿问题研究、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类案裁判规则梳理、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开发、复合型人才培养等配套机制探索,为区域经济发展,上海司法实践和国家战略大局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敬请期待本次数智思享嘉系列研讨活动的重头戏——上海司法智库专项课题中期报告会暨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研讨会也已于当天下午顺利举办,精彩内容将陆续呈现,敬请期待。END文字丨王慧君摄影丨蒋凯雯责任编辑丨王慧君执行编辑丨阮艳往期回顾【新人特辑】终于等到你,嘉法2023“萌新”职场首秀——统一思想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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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思想 转变理念 谋求突破 嘉定法院召开2023年年中工作会议

7月25日上午,上海嘉定法院召开2023年年中工作会议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全市法院院长会议和“数字法院”建设推进会精神,紧紧围绕“转变理念、聚焦重点、抓好落实”的工作要求,总结分析上半年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任务。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和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市法院院长会议、“数字法院”建设推进会等会议精神和贾宇院长在会上的讲话精神,分析了嘉定法院上半年审判质效和各项工作情况,解读了新考核指标体系相关内容。各党组成员就学习贯彻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作了交流发言。会上,党组书记、院长顾全强调,下半年全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紧紧围绕“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工作主线,深刻领会司法理念、考核导向、工作重点等方面的转变,结合我院《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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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特辑】终于等到你,嘉法2023“萌新”职场首秀——

艳往期回顾请投15号!上海嘉定法院“嘉法智汇社”辨法民理第3期——真假难辨之“崇明大米”,你,买对了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知多少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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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民理第3期——真假难辨之“崇明大米”,你,买对了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知多少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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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投15号!上海嘉定法院“嘉法智汇社”

“能动司法·品耀浦江”上海法院十大文化品牌评选推介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前期,我们陆续推送了22个文化品牌,植根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内涵和上海城市精神,展现了上海法院以品牌培育助推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上海法院十大文化品牌评选推介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现在开始上海高院将开展“十大文化品牌”微信投票活动请为15号上海嘉定法院投出你的一票!品牌回顾点击海报查看详情15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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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法智汇社

品牌内涵南宋嘉定十年(1218年),嘉定建县,确立了“教化人民,培养人才”的治县方针。2008年,“嘉法智汇社”雏形初建,承续800年“教化嘉定”的文脉积淀,从主动调研到能动司法,从能力提升到成果转化,“嘉法智汇社”有传承,亦有放大,有赓续,亦有创新。15个春秋,一批又一批的人不断加入,他们促膝长谈、思维激荡,智囊在这里满满汇聚;他们追求真理、分享学习,智库在这里轮廓清晰;他们服务大局、能动司法,智能在这里一触即发。传递智汇之光,孕育文化芬芳,这是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一群人做的一件事,也是全国法院人持续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一个缩影,是改革创新这一新时代法院文化的一个注脚。大智无界,汇而泽嘉,嘉法智汇社,在思考在创造,一直在路上。来源丨上海高院公众号往期回顾在诉源治理大格局中,人民法院的发力点在哪里?嘉商拾话第6期——公司谢幕,如何体面离场?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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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源治理大格局中,人民法院的发力点在哪里?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方式。两周前,贾宇院长在嘉定区开展考察调研时强调“要在诉源治理上想办法、求实效。”如何以能动之姿,寻解“近悦远来”的善治之道?这将是人民法院长期努力提升司法供给的着力点。近日,嘉定区召开诉源治理专题动员部署会,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劲松出席并主持会议,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嘉定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及区委、区府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会。会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重点介绍了新创建的“解纷最‘嘉’解”诉源治理工作品牌及“一体两翼四轮多核”诉源治理体系推进情况,后续将以“万人成讼率”纳入平安嘉定考核指标为抓手,根据嘉定产业特点,对汽车融资租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开展诉源治理专项整治。面对新形势及司法实践中的工作短板,如何在强化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立场、推动府院联动、构建多元共治、深化能动司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以能动之姿寻解“近悦远来”的善治之道,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围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建设引领、司法质效为本、数字改革赋能”工作主线,从以下四点抓好诉源治理工作落实。坚持党委领导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构建诉源治理工作大格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是第一要义。➤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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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商拾话第6期——公司谢幕,如何体面离场?

编者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推出的“嘉商拾话”栏目,着眼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零距离”服务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嘉商”取“美好营商”之意,是本栏目的办栏宗旨;“拾话”即每月10日发布,注重以“实”为基。每期精选企业经营者感兴趣的法律问题,问需于企“说实话”;每期针对一个话题从不同角度专业解读适法难点,问计于企“出实招”;每期通过品悟法理情理提出可行性营商指引建议,问效于企“见实效”。期待每月“10日”,我们聚焦“嘉”法公号,一起“拾话”实说,实现美好营“商”。本期话题:公司谢幕,如何体面离场?谈及破产,不少企业主往往闻之色变、避之唯恐不及,觉得是“晦气”、“丧气”的代名词。但殊不知,当公司深陷债务危机时,破产程序往往可以成为一剂为公司治病疗伤的“良药”。对于一家资不抵债的公司而言,及时导入破产程序,不但有助于维持公司现有财产,亦可有效阻断负债增加。破产程序在使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同时,也为困境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开辟了通道。而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法律也对相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相应义务进行了规定。对于债务人相关人员而言,该如何正确履职,才能在公司谢幕时让自己体面离场,则成为本期探讨的话题。营商建议—01—要及时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当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负有清算责任的义务主体应及时申请破产清算,避免因程序拖延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事务。—02—要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财产、账簿、印章等资料,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动移交,并列席债权人会议,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03—要及时缴清未缴出资。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无论其出资是否已届期,均应按照管理人的通知和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充实债务人财产。以案释法01A公司由甲、乙两股东共同设立并共同经营。2020年12月,根据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案。在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案前,A公司即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已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破产受理后,管理人根据工商档案资料向甲、乙发送交接通知,但因A公司自吊照后即停止经营处于失管状态,相关财务账册等均已灭失,主要财产也已下落不明,致使管理人未接管到A公司任何财产和资料,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故经债权人决议,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股东在A公司存在解散事由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当公司解散且具备破产原因时,应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甲、乙两人作为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主体,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故判决甲、乙应赔偿A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并将上述财产归入破产财产。022017年1月,法院受理B公司破产清算案。丙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持有公司60%股权。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和管理人多次通知丙与管理人办理财务资料、证照、印章等重要文件的交接手续,其均表示会在稍后移交,并在谈话中称B公司尚有一千余万元的对外应收账款。但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止,丙非但未参会且仍未移交任何材料。此后,法院再次通知其提交资料,并向其释明拒不提交的法律后果,然丙仍未予理睬,鉴此,法院对其做出罚款决定。因丙的不配合清算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接管到债务人账册、印章等主要资料,严重阻碍了破产清算工作的进行,故根据债权人决议,管理人代表B公司要求丙对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负有配合清算义务。然其在法院和管理人多次通知和催促下仍拒绝交接任何材料,其不作为可认定拒不履行清算配合义务且存在主观过错,且该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核实公司资产状况、无法对外催收债权,从而导致B公司资产状况不明,无法完全清偿债务,与债权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判令丙对B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并将上述财产归入破产财产。03C公司由丁(出资40万元,出资期限2050年6月1日)、戊(出资60万元,出资期限2050年6月1日)共同设立。2021年2月,法院受理C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知丁、戊限期缴纳未缴出资,两股东以未届出资期限为由拒绝缴纳。管理人遂代表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股东即时缴纳认缴出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在C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丁、戊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即已丧失,其认缴的出资已加速到期,故判令丁、戊按照认缴出资额向C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法官心语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手段。当企业已挽救无望,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如何规范有序退出市场,如何正确履职避免个人责任承担,是所有债务人企业必须直面的问题。1、不能做鸵鸟。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的是破产申请主义,但对已解散且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法律仍对该些企业中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了要求。因此,相关清算义务主体不能做“鸵鸟”,而应积极面对,及时提出企业破产清算申请,一方面可有效维护债务人的资产和现状,另一方面也可阻断因自身未及时履行申请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2、切忌玩失踪。在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债务人相关人员失联的情形,导致管理人接管无门、履职不能。实际上,对于债务人相关人员而言,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及时完整移交资料,不仅是破产法规定的义务,也是免除个人责任的利器。因此,债务人相关人员在收到法院或者管理人的接管通知后,切忌玩“失踪”,而应主动、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避免因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而导致承担个人责任。3、理性认出资。注册资本认缴制,虽然降低了创业开公司的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使投资者享有较大的投资自由,但股东的出资责任并未因此实质减轻。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即已丧失认缴的期限利益。因此,投资者仍应结合公司规模及自身出资能力,合理设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理性认缴出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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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连接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这场论坛很有料!

