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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民理第2期——采用技术手段绕过网站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认定

顾君悦 上海嘉定法院 2024-01-27








 开栏语 

情系民生,服务大局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即日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正式改版为线上微信公众号形式。民事审判庭、各人民法庭、执行裁判庭联合推出“辨法民理”栏目,聚焦民事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保障民生福祉、服务创新驱动的典型案例和工作举措。












本期话题———言“知”有理

#采用技术手段绕过网站技术保护措施的责任认定#

——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某电子商务工作室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字体供应网站的运营者,其主要盈利模式为当用户有正版字体素材下载需求时,通过设置“付费会员免费下载”机制收取会员费,向会员开放素材库供会员免费下载。近日,原告发现被告某电子商务工作室运营的网站可以通过单独付费充值的方式,对原告网站内素材进行解析下载。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解析网站的运营及收款主体,其解析及付费设置等行为阻碍了原告所设置的浏览及付费渠道,也破坏了原告经营模式的正常运行,攫取了本应属于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挤占了原告网站本应获得的下载量和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被告获得了非法收益,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


被告未应诉答辩。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

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在网络技术、图文设计等领域存在交叉重合,二者构成同业竞争者,彼此间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被告网站提供的解析服务,使用户在该解析网站输入所需字体链接后,即可在无需向原告付费的基础上,获取原告网站提供的字体,该行为系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系构成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理由有:

❶ 被告公司通过解析网站为其用户提供了本应为原告网站会员才可以获得的字体产品并从中获利,该获利的基础系建立在提供原告网站的字体产品基础之上,但原告并未获得其他利益,故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❷ 被告的行为使网络用户无需向原告支付会员费用即可获得原告网站字体,影响了原告网站用户粘性,加大了原告网站的运营成本,增加了原告网站的安全风险,故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受损。



法院判决:

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经营者通过解析网站的方式,攫取他人用户流量,破坏他人正规经营模式运行的行为,该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对字体享有的著作权,也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下市场竞争行为。本案判决有力地保护了网络字体提供服务这一创新商业模式产生的合法权益,对非法解析网站资源这一互联网“黑灰产业”给予了有效打击,维护了数字经济的有序发展。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互联网经营者也提出了要求,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利用技术手段解析网站资源,攫取他人用户流量,破坏他人经营模式运行,该行为既影响了原告合法提供的字体提供服务,又赚取了本应属于原告网站的既得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竞合


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违反民事规范的同时,亦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通过解析手段,破坏了原告为其网站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属于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行为。法院审理的其他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在此提醒各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时务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职责。


消费者合理来源抗辩的认定


合法来源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护善意侵权主体,强化源头打击侵权具有重要作用。而消费者需要证明已获得了字体素材库或相应机构的授权许可,并且一直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字体。或者有证据证明该消费者已经尽了一般注意义务,但还是无法识别字体素材库或相关机构并非著作权人或并未获得授权。试想若有消费者从被告网站下载并使用了字体,那么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被告网站明显不是官方网站或正规渠道。其次,消费者通过被告网站付费,解析原告网站资源并下载字体,很明显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字体来源不正当。因此法院还是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字体、图片、影视等素材的购买、下载,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是正规渠道进行。谨慎选择,切勿贪图小利,以防涉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本期执笔:

顾君悦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END

供稿丨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丨王慧君

执行编辑丨陶思雨、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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