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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云弄巧,转账不应成拙 一文厘清“爱情转账”纠纷案件情形 | 普法嘉油站

吴晓丽 上海嘉定法院 2024-01-26

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

为互诉情谊难免发生经济往来

各种途径、各种金额的转账

是最常见的方式

待曲终人散,不少情侣因转账

产生经济纠纷

甚至对簿公堂



恋爱期间的转账支出有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其他经济往来。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适用法律、举证责任分配等是不同的,因此导致裁判结果有所差异。小编通过对司法判例的梳理和研究,从恋爱期间双方转账行为性质认定出发,帮助大家厘清不同情形下,请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款项是否合法有据。



1

纠纷发生原因与社会伦理、感情因素交织

情侣间发生经济纠纷最常见的导火索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已经分手,经济因素与感情因素杂糅。


2

诉讼标的额较小

一般经济纠纷案件金额动辄上万,与之相比,情侣间的转账金额往往较小,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往往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

双方对转账事实无异议,但对转账用途有争议

多数案件中,一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转账,纠纷发生时,因有相关转账凭证,双方对转账事实无争议,但多存在转账一方主张系借贷,另一方以涉案款项为赠与或共同消费支出为由抗辩的情形。


4

多数转账无书面约定

多数情况下,情侣之间的转账对于转款用途、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均无明确书面约定,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界定案款性质。



案由一

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是情侣分手后经济纠纷最常见的表现类型。


审判实践中,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为借贷关系时,需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原告一方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时,除向法院提供转账记录外,还应对转账用途即该款项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提供证据,原告证据材料除了一方借款时的借据、收条、欠条,在款项支付后以微信聊天、欠条等方式予以结算亦可视为存在借贷合意。


案由二

赠予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虽是无偿的,却可以附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中,若所附条件成就,赠与人可选择解除赠与。


情侣之间的转账,若原告不能证明有借贷合意,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分手之后,赠与一方可否主张将赠与的款项返还视具体情况不同而定:对于一般赠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对于附解除条件赠与,受赠人在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1

一般赠与,不得主张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经济往来性质不明的情形下,因系表达、维系感情的常见情形,法院认定小额或者特殊含义的转账为一般、无条件赠与,符合社会大众及双方当事人的心里预期,如转账金额为520、999、1314以及特定节日、纪念日时给予对方的财物如电子产品、价格不是很高的收首饰等。对于该部分转账或者财物,另一方无需返还。


2

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

除一般赠与外,情侣间还可能存在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大额金钱给付。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双方为共同生活或者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一定条件下可要求接收方返还。区分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除了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外,法院将根据各地风俗、双方是否同居、恋爱过程、当事人经济情况、转账金额大小、感情状况等而定。


如果情侣间的赠与系以婚约为目的,彩礼纠纷属于附条件赠与,因其产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独立的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法院支持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则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否则不可主张返还彩礼。


案由三

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权利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情侣恋爱同居期间,存在借贷、赠与、共同生活花费、互相直接抵偿给付以及情感投资、维系等情形,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经济往来,尤其不能仅以某次转款给付的事实,主张该笔款项为不当得利。同时,法院也会对双方的身份关系、情感因素、道德伦理、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考虑衡量。


需要注意的是:

在司法实践中,若存在婚内出轨第三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本人或配偶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或直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受赠方返还。


情侣在恋爱期间经常有财产混同的情形,双方之间相互转账或者生活中的共同支出,如看电影、外出旅游订酒店、机票以及日常购买生活用品的费用,系双方互相的行为,不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属于赠与、不当得利等情形,分手后原则上不得主张返还。



本期作者

吴晓丽

嘉中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END

文字丨吴晓丽

责任编辑丨王慧君

执行编辑丨蒋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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