2023年7月7日下午,以“法律:连接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为主题的2023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青年论坛在上海世博中心蓝厅成功举办,8位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领域的青年精英发表精彩演讲。来自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和国内代表性学术期刊、出版机构、研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人工智能企业、智慧法治青年学人及各区法学会、团体会员等单位代表近200人参加论坛。同时,论坛开放线上直播渠道,吸引社会各界人士观看。本次论坛由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办公室指导,上海市法学会主办。论坛重点分享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元宇宙、数字化司法等领域的前沿学术研究成果,聚焦数字化带来的物理世界相关基础制度建构、社会规则重塑、伦理认知对齐,破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中的治理难题,回应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更好履行人工智能时代的青年责任。百家齐争鸣论坛中,瑞莱智慧Real
202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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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信无处侥幸,“织网行动2.0”专项执行显成效 | 执言执说

编者按执行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是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进,即日起,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执言执说”栏目,期待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的执行宣传氛围,为了解、理解和支持执行凝聚更多共识与力量。规避限高找“黄牛”?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执行中重要的强制措施之一,对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构建良好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执行法官仍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存在被执行人心存侥幸,通过“黄牛”绕开限高令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下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打击违反限高令的工作部署,上海法院定方案、亮实招,第一时间开展“织网行动2.0”专项执行活动,重拳出击严惩相关违法行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织网行动2.0”中颇有成效,以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案件为重点,排摸、查处多名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且追缴金额巨大,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体现并维护司法权威,切实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履义务,信用惩戒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顾某向嘉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该文化传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侥幸尝试,规避限高杨某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无法正常购买机票。在与朋友闲聊时,杨某偶然得知可以找“黄牛”规避法院的限高措施,身边也有朋友成功的先例,所以决定抱着侥幸心理试一试。经朋友介绍,杨某通过微信添加了几名“黄牛”为好友,并将个人信息发送给对方,结果对方果然成功订到了机票。杨某惊喜万分,但心里仍有无法顺利登机的顾虑。后杨某在“黄牛”的指导下,通过人工安检通道顺利乘机。严厉打击,终受制裁杨某本以为尝到了甜头,殊不知自己的违法行为早已被法院掌握。嘉定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上海法院关于开展“织网行动2.0”的工作方案》要求,雷霆出击,誓要严厉打击违反限高令行为。执行法官对杨某违反限高令乘机的线索进行了深度排摸、核查并迅速传唤杨某到庭说明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后,杨某如实交代了规避限高令购买机票的渠道和方式,并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杨某通过“黄牛”购票乘机的行为违反了限制消费令,嘉定法院依法对其罚款。考虑到杨某如实供述违反限高令乘机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关“黄牛”线索、认罚态度良好且自觉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决定对杨某从轻处罚。杨某也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自觉缴纳了罚款,并当场出具了《悔过书》。合力整治,重拳出击嘉定法院执行局局长徐丹红表示:“对被执行人违反限高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在依法严厉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的同时,应当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一案一策’原则,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约谈、纳入失信名单、拘留、罚款等措施。”为了让“织网行动2.0”更加精准有力,嘉定法院执行局对今年以来一百余条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相关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通过非官方渠道与“黄牛”中介购买机票乘坐飞机,妄图规避限制高消费与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同时,为了让被执行人无“机”可乘,嘉定法院执行局深挖“黄牛”中介,严厉打击行动中发现的“黄牛”违规票务代理。嘉定法院执行局已经与市监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取得沟通,一经核实相关中介的违法线索,后期会将其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力图联合相关部门合力整治,共同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执言执说限制高消费系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重要强制措施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高消费行为包括:0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0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0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0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05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06旅游、度假;0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0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0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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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村委”联动调解,诉源治理显成效|解纷最“嘉”解

金煜执行编辑丨阮艳往期回顾守护“沉默的少数”,让诉讼服务有“声”可见党课凝党心,砥砺共奋进,嘉定法院各党支部畅谈交流心得感悟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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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凝党心,砥砺共奋进,嘉定法院各党支部畅谈交流心得感悟

