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能动执行,嘉定法院向平台发出规范司法数据利用司法建议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针对部分平台执行信息更新滞后、采集不完整、部分数据可用性不高、风险评级标准过于单一等问题,向某企业信用查询平台发送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平台数据使用行为,强化数据安全管理,维护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已执结
企业征信措施却未解除?
不久前,上海嘉定法院的执行法官谢蕾收到一封被执行企业的申请书,要求解除信用惩戒。被执行企业表明自己的案件已经了结,但是企业的征信措施却依然没有解除。
执行法官立即登录执行系统,经再三确认,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已经在第一时间解除,最高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相关信息也已同步更新。于是,执行法官立马拨通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电话。
原来,被执行企业的措施确实已经解除,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能自由出行,不受限制高消费影响,但某企业信用查询平台却依然显示该企业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这导致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常常被客户质疑,订单损失较大,而企业自身并不清楚通过何种途径可以让平台消除该信息,无奈只能尝试给法院写信。
跟踪调查,反复比对
发现平台更多“漏洞”
经过跟踪、调查和比对,执行法官发现某企业信用查询平台在采集、处理、展示相关执行数据信息时,存在较多问题:
一、数据信息更新滞后
平台展示的执行数据更新滞后于法院数据,部分数据滞后甚至长达三个月,数据不同步问题凸显。
二、数据信息采集不完整
平台对执行数据的采集存在遗漏、缺失的情况,导致企业司法数据展示不完整,比如,某被执行企业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可查询的被执行案件数量有8件,但平台上仅显示1件。
三、部分数据可用性不高
比如在收集企业相关涉诉裁判文书时,仅采集了保全裁定书,并未将后续的判决等文书采集并展示,此类数据对用户意义不大。
四、风险评级标准过于单一
该平台按照一定的评定标准将企业划分为高风险、警示、提示三档级别,但部分评定标准过于简单,比如,一刀切地将有执行案件的企业评定为高风险,但企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并非完全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视具体情况判断。
法院制发司法建议
规范平台司法数据利用
上海嘉定法院对某企业信用查询平台在降低企业或个人信息获取成本、增加交易行为透明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表示肯定的同时,也从意识、技术、标准、机制四个层面,向该平台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认识司法数据重要性,加强数据责任意识
平台应当意识到,司法数据尤其是执行数据对企业来说属于敏感、负面信息,部分执行数据诸如限制高消费、失信黑名单等信息甚至对信用评价具有“一票否决”的效果,而且,数据质量不仅对企业意义重大,对平台经营者自身,对产品消费者,对征信行业发展都至关重要。
二、加大技术投入,提升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
1. 加强对已公开的司法数据的实时动态监控,与司法数据更新保持同频。
2. 全面抓取已公开的执行数据信息,准确描绘企业司法画像。
3. 加大智能数据校验技术的投入,自动识别明显遗落、错误信息。
三、改进风险评定算法和标准,审慎评定企业风险等级
在评定企业的风险等级时,不能简单地以企业是否有执行案件为标准,还是需要根据企业涉执行案件的案件类型、结案方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四、聚焦数据和用户差异,建立差别化信息处理机制
1. 针对敏感信息数据,建立多重校验、重点监控、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数据质量保障闭环。
2. 针对不同用户需求,提供差异化产品功能。
平台积极沟通整改
优化数据管理与机制建设
收到司法建议后,该平台经营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回函承诺整改,并对法院的提出的上述问题和建议表示感谢,整改措施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优化数据更新机制
数据信息更新滞后主要是因为上线和下线的更新逻辑不一致,对于下线数据并没有一个触发机制可以让平台及时捕捉到这一讯息,平台会进一步研究和优化数据更新机制,逐步减少直到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二、下线执行状态字段
为避免执行状态字段的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平台近期将下线执行状态字段,并将进一步优化数据采集的范围和频次,尽量避免出现类似情形。
三、完善数据链条
针对数据可用性不高问题,平台将结合数据库已有数据进行分析、加工、整合处理,呈现一条更加完备的数据链条。
四、优化风险评级
针对风险评级标准过于单一的问题,平台后续将优化数据采集机制,并区分敏感数据和非敏感数据,进行差异化处理,尽可能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同时对高风险项进行重新梳理和优化,比如对于驳回执行申请等案件,不再作为企业高风险的依据。
得到回复不是终点,解决问题才是目的。如何督促平台真正解决问题,需要一场场交流沟通后的“微型手术”。
收到回函后,上海嘉定法院与平台法务部门、业务部门组建沟通交流群,持续跟踪建议的落实情况,将司法建议实效体现在产品服务上。目前,该平台上针对司法建议上所反映的问题已经逐步改进。
法官说法
谢 蕾
上海嘉定法院
执行局
三级法官
数字信用时代,各方主体应当如何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探索。
一、秉持能动执行理念,打通信用修复“最后一公里”
实践中,因非官方平台上的执行数据质量问题导致被执行企业的信用评价受影响的情况屡见不鲜。就个案办理来说,法院一般情况下,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会及时解除执行措施,屏蔽执行信息,完成对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职责。但跳出案件之外,执行的目标不是“案结了事”,而是“案结事了”,切实解决执行难,应当秉持能动执行理念,积极延伸执行职能。
本案中,我们主动对接平台,向平台反馈其所存在问题,平台收到司法建议后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涉案数据进行了更新更正处理,并承诺后续将进一步优化机制,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最后一公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提升数据质量意识,规范司法数据利用行为
数字化时代,数据的价值已经得到普遍认同,各种数据平台也在不断感知数据、利用数据、转化数据过程中获取相应利益。但平台在利用数据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注重数据质量,避免因数据质量问题侵害原始数据主体、数据提供者、数据消费者等其他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执行数据质量,除了平台是第一责任人,执行法院也可以及时指出执行数据的不当使用行为,规范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引导平台合规经营,保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丨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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