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南宁公开宣判刘宏伟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12月2日,我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来自黑龙江省的刘宏伟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宏伟等10人先后加入以“东北商会”为名的传销组织并分别以不同的行业称谓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每位参加者缴纳人民币50800元申购21份额的股份后才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的下线所申购的股份累计数确定级别。至案发时,上述被告人均已达到该传销组织的老总级别,进入了该传销组织的核心管理层,起到了组织、领导的作用。
法庭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以“东北商会”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计酬,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搞传销害人害己,触刑律法不容情!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种涉众型犯罪,其主要特点是利用他人“一夜暴富”的心理,以所谓的“纯资本运作”、推销新产品等为幌子,引诱他人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取得会员资格后,靠拉人头发展下线为绩效,进而瓜分下线人员交纳的现金以获取经济利益。这种犯罪一般都是以信任自己的亲戚、朋友、老乡作为犯罪对象,即靠哄骗自己亲人、朋友、老乡加入所谓的“纯资本运作”来获取利益。这种犯罪的行为人既是受害者也是害人者。行为人开始时是受害者,但后来明知是犯罪仍继续参与,并且诱骗他人参与,甚至达成了触犯刑法的程度,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作者:陈薇露
编辑:陈薇露
文章来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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