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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挥出去的拳头,最终伤了自己

孙心元 上海嘉定法院 2024-01-27


菜市场内两位摊主

因生意琐事发生争执,

产生了肢体冲突,

双方均被行政处罚。

近日,

嘉定法院审理了上述

因肢体冲突

导致一人右手骨折的

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均系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某菜场内的摊位经营人员,张某经营豆制品摊位,李某则经营面制品摊位,双方在业务上本来“河水不犯井水”。2022年2月,李某应客户的要求在配送自家的面制品时带了一些豆制品,张某认为李某抢了他的生意,心生不满。


同月16日上午7时许,张某来到李某的摊位,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后被周围群众劝开。一个小时后,李某外出送货回来仍感到愤懑,欲找回“面子”,遂至张某摊位处“理论”,二人先是相互指骂,随即张某从摊位走出,用手推搡了李某,李某也推搡张某,其间张某先挥右拳击打李某的头面部,李某也用右手拍打张某的头部予以回击,二人随即被周围群众和菜场的管理人员拉开,被拉开的二人继续对骂,气愤不已的李某掏出藏于腰后的铁榔头欲冲向张某进行攻击,被周围群众拉住而未遂,后李某经劝解离开。





事发后

张某因感觉右手疼痛难忍至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为此住院治疗5日,花费医疗费共计42384.91元。同年6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张某、李某在本次事件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明确:张某在上述事件中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拘留3日;李某在上述事件中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拘留5日。

2022年10月8日,张某起诉李某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44,684.91元、误工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认为李某用铁榔头击打导致了其右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


李某辩称,张某右手击打其头面部时导致了自己的右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并非其持榔头击打造成,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一般的互殴案件中,由于身体所受伤害往往无法区分原因力,法院一般通过常理推断进行责任划分,由侵权人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中,张某主张李某用铁榔头击打导致了其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并据此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事发后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张某“致伤方式”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明确:张某骨折的部位、形态、类型等特点,推断其成伤体制因间接暴力作用所致可能性大,张某挥右拳击打到李某头面部可以形成上述骨折,而与张某所述右侧手掌大拇指根部被李某持榔头击打所遭受的直接暴力形成的骨折形态不符,故张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系张某右手拳击他人所致攻击伤可能性大。同时,现场围观人员在讯问笔录中表示,李某在拿出榔头,冲过去欲击打张某时,被围观者拉开后,榔头并未击打到张某。最终,法院综合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反映的事实,做出如下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法官提醒 

公民在经营店铺等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应当与人为善,遵纪守法,在遇到争议和矛盾时,应理性对待分歧,和平沟通,妥善解决,发扬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忌冲动妄为,更不能诉诸暴力。

01


李某虽不应对张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用右手拍打张某头部以及持械的行为也属违法,双方也均因此次互殴受到了行政处罚,二人冲动之举均应予以否定。






02


正如俗语所言“打架成本高,下手需谨慎;打输进病房,打赢进牢房。”打架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导致违法犯罪,而且还要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轻微伤,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涉嫌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作者: 孙心元

SUNXINYUAN

南翔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END



供稿丨南翔人民法庭

视频及图片来源:庭审纪实栏目

责任编辑丨王慧君

执行编辑丨阮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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