历史永不褪色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围绕“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党性自觉”为全国四级法院党员干部讲授主题教育专题党课。嘉定区人民法院全体干警通过视频会议参与本次专题党课学习。课后,全院各支部迅速掀起学习热潮,积极分享心得感悟。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科党支部紧盯改革保障,用好数字赋能、服务中心大局张军院长的党课立意深刻,振聋发聩,令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新时代司法工作的使命和责任。司法审判中的党性自觉是什么?是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保障立审执中心工作有序运转是每一名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扎根本职工作,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担当,切实为大局服务就是司法行政人员的党性自觉。我们要紧盯改革保障、信息化赋能,抓住监督管理这一关键,不断提升案件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切实护民利、解民忧,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政治部党支部答好新时代法院干警“四问”答好一问“我是谁”,做到对信仰矢志不渝。要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守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总开关”,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始终保持“风雨不动安如山”的政治定力。答好二问“为了谁”,做到对人民赤忱热爱。要切实做到“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针对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用绣花磨刀功夫,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答好三问“跟谁走”,做到对组织绝对忠诚。要在思想上高度信赖核心,在感情上衷心爱戴核心,在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在组织上自觉服从核心,切实做到对党忠诚、表里如一。答好四问“怎么走”,做到对事业担当作为。要积极发扬斗争精神,主动投身新的挑战,敢挑最重的担子,敢啃最硬的骨头,始终保持行百里者半九十的警觉,努力在斗争挑战中练就“钢筋铁骨”。立案庭党支部树立能动的司法理念,描绘诉源治理新“枫”景人民法院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归根结底就是要实现矛盾纠纷的高效实质性化解。通过结合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才能够真正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能动司法理念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基层调解、信访接待、诉讼指导等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轻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案件质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有据可信。刑事审判庭党支部以刑事审判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平安嘉定、法治嘉定建设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实践的指南。刑事审判必须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刑事审判理念,忠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职责。新时代新征程,作为从事刑事审判的人民法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推进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嘉定、法治嘉定。民事审判庭党支部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树立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张军院长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验标准。法院干警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要时刻牢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工作的方方面面,要时刻维护司法的公正,同时紧密联系群众,树立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也要积极寻求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方式,总结枫桥经验,落实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多元化解,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商事审判庭党支部党的事业发展有什么样的需求,司法审判工作就必须提供什么样的保障张军院长强调要重视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政治属性,做实“强党性”,将党性自觉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全过程各方面,以高度的党性自觉促进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政治站位,加强党性修养与党性锻炼,牢记大局意识。二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让司法审判工作服务于人民,落实诉源治理,真正解决群众纠纷。三是加强调研实践,努力发现并尝试解决群众司法困局,树立正确利益观、权力观、群众观。四是保证清正廉洁,敢于担当,牢记为官以廉为先,从政以勤为本。执行局党支部在公平正义感悟中固基,挺起司法为民的铁肩张军院长的党课令每一名执行干警都深有感触。在每一起案件执行中,我们都应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积极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在平日的执法工作中,要善学善思善省,不断更新工作知识、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思路,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保持务实的工作作风,善于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查找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实实在在地为群众做些实事,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执行裁判庭党支部以学铸魂强党性、求真务实转作风、实干担当建新功张军院长带领大家重温了我国司法审判事业如何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孕育、诞生、成长的历程,感受了党性自觉如何成为人民司法的基因,并检视了司法审判工作在为党为国为民尽职尽责方面还存在哪些差距和不足。作为政法干警,我们要把党性自觉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要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来办,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真正做到‘只见公仆不见官’。”要持续做实诉源治理,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锚定目标任务,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审判质效。审判监督庭党支部牢记人民群众是阅卷人、是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张军院长的讲话犹言在耳,我们的干警应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工作在依靠谁,工作是为了谁。作为审监庭的法官,决不能简单地把一些再审当事人的行为理解为“缠”“闹”“赖”,而要关心人民群众的处境,关怀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用心倾听他们的呼声,学会理解和同情。只有对理想真诚,对法律信仰坚定,对自身使命执着,才能处理好激烈、复杂的案件评查工作。审监庭干警将牢记党课始终抓住“法律信仰”主题不放,以“邹碧华精神”为榜样,让“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内化为每名审监庭干警的内在精神动力。南翔人民法庭党支部厚植司法为民情怀,将“公正与效率”贯彻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张军院长党课内容生动、思想深邃、振奋人心、催人奋进。人民司法事业是党在践行初心使命的历史进程中创建的,她的红色基因就决定了必然、必须始终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面对党的二十大部署的各项战略任务,面对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要从政治意识、司法为民、服务大局、队伍建设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我们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职责更深一层、担责更为主动、履责更为积极,从实质、根源上定分止争。要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始终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安亭人民法庭党支部用群众能听懂的语言、能理解的逻辑、能接受的方式释法说理张军院长指出,必须以党性自觉指导做好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司法审判工作。法治工作不是技术工种,面对人民群众,少一点生硬晦涩的法言法语,少一点技术主义的高高在上,多用群众能听懂的语言、能理解的逻辑、能接受的方式释法说理,这对我们的司法职业能力尤其是群众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性与人民性才是法治的终极权威,以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我们必须将党性自觉体现落实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具体行动上。嘉北人民法庭党支部坚持群众路线,锤炼为民作风,真诚对待群众法院肩负着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持国家和谐稳定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做好法院工作,要求法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处理好每一件案件;更必须具备扎实深厚的业务能力,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确保所经办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我们必须站稳人民立场,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初心使命,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嘉中人民法庭党支部深刻感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内涵和实践路径课堂上,张军院长在党课中多次提到了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它是陕甘宁边区时期人民司法制度的成功实践,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司法的创造性贡献。之所以再次提到马锡五式审判方式,是因为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其蕴含的法治价值仍然历久弥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大树扎根于沃土,高楼立足于基石,作为法院干警,要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以“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深入基层、倾听老百姓呼声,了结老百姓所想,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解实忧。司法警察大队党支部将“凡事讲政治”融入警务保障全过程张军院长以“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党性自觉”为主题,谈了司法审判工作中的生长基因、党性修养党性自觉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做好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主责主业等三方面见解。我们不禁思考司法警察在服务保障中如何体现党性自觉?应当坚持政治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重要训词精神,以更高站位强化政治建设,以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能力提升年”活动为抓手,扎实写好忠诚答卷。坚持实践实干实绩,以解决实际问题论能力、以警务保障质效和创新实践成果论业绩,提升司法警察实战能力和规范执法能力,为审判执行中心工作提供更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据悉,为迎接七一建党节,我院三位党员干警代表积极参加区级机关组织的“踔厉奋发新征程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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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沉默的少数”,让诉讼服务有“声”可见

