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4人受审!“鲁易购”特大传销案开庭审理
11月14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公诉人、1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家属、群众代表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14人坐在被告席上受审
2016年3月份起,沈某某(另案处理)、齐某等人以推广“股权众筹”、“股权交易中心上市”等的名义,在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打着“股权众筹”的旗号,进行传销活动。
2016年5月,沈某某设立鲁易道集团,下设山东省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易购公司),建立“鲁易购”会员网络平台。因沈某某等人转投“鲁易购”项目,原股权众筹计划的参与者纷纷转投“鲁易购”项目或者离开。
鲁易购公司以出售“易铺宝”为名,要求参与者经老会员推荐介绍后,缴纳5000元获得会员资格,成为会员后购买“易铺宝”,以静态模式收益或动态模式收益为引诱,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根据推荐的下线会员人数由易会员逐步晋级为易主管、易经理、易总监。
并根据推荐的会员人数获得返利收益,易会员70天内无推荐发展下线和购买“易铺宝”,取消所有推荐奖励,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活动秩序。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梁某、张某等14人先后加入“鲁易购”网络传销组织,在传销活动中分别处于不同的层级,积极宣传推介,引诱他人参加,在传销组织扩大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14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因涉案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决定该案择日宣判。
文章来源:郯城县法院,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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