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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立案难│3招应对之立案程序

夏颖钰 夏颖钰刑事圈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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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其启动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相对较难,尤其是刑事控告案件的立案,更是难上加难!

 为什么刑事控告立案那么难呢?

 究其原因,无外乎是不熟悉公安机关立案程序和办案规律,以及控告策略选择失当等造成的。

 毕竟,大多数控告人会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控告把关,事实证据和案件定性方面一般没有太大问题,基本上都符合立案标准。

如何应对刑事控告立案难呢?作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从公安机关立案程序、办案规律,以及控告策略选择3个方面分享一下自己的思路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本期先介绍第一招:熟知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

       

      立案,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意味着公安机关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依法使用侦查措施,直接影响有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此过程中,明确了公安机关义务,也就是明确了控告人的权利,因此,熟知立案规定和流程,对刑事控告的立案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01

   受案   


虽然,立案是刑事案件成立的标志,但是,受案才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初始环节。就刑事控告而言,报案后公安机关受案才是工作推进的第一步。

  受案,既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一般由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受案的程序也可以参考往期文章《你会报案吗?朋友圈都传疯了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控告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

 公安机关对群众现场控告的,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途径。

 如果需要制作询问笔录,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告知控告人要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
 2.被控告人的详细情况;
 3.控告事由及相关证据。

 控告人提供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并制作证据材料清单,必要时会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书证,接报部门一般核对原件后,只接受复印件,对于实物证据,接报部门会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接受证据清单,应当注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特征,一式二份,一份交控告人,一份公安机关留存。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受案回执交给控告人。受案回执中必须注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登记表文号、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02

  立案审查和调查核实  



 对受理后的控告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事实或线索不明的,经法定程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此处的审查,是指立案审查,即公安机关对控告材料进行调查、分析、研判,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这也给控告报案书的内容提供了指引: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

 立案审查期限,是从案件接报之日起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之日止,包含公安机关接报流转、受理审查、调查核实的时间。

 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调查核实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是涉嫌经济犯罪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立案审查期限延长至30日后仍无法完成审查工作的,经上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

 
上述的调查核实,其目的是查明能否立案,而不是查明案件情况,因此,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具体来讲,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03

  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比如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但是,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3日以内书面通知控告人。

 对于决定立案的,应当向控告人送达《立案告知书》,具体期限没有规定。但是,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

 提示一下,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时,被控告人提出辩解的,应当核实,只有被控告人辩解,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不得作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理由。
 

04

  不予立案救济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当然,在刑事复议、复核的同时,也可以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会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当然,若公安机关不受理刑事案件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可向监察委员会提出控告,监察委员会可依法给予相关人员政务处分,对领导进行问责,向公安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本期完,待续……)


   End




揭秘:行政拘留那些事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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