编者按随着法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对于普通人来说,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利,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对于身体障碍人士来说并不全是如此。我国有3000多万听障、语障人士,当他们的权益受损,维权之路相对艰难。如何为这样特殊的当事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司法服务,这是人民法院应当不懈努力的着力点之一。手语课视频为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质量和水平,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走深走实,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嘉定区人民法院自2023年5月26日起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诉讼服务手语培训”,来自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等全院11个业务部门的37名干警主动报名参加本次培训。★★★★★本次手语课程由上海市黄浦商业人才培训中心的高级手语翻译、东方新闻手语同声传译老师陈伊佳进行授课,内容重点围绕《诉讼服务国家通用手语》展开教学,覆盖了人物关系、自我介绍、诉讼服务专用手语词汇及语句等等。在第一节课程上,陈老师让大家从手语的拼音学起,熟悉了汉语手指字母方案,然后开始学习数字和简单的单词。学习过程是循序渐进的,陈老师由浅入深地对日常服务用语、简单问询和常用回答等进行手语教学示范。请问您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请提供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从简单单词“我们”,到专业词汇“公房租赁证”,再到完整的诉讼服务手语应用语句,干警学员们逐步掌握并能在实操中举一反三。经过这一个月的学习,干警学员们切身感受到了听障人士的不易,也全面地了解了手语学习内容,能够更好地与办理诉讼或咨询的残疾人进行沟通交流。在最后的考核中,37位干警学员全体通过测试,合格率百分之百。“我们对这个五彩的纷繁世界早已习以为常,与聋哑人世界的黑白无声或许隔着巨大鸿沟,我非常希望嘉定法院的干警,能够用自己的指尖,给两个世界架起一道桥梁。”陈老师在最后一次课程结束后,与干警学员们这样说道。立案庭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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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宇调研嘉定:数字改革“车轮”驶来,以能动之姿寻解“近悦远来”的善治之道

人文教化地,智慧汽车城,800余年历史联结着嘉定的古老与现代。乘着城市数字化转型的东风,作为上海“五个新城”之一的嘉定,从“制造”向“智造”的变革“车轮”正滚滚驶来。新城之“新”与产业之“新”交织,如何打造“近悦远来”的发展环境?人民法院如何助力夯实治理“底座”?6月28日一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来到嘉定区开展考察调研,深入了解这座老牌汽车城的汽车“新四化”发展情况,深度考察嘉定区人民法院在变局中谋新篇的工作实效。▴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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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跨域协作,法治合作“红三角”在这里成立

为更好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国家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区域司法一体化进程,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的部署和要求,2023年6月20日,上海嘉定法院安亭法庭、上海青浦法院青东法庭、江苏昆山法院花桥法庭开展一系列联动交流学习活动,以党建引领队伍建设,实现党建和业务双促共建。一、重温“红色记忆”,凝聚奋进力量——开展党建联建主题教育活动在党建联学活动中,三地法庭党员追寻先辈初心,汲取信仰力量,共同参观了陶一球纪念馆。在历史文物、文字记载、革命照片的呈现中,感悟以陶一球为代表的抗日英雄为民族独立解放而英勇斗争的峥嵘岁月,激励干警传承红色基因,矢志砥砺前行,做到忠诚履职、为民服务、担当作为。本次联学活动充分发挥三地党组织的组织活力,找准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的结合点,抓党建带队促审判,积极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深化党建合作,在互学互鉴中共同成长。二、调研企业司法服务诉求,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走进晨风时尚创意产业园花桥晨风时尚创意产业园紧邻世界设计之都上海,率先在长三角构建以研发经济创新为核心,集人才培育中心、独立设计师工作室、设计研发中心、品牌贸易对接为一体的时尚创意产业链。作为特色专业创新园区,花桥晨风时尚创意产业园已引入高端品牌3家,吸引独立设计师团队36个。三地法庭干警听取园区建设发展的基本情况,并实地参观园区展厅和设计师工作室,了解企业在校企共建、教学实践、人才引进、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企业提出在发展过程中的政策和法律需求,针对服装设计行业的抄袭乱象,与会人员就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进行探讨和交流,并从保护智力成果、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企业合规经营方面建言献策。三、构建诉源治理体系,助力打通基层治理堵点难点——参观陆家镇镇域治理法治服务中心安亭法庭、青东法庭一行来到陆家镇镇域治理法治服务中心参观学习,花桥法庭居惠林庭长介绍,该服务中心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和陆家镇人民政府共同建立,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于2022年7月试运行,2023年3月正式揭牌,由花桥法庭所属陆家巡回法庭负责日常运行工作,旨在构建法院与区镇资源共享、力量联动、问题联治的多元协同治理体系。服务中心功能集聚,设立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室、和谐评议工作站、助企法律超市、矛盾纠纷研判分析等多个功能区,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实践,体现了能动司法理念,对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当地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示范效应。四、经验交流互学互鉴,促进法律适用一体化——召开联席会议实务研讨在联席会议上,三地法庭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司法战略协作,促进区域法律适用统一展开探讨交流。三地法庭庭长结合各自法庭工作,就审判质效、审判管理、特色工作、“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进行简要介绍。经研讨,会议达成以下共识:一是在相邻区域的涉信访矛盾突出问题,积极探索有效调解解决机制;二是开展沪昆两地典型案例研讨和发布工作,促进数据和资源共享,努力实现“办理典型一案、促进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三是加强调解员的挖掘和培育工作,发挥区位、地域、习惯优势,协同服务跨城人员,减少双城化矛盾纠纷;四是加强人员交流互动,定期至法治中心授课,共同对基层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等进行培训,为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贡献法治力量。今后,三地法庭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服务于“亭桥鹤”城镇圈一体化建设,探索更多形式的联动合作机制,以更高质量更深层次的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END供稿丨安亭法庭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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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禁毒宣传月】居间介绍买卖TA,害人害己

AGAINST全民禁毒宣传月朋友联系我,不好推辞。只是介绍,不接触不牟利没关系吧……NO!NO!NO!居间介绍买卖双方,促成毒品交易,也会构成贩卖毒品罪!案情回放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邱某某得知陈某某需要购买“上头电子烟”后,将该消息告知张某,并将张某的联系方式推送给陈某某,让陈某某找张某购买。后陈某某与张某谈妥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上头电子烟”烟杆1根及烟油1瓶,由张某寄至上海市杨浦区某处丰巢快递柜内。经滕某某(另处)介绍,陈某某于同年8月23日将其收到的上述烟杆及部分烟油以588元的价格贩卖给了黄某某。公安机关于次日在黄某某处查获烟油0.42克(经鉴定,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成分,已收缴处理)。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邱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1年9月23日将其抓获。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后当庭翻供,辩称不知道陈某某购买的以及张某贩卖的物品,系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而是普通的电子烟。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陈某某归案后的供述与被告人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在被告人邱某某介绍张某、陈某某贩卖“上头电子烟”的细节上均相吻合,且有查获的相关毒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又基于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据此依法判处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官说法居间介绍买卖毒品,通常指非毒品交易双方的第三人即居间人,向毒品交易的买方、卖方或者双方提供各种交易信息,包括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从而促成毒品交易。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居中撮合,提供帮助,促成双方交易成功,其行为属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应当认定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同时综合考虑其辅助作用,认定其为从犯,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毒品犯罪网络化态势更加明显,毒品交易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较为普遍。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在整体的交易中也越来越常见,并对促成毒品交易发挥着重要的帮助作用。该类行为在司法认定中,有着以下三个特点:01居间介绍者的犯罪地位特殊在司法认定上,对居间介绍者通常按照毒品交易一方的共犯处理。但在实际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居间介绍者与交易双方的地位均有差别,其既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也不是交易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发挥着沟通媒介的作用。02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犯罪方式特定居间介绍者有的仅帮助毒品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有的帮助商谈价格、约定交易,还有的与买卖双方共同参与交易,但其实施的都是促成交易的帮助行为。也就是说,居间介绍者仅帮助他人买卖毒品,但其本人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无意购买或者出售毒品,并没有买入或者售出毒品的行为。0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以牟利为要居间介绍者并不都从毒品交易中获利。从中获利的,其利润并非来自于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差价,而是来自于因为促成毒品交易而从买卖一方或者双方得到的酬劳。实践中,这种酬劳既可以表现为因为促成一笔交易而获得一定报酬,也可以表现为每帮助买入或者卖出一克毒品而获得多少报酬。毒近年来,毒品犯罪不断呈现出低龄化的特征,广大年轻人千万不要因放不下情面或者抱有侥幸的心理而去居间介绍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不要认为自己只是交易环节中无关紧要的一环,没有参与进具体的毒品交易中就能安全脱身,毒品交易即便不沾手,也同样构成犯罪。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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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邻居漏水到我家、公共通道堆放个人杂物...邻里关系和谐相处小妙招get一下!|云端思想嘉

