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刑事强制措施最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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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刑事强制措施最可怕吗?
刑事拘留!
有人说不对,应该是逮捕!因为逮捕意味着大概率要判刑,而且羁押期限更长,比刑事拘留更严厉、更可怕!
单纯从羁押期限和后果看,的确如此。但作者还是坚持认为刑事拘留才是最可怕的刑事强制措施,为什么呢?
因为,相较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决定主体多、适用范围广,条件宽泛,现实中使用最多,也最容易被滥用,而且救济相对较难。毫不夸张的说,一不小心就有被刑事拘留的风险,甚至被错误刑事拘留很可能还无可奈何,所以,刑事拘留才最可怕。
接下来就让作者带领大家重新认识一下刑事拘留。
01
目 的
刑事拘留,顾名思义,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及时抓获作案人、获取证据、查明案情,防止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实践中,案情单一、事实清楚、证据固定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通常被刑事拘留,已经偏离的刑事拘留的初衷。(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02
决定主体
哪些机关有权决定刑事拘留呢?
有人说我知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刑事拘留;也有人说不全面,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决定刑事拘留,只是交公安机关执行而已,刑事拘留的决定主体应该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上述的回答,代表了很多人的认知。的确,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最常见的有决定刑事拘留权的主体,尤其是公安机关,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刑事拘留大部分都是公安机关决定的。
但是,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外,国安,海关缉私局,海警,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刑事拘留的决定主体,也都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
有人说你是不是漏掉了人民法院,法院也有权决定拘留呀?
错,人民法院还真不是刑事拘留的主体,人民法院虽然也能决定拘留,但是这里的拘留并非刑事拘留,而是针对妨害诉讼活动采取的司法拘留。
03
适用对象
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犯罪或刚实行完犯罪的人。对刚离开犯罪现场即被指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者衣服有显著的犯罪痕迹的,受盘问而准备逃跑的,以及持有赃物或者可以明显地认为是曾经供犯罪使用的凶器或者其他物品的,也视为现行犯。
所谓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表明某人有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
现行犯还好理解,重大嫌疑分子,就没有什么标准了。什么叫重大嫌疑?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实践中就演变成有嫌疑就刑事拘留,尺度之松、尺度之大,几乎没有边际了。
难道就没有不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吗?(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有,但很窄。实践中,一般只有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刑事拘留,其他的就没有其他了。
有人问,严重疾病具体指什么?艾滋病算吗?这个没有具体标准,但要达到与生活不能自理相当的程度,看守所会根据医院的体检报告进行评估。像高血压、糖尿病等这样常见的疾病就不用提了,达不到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至于患有艾滋病的人,仍然可以刑事拘留,是不是颠覆了你的认知?
04
适用条件
依照法律的规定,有下列7种: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是否存在上述7种情形之一,需要有证据证明,才能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拘留,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只有这7种之一,同时还要有证据证明,是不是感觉适用条件蛮严格的?
那就错了。实践中,很多时候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界限比较模糊,或者会随着侦查的深入会进行转化,一般都选择先刑事拘留,然后再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甚至是哪怕经过侦查,不构成犯罪,还有转行政处罚来兜底。
所以,刑事拘留就成了第一选择,成了万能的刑事强制措施了,也就这样被无情的滥用了。
05
救 济
对错误刑事拘留的救济,也就是申请国家赔偿,不仅范围窄,而且程序繁琐。(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对错误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也只是简单规定了一条。简单来讲,就是违法错误拘留的和超时拘留且无罪这两种情况,才适用国家赔偿。
具体来说: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就是既不属于现行犯也不属于重大嫌疑分子,也不符合上述7种之一的任何情形,违法给予刑事拘留的。这种法盲式刑事拘留,实践中几乎找不到,因为随便找找就有嫌疑了,就有根据了,就不是违法拘留了。
有人说,刑事拘留后我就被无罪释放了呀?是不是就属于违法错误拘留了?
理论上来讲是这样的。但是,实践中,想当然的这样操作就是太天真了,比如,以此申请国家赔偿,会答复你刑事拘留的时候是有嫌疑呀,只是侦查后发现无罪或者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当时的刑事拘留决定并不违法。你是不是就傻眼了?
至于“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是依法作出刑事拘留,但是超期羁押,后面又无罪释放的。
举例说明一下。大家都知道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0日,结果被关押了32日或39日,后续又被无罪释放的,才适用国家赔偿。如果依法刑事拘留,期限在30日内,后续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不起,不适宜国家赔偿。
超期羁押在当下属于超级低级的错误,实践中也很难见到,因为办案机关也不是吃干饭的。
再简述一下程序。如果认为刑事拘留错误,应当先向作出刑事拘留的机关提出,该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当事人对赔偿有异议的的,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所以,刑事拘留后要申请国家赔偿,条件是严之又严,程序是繁之又繁,申请成功更是难上加难。
( 刑事拘留期限、通知、结果等可以参考往期文章《你知道刑事拘留期限如何计算吗?》《3分钟带你解读刑事拘留通知书的8大秘密》《为什么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你知道刑事拘留后有哪几种结果吗?》,在此不再赘述。)
后 记
本期偏理论,有悖于本公号专注实务初衷,有注水之嫌。然作为普法一环,仍有铺垫的必要,下期分享特殊的刑事拘留,敬请关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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