编者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探索具有上海特色的基层普法、懂法、用法途径,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上海嘉定法院联合嘉定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特别推出“云端思想嘉”之嘉小豸来说法——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宣讲活动。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能够营造舒心的生活环境,还影响着社会的文明与和谐。本期“云端思想嘉”之嘉小豸来说法为大家推出“相邻关系纠纷应如何化解?”向左滑动查看更多6月20日下午,上海嘉定法院嘉中人民法庭法官助理闻强通过直播的方式向群众普及了相邻关系纠纷的化解之法,嘉定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群众集中观看。相邻关系纠纷妥善处理,对维护社区良好氛围,构建和谐社会将会起到重要作用。Get这些邻里关系和谐相处小妙招,一起做“中国好邻居”!问题1什么是相邻关系?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包括哪些内容?答:法律上的相邻关系,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权利时的一种延伸或者限制。通俗来说,就是邻居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相互之间提供必要的便利,接受必要情况下对自身权利的限制。问题2制约相邻关系纠纷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答:1、邻里关系不睦,矛盾积累较深,导致沟通不畅。2、对因果关系或损失程度有异议。3、相互均有独立诉请,无法协商一致。问题3三类较为普遍的相邻纠纷应注意哪些问题?答:第一类是因漏水致损的相邻纠纷。此类案件中司法鉴定介入较为普遍。当事人若对因果关系或损失程度其中之一持有异议,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提供结论作为裁判依据。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无论原、被告对侵权事实是否具有争议,法院都会组织当事人先行调解,在当事人能够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调解结案。在当事人无法就相关事实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法官不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无法对漏水原因做出准确判断时,就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最终鉴定费用的负担,根据诉讼主张与鉴定结论相符与否来决定。发生此类纠纷的居民也可以通过前期的物业排查等非司法途径,确认相关事实,也应该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由于情绪化的原因导致额外费用的产生。第二类是因通道堆物导致通行不便的相邻纠纷。根据居住形式的不同,此类相邻纠纷可以分为城镇地区住宅公寓通道堆物导致通行不便引发纠纷和农村村民占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导致的相邻纠纷两种。这类纠纷的发生,当事人之间大多有基础矛盾,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通道堆物只是当事人宣泄情绪的出口,调解过程容易变得不顺利。第三类是私自搭建导致滋生矛盾的相邻纠纷。根据居住形式的不同,违章搭建也分为城镇和农村地区。城镇地区的违章搭建比如私自搭建雨篷、阳光房,对他人产生噪音或光污染等等;农村地区的违章搭建比如占用公共空间修建围墙、花园等等。这类相邻纠纷与通道堆物引起的相邻纠纷的共同点在于,纠纷的发生都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所引起,并且容易引发相互之间的报复行为。问题4邻里相处如何尽可能避免发生相邻纠纷?答:首先,应当相互体谅,提供必要的容忍和协助。法律上的相邻关系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提供必要协助和容忍的义务,这也是邻里之间相处的最基本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邻里之间应该更进一步,互相体谅、相互帮助,减少矛盾和摩擦。其次,注意切勿占用公共空间。在一些房龄较老的小区里,由于室内面积有限,因此都喜欢将鞋柜等杂物堆放在公共通道,又或者在农村地区,将杂物堆放在公共区域。从法律上来说,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共有就是共同所有的意思,这就意味着业主对公共空间既享有权利,也负担义务。不占用公共空间,就是业主对于共有区域的基本义务之一。再次,切勿采取报复手段,遇到问题寻求良性沟通。在沟通无果时,积极寻求第三方介入,现在社区居委都配备了调解员,可以积极寻求调解员的介入,切勿自己采取反制措施,导致矛盾激化。最后,若遇到土建、装修等事宜,充分做好沟通。在遇到装修、土建等事情时,应当遵守法定的施工时间,并且在施工之前充分与左邻右舍沟通。很多时候只要事先的沟通做到位了,事后能够避免很多矛盾和摩擦。问题5一旦发生相邻纠纷,又应当如何处理?答:一是要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解决问题为核心的态度。当邻里纠纷出现时,我们应当抱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去解决问题。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无论是致损方还是受损方,都应当尊重客观事实,积极填补损害。二是要及时止损,防止损失扩大。损失扩大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也需要自己来承担相应的损失部分。三是积极寻求村居委、社区调解。往往相邻关系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都不会很顺利。现在社区的居委会都配备了调解员,在相邻关系纠纷发生时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四是避免因不必要的鉴定等诉讼事宜加重诉讼负担。如果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双方都应秉承实事求是和降低损失的原则解决问题。听从人民法院的引导,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最后,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案件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能会为以后更为激烈的矛盾冲突埋下隐患,无法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END供稿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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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五点再出击:他们守护群众期盼

编者按执行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是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进,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执言执说”栏目,期待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的执行宣传氛围,为了解、理解和支持执行凝聚更多共识与力量。近日,在一天凌晨五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大楼人头攒动,22名执行干警和13名法警集结待命,整装待发。“同志们路上小心,有状况随时通过智慧执行系统联络,出发!”随着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局局长徐丹红一声令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23年第三次集中执行行动正式开始。妄想“钻空子”买机票?绝不姑息!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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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和邻居产生矛盾如何化解?“云端思想嘉”之嘉小豸来说法——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宣讲活动

楼上邻居漏水到我家,墙面地板受损,我该怎么办?公共通道内堆放鞋架等个人杂物,走路都困难。邻居私搭雨篷,下雨天劈里啪啦的烦死了。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睦相处自然皆大欢喜。但有时候也难以避免会发生矛盾。如果能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邻里之间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则会更加促进邻里之间的和谐相处。本期“云端思想嘉”之嘉小豸来说法——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宣讲活动就讲讲相邻关系纠纷那些事。活动背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法治为民思想和人民城市理念,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更好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为上海的生动实践,将法治创建作为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不断探索具有上海特色的基层普法、懂法、用法途径,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上海嘉定法院联合嘉定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特别推出“云端思想嘉”之嘉小豸来说法——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宣讲活动,为真正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凝聚更多力量与共识。6月20日14:30,敬请锁定上海嘉定法院视频号直播间,收看“云端思想嘉”之嘉小豸来说法——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法制宣讲活动。直播内容第三讲:相邻关系纠纷应如何化解一、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二、制约相邻关系纠纷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三、如何避免相邻纠纷发生四、如何处理相邻纠纷直播时间6月20日(周二)下午14:30直播时长大约30分钟直播通道微信视频号用户点击下方预约直播THE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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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挥出去的拳头,最终伤了自己

艳往期回顾辨法民理第2期——采用技术手段绕过网站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认定嘉商拾话第5期——有限责任公司or有限合伙企业,怎么选?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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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商拾话第5期——有限责任公司or有限合伙企业,怎么选?

编者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推出的“嘉商拾话”栏目,着眼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零距离”服务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嘉商”取“美好营商”之意,是本栏目的办栏宗旨;“拾话”即每月10日发布,注重以“实”为基。每期精选企业经营者感兴趣的法律问题,问需于企“说实话”;每期针对一个话题从不同角度专业解读适法难点,问计于企“出实招”;每期通过品悟法理情理提出可行性营商指引建议,问效于企“见实效”。期待每月“10日”,我们聚焦“嘉”法公号,一起“拾话”实说,实现美好营“商”。本期话题:“有限责任公司or有限合伙企业,怎么选?”在创业初期,创业者常常面临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困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这些企业组织形式有何不同?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今天我们以初创企业最常见的两种模式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为例,就#有限责任公司or有限合伙企业,怎么选?#这个话题展开探讨。营商建议—01—创业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多角度就不同企业模式的优劣进行分析比较,进而选择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投资者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责任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02—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并非绝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各项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行使股东各项权利。—03—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亦非绝对。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代理合伙企业事务,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者而言,选择何种身份以求最大化平衡经营自主与风险防范都只是技术处理,只有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才是第一要务。以案释法案例一有限中的“无限”——“刺破公司面纱”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甲公司系由杜某与陈某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分别持股60%和40%。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有买卖合同,因乙公司供货后,甲公司未能付款,乙公司于2015年4月间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5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甲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6年9月裁定执行终结。在乙公司就涉案债权提起诉讼时,甲公司账户中尚有余额500余万元。而在该案诉讼及后续执行期间即自2015年4月起,甲公司共向陈某之妻王某银行账户汇款30笔,金额合计150万元,共向陈某之子陈小某银行账户汇款68笔,金额合计300余万元,最终导致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无法清偿债务。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股东陈某、杜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的事实在乙公司提起买卖合同诉讼时已经实际发生,此时,甲公司银行账户余额足以清偿上述债务。但此后,甲公司频繁向其股东陈某的妻子、儿子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最终导致乙公司经诉讼确认的债权无法完全执行到位。由于股东陈某无法就甲公司转账至其妻子、儿子银行账户的款项用途作出合理解释,故认为陈某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的情形,应当对甲公司在生效民事判决中尚未执行到位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而杜某虽作为大股东,但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法院未支持乙公司对杜某的主张。案例二无限中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无限连带与有限责任丙中心系由赵某、钱某、孙某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赵某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钱某和孙某为有限合伙人。为扩大业务规模,丙中心推出了一个名为“网红助推器”投资项目,向外招募合作方。投资者李某闻讯而来,钱某热情接待了李某。洽谈过程中,钱某自称其系丙中心负责人,该项目由其一手打造并负责推进,保证前景良好,回报丰厚,如投资该项目肯定稳赚不亏。听完钱某的推介之后,李某大为心动,遂与丙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支付了投资款,钱某亦在合作协议书丙中心负责人处签名。后该项目进展顺利,经结算盈利远超预期,但该丙中心却未按约向李某支付投资收益。后,李某将丙中心及合伙人赵某、钱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丙中心支付投资收益,赵某、钱某、孙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丙中心间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在满足项目分红条件后,丙中心应当按约向李某支付投资收益。赵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钱某虽为有限合伙人,但其积极执行合伙事务并代表企业促成交易使李某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孙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未参与合伙企业与李某间的该笔交易,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官心语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了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在我国现有的企业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均是重要组成,两者具有相同点,但又各具特色。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是人类生产实践文明史上的一颗璀璨明珠。作为最常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核心就是公司法人的人格、财产、责任独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会因公司经营亏损导致股东的个人财产权益受损。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又对公司有限责任制产生有力的制衡,避免了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及支配,向自身或关联方输送利益,致使公司“形骸化”,从而维护了诚实、守信、稳定、可预期的市场交易秩序。有限合伙企业特有的二元责任制则使其集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无限责任于一身——拥有一技之长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小博大,以较少的出资控制企业,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专业化决策;而手握海量资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分离,促进人才与资本的结合。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还具有“税负更少、安排灵活”的制度优势,因而常常被应用于风险投资机构及员工持股平台,也被称为“股权激励的最佳持股平台”。但应当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并非创业者的避风港,一旦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也可能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进而需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创业者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企业组织模式各有优劣,选择哪种模式并没有唯一的答案。只有充分考虑自身的创业需求和未来发展计划,结合实际情况走准每一步,才能真正开创适合自己的创业路径,并且让企业未来的发展壮大之路行稳致远。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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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民理第2期——采用技术手段绕过网站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认定

被告公司通过解析网站为其用户提供了本应为原告网站会员才可以获得的字体产品并从中获利,该获利的基础系建立在提供原告网站的字体产品基础之上,但原告并未获得其他利益,故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❷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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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有用!嘉定法院执行法官接待日程表首次发布!

编者按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畅通当事人诉求反映渠道,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上海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接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法院关于涉执信访“有信必复”工作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上海嘉定法院执行局着力健全完善局领导接待制度和执行法官固定接待日制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嘉定区沪宜公路3042号)我怎样才能与执行法官见面,了解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被执行人要卷钱跑路,着急联系执行法官办理续封、冻结事项?总算获悉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究竟能否执行到位?与被执行人谈妥还款方案,怎样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达成执行和解?因执行工作的临时性、机动性特征,执行法官经常需外出办案,当事人有时候给法官打电话或者未经通知直接到法院约见法官,可能出现无人接听或无人接待等现象,导致当事人对执行法官产生“人难找、面难见”的误解。局领导、执行法官接待日程表为您解忧!根据工作安排我们特整理出了一份嘉定法院执行局局领导、执行法官接待日程和联系方式供您查询和联系(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待日程表)(接待流程图)特别提醒01接待地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嘉定区沪宜公路3042号)02接待时间上午9点至11点30分03请尽量按照您的案件承办干警的接待时间前来,以免重复奔波。04如表中所列日期为法定节假日,则该日不接待,请于该承办干警的下一接待日来访;如遇开会、出差等特殊情况致承办干警当天无法接待的,来访人员可至执行事务中心来访登记窗口(4号窗口)填写联系单,工作人员会负责转交有关材料。05承办干警名单依照现有执行案件办理及事务岗位分工情况确定,如有变动将会适时更新发布。06当事人本人来访,请带好个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来访,还需依法携带相关委托代理手续。接待实行登记制,来访人员按照工作人员登记先后顺序依次接待。END顾问丨执行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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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她,烦“薪”事解决啦

随着三方当事人相继在调解笔录上完成签名,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在春末的嘉定法院调解室内达成了调解。和其他调解场景不同的是,除了各方当事人及法官外,还多了一位工会委派调解员,正是这个特别的调解人员结构促成了本案的快速了结。李女士于2021年入职某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人事及业务工作,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始终未为其交纳社保。李女士遂向公司提出解约,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巧正赶上公司准备注销。经协调,公司向李女士承诺分期支付和解款38000元,其中尾款18000元的支付期限为公司注销后五日内。然而,李女士在公司注销后始终未能收到该尾款,遂向公司两股东主张权利,因股东不具有劳动争议案件主体资格,嘉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向李女士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女士遂将两股东诉至嘉定法院,要求判令确认李女士与某商务咨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二被告赔偿李女士双倍公司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嘉定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了劳动争议案件前置调解程序,联合嘉定区总工会对接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工会委派具有丰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验的调解员向当事人释明案情和法律风险,并基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预期诉讼结果提供切合实际的调解方案,法院根据工会沟通的调解情况把控案件进展。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和意见磋商,李女士和二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调解员和调解指导法官第一时间安排双方当事人来院完成调解笔录的签署工作,快速化解了本起纠纷。以上案件的调解工作只是嘉定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前置调解机制日常运行的一个样本,嘉定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贯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精神,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深化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嘉定区总工会合作,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工会调解机制,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高效便民等方面实现了较好的效果。(法官郭灿与工会调解员一道开展调解工作)一、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力量劳动争议案件具备一定的专业性,普通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往往对相关的法律程序、实体规定等不甚了解,也不愿在劳动仲裁、诉讼等程序上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故对于此类案件存在较强的调解意愿和需求。司法机关囿于案多人少的矛盾,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调解力量往往不足以快速满足所有的调解需求,工会配备有长期从事劳动争议调解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且对于劳动市场的变动、劳动者的需求重点、劳资关系的动向趋势等更为熟悉,工会调解机制切中了前述劳动纠纷调解的“痛点”,完成了不同部门调解力量的整合,更好的满足当事人的调解需求。此外,工会调解相对于司法调解有利于当事人放下紧张戒备的心态,可以相当程度上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相应纠纷的最终化解。二、用好解纷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工会前置调解涉及法院和工会两方协作单位,为实现案件资料和调解信息在不同单位间的高效实时流转,嘉定法院会同工会利用多元解纷在线办案平台,将相应案件在线派送,使调解员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及时展开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延长调解期限、调解进展等信息,先由调解员在线上传资料、填报进度,指导法官可以实时查看相应调解情况,并及时在线完成延长调解期限、安排调解进度、审查调解方案等工作,再通过多元解纷平台将操作和审查结果反馈至调解员处,实现调解组织对于案件处理进展的实时联动和把控。三、保障调解质效,提升便民体验劳动争议案件工会调解形式多样灵活,多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完成调解意见的征集和交换,结合前述在线平台的运作,尽量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对于达成调解的案件,法院连同工会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完成调解协议的签署工作,并尽快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成果,尽力缩短调解所需时间和流程。调解协议的签署流程也会结合当事人的选择,采取线上或线下的形式,此外,还在征询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引入逾期履行加重责任条款等措施,减免调解成功案件诉讼费用、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进而提升当事人的“体验感”。除前述李女士的案件外,该机制运行一月以来又接连促成了二十余起劳动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随着该项机制的运转,嘉定法院将会同合作单位进一步优化调解流程,完善调解举措,力图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机制。END供稿丨立案庭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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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六一”刷屏?这些未成年人在校安全问题更值得重视

未成年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活泼好动,往往容易受到伤害。与此同时,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也成了学校的揪心事、操心事。本期六一特辑为您带来未成年人在校安全保护的那些事儿。案例一自垃圾桶取出瓷砖碎片滑行摔伤,学校不担责小虎为E学校七年级学生。午休期间,小虎将一块瓷砖碎片垫在脚下,于教室内滑行,滑行过程中小虎不慎摔倒,致额头软组织受伤。原告小虎认为,被告E学校未及时将墙壁脱落的碎片处理,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涉诉。学校辩称根据监控视频,确认小虎自行从垃圾桶内取出瓷砖碎片后垫于脚下滑行,其受伤系自身行为导致,学校已告知不得嬉戏、遛滑,已尽管理、教育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事故的发生系原告踩在碎瓷砖上滑行造成,是原告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原告在事发时已年满12周岁,对该危险行为应当具备辨别能力。考虑到一则该碎瓷学校已及时清理进垃圾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另则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对原告等也做过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尽到了教育责任;再则被告的主要职责系教书育人,其安全保障义务应为一般义务,过分加强加重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利于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例二雨天上课途中被绊倒,学校担全责小花与小水均系C学校二年级学生。课间,小花与小水所在班级在老师带领下前往体育馆上篮球课,因雨天湿滑,小水在行走途中不慎滑倒,将小花绊倒,导致小花牙齿受损。经医院诊断为右上1-2牙体缺损、牙震荡,作树脂充填术及抛光治疗,后小花将小水和C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小水和C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C学校辩称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水辩称,事发当日下雨,地面湿滑,其正常行进过程中不慎滑倒,无意碰倒原告,双方不存在奔跑嬉戏的情况。另监控视频显示已有学生滑倒,老师未维持秩序,也未组织学生排队进入体育馆,侵权责任应由学校C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的保障,学校C理应尽到注意与保障义务,尤其事发当日属于雨天湿滑环境,理应在走廊通道中加强防滑措施,任课老师亦应高度关注学生行进秩序。现学校所采取的一般措施尚不足以充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之人身安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监控视频,认定两名学生不存在明显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相关赔偿责任由被告C承担。—法官说法—据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时,学校不一定担责。那么,相关责任主体应该如何认定?判定学校担责的标准是什么?碰到此类纠纷时,学校、学生和家长应当如何举证?由谁来举证?一、学生在校受伤,发生责任纠纷时,应当由谁去起诉?法律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发生责任纠纷时,父母可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并参加诉讼。二、因校园伤害事故发生诉讼时,应当如何举证?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只有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在学校一方。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由受害人一方对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避免风险的能力,能够自主开展部分学习生活,若对学校施加过重的保护职责,不利于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教育机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第三人侵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人身安全保障职责的,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变得尤为重要。三、如何界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向上滑动阅览一般来说,对于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些客观化标准来判断,如学校的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四、保障校园安全,需多方形成合力安全是一切幸福的起点,快乐美好的校园生活离不开安全防范。为保障校园安全,助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家长和学生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学校加强教育管理,撑起安全“保护伞”。作为未成年人集聚的场所,学校负有维护学校环境安全的职责,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可能遇到的风险,并从制度上、管理上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内。具体来说,严格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强化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恶劣天气及时启动安全预案,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管理人员及时维护秩序,强化事故调查书面留档意识等。2、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告知孩子自我保护常识。很多家长认为,在校期间,学校要承担起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孩子出了任何问题都是学校的错。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学校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职责。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日常生活中,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家长应当告知孩子校内自我保护常识,比如有序进出教室,上下楼梯靠右,不在教室打闹追逐,不随意攀爬扶手等,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管理教育。只有家庭和学校形成教育合力,让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双保险”,才能确保孩子平安度过校园学习生活。3、学生遵守规章制度,培养主动避险意识和能力。学生年龄小,但同样有根据自身年龄和认知能力预防和避免伤害的责任。除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外,学生们也不应该因为好奇、好玩去做已经明确禁止的游戏或动作。如果故意去实施一些自身已经能够识别的危险行为,导致自己或者他人受伤害,也需要对该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相关法律法条—向上滑动阅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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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串通家属“挂空单”骗取“长护险”基金,判了!

为骗取保险基金,护工串通两名参保人家属,采取“挂空单”的方式,从“长护险”中“薅羊毛”,一年多间套现保险基金4.8万余元。护工及参保人家属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他们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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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这两部司法文件6月1日起施行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点击查阅全文,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点击查阅全文,以下简称《意见》)两部司法文件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严惩,有力打击、震慑和预防了相关犯罪。围绕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犯罪作出的新修改,以及近年来司法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适用有关法律,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制定了《解释》。《解释》的制定背景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社会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要求“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司法文件,发布依法重判包括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例,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培训,推动构建惩治、预防相关犯罪的联动机制试点,指导各地法院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刑法对部分犯罪加重处罚情节采取了相对概括的规定方式,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加以明确。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修改,对这些新修订条款如何具体适用,也需要明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以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法律、儿童医学、心理学领域专家,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同志意见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本《解释》。《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解释》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等。《解释》还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二是明确强奸未成年人少女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了细化,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三是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五条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四是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五是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解释》第九条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六是明确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同日发布的《意见》,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标准、证据收集与审查认定、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与救助保护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意见》的制定背景保护好未成年人,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不仅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更是红色江山根基永固、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2021年6月,党中央制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近年来,在党中央的要求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持续加强、成效明显。但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复杂情况,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升高,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有效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现实需要。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执法司法面临日益复杂的情况。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法律多次修正下,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法律适用指引不够明确,程序规范不够充分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尽快制定出台指导规范,应对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同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推动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在此背景下,“两高两部”制定本《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计4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第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和方式。一是严格案件办理时限要求。规定公安机关受案后直接立案的四种情形;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时限;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二是完善案件办理协作机制。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信息双向共享。明确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等提出意见建议。三是规范案件办理方式方法。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规定性侵害案件审理,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四是强化诉讼权利保障。要求依法保障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对被害人诉讼知情权、参与权细化明确。五是对犯罪人员严管严控,从严惩处。《意见》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认定公共场所性侵害,依法加重处罚。第三,明确侦查取证工作要求。要求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力求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线索的,均应调查核实。对于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便利条件的人员涉嫌性侵害犯罪的,要摸排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到的其他未成年人。对于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边或者相同、类似场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及时并案侦查。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对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证据。指出取证重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强调即时通讯记录、社交软件记录、音视频、网盘资料等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性。第四,明确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指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逻辑推理与经验、常理,并充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明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采信规则。要求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强调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综合判断。第五,细化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一是强调综合保护。要求综合运用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和帮助。二是强调及时保护。要求接报或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后,无论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制止侵害行为、保护被害人等紧急措施。三是强调隐私保护。要求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四是强调风险防范。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艾滋病患者性侵害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面临患病风险的情况,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要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此类疾病,发现被害人存在感染风险的,立即采取阻断治疗等防治保护措施。五是强调监护保障。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定不仅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督促监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意见》对相关部门能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提出要求。对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法律制度落实和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两部司法文件的发布,对指导司法机关办案中准确适用法律,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处力度,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往期回顾辨法民理第1期——成年监护监督的司法探索嘉定法院的TA们获评上海法院优秀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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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艾滋病,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艾滋病的,在征得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同意后,应当及时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阻断治疗等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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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第十六条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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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法院的TA们获评上海法院优秀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激励队伍、推动工作,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上海法院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出了上海法院优秀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其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中人民法庭获评“上海法院优秀人民法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南翔人民法庭审判员徐晓敏获评“上海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上海法院优秀人民法庭嘉中人民法庭近年来,嘉中人民法庭立足辖区实际特点和自身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把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作为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动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打造司法服务区域发展特色,探索推进“家事嘉说”教育指导工作站,组建“2+1+2”的团队办案模式,以“精细化的协同合作”方式处理所受理的各类案件。从构建“以调解纷”联动平台、开展“送法入村”普法活动、树立“家事审判理念”三个方面发力,打造诉源治理新模式,有效降低群众解纷成本,提升了司法资源利用效益。一、构建“以调解纷”联动平台,多方位共同化纷止争在处理辖区内案件复杂、情绪对抗激烈的案件时,嘉中人民法庭始终坚持“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在前、法院裁判终局”的工作思路,除认真的向涉案当事人释法明理的同时,更积极的引导其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同时,通过与政府、村委会、社区、司法所以及派出所等各部门多方联动,协调配合,共织“多位一体”调解网络,化解矛盾于诉前。二、开展“送法入村”普法活动,多形式提升群众法律素养嘉中人民法庭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坚持发挥司法能动性,利用人民法庭“接地气”的特点,开展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助力提升群众法律素养。三、树立“家事审判理念”,多元化解决家事矛盾纠纷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时,嘉中人民法庭强化人文关怀、畅通多元化解决渠道,坚持法理与情理相兼顾,“调判结合,调解为主”的思路。将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优势与陪审员的群众基础优势相结合,更有效地化解家事矛盾。同时,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审判工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确保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上海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南翔人民法庭审判员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