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无锡“自愿连锁经营业”特大传销案宣判 16名被告人获刑
2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某梅等1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鹰鉴了解到,一审期间,杜某梅等16名被告人先后在河北固安、燕郊,江苏无锡等地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的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并组织、领导下线人员构成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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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杜某梅、陈某啸、冯某军、郝某雷、刘某锋、祁某波、高某明、吴某超、刘某慧、耿某刚、刘某富、高某、翟某虎、余某曼、杜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在河北、江苏无锡等地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多可以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然后参加者可通过直接或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己的级别。先由实习业务员进到业务组长再进到业务主任然后进到业务经理最后进到高级业务员即“老总”,该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获取提成。其中杜某梅已达到“老总”级别。
该传销组织以数个“家庭”形式进行管理,最高级别管理人员为“总裁”,“总裁”下设“区长”负责管理无锡地区整个传销组织,召集“老总会议”并向“总裁”汇报工作;“区长”下设数名“老总”,“老总”负责管理各自的“家庭”,并负责任命“大家庭”的管理人员;“老总”通过参加“老总”会议交流经验。
另外,该组织还设立申购“老总”、申购总管,负责整个传销组织新加入成员的申购款缴纳工作。
每个“大家庭”设有大总管1名和自律总管、自律配合总管、能力总管、能力配合总管、经晨总管各1名,大总管是整个“家庭”的管理者,负责管理家庭具体事务,并向直接“老总”汇报工作,还定时参加“总管会”与其他“家庭”的大总管交流经验;
自律总管负责督促、检查家庭成员遵守规章制度、搞好家庭卫生等,并且需要和其他“家庭”相互检查,与其他自律总管开会交流经验;自律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自律总管完成上述任务;
能力总管负责组织家庭成员学习如何提升发展下线等能力,并且与其他能力总管相互交流经验;能力配合总管负责协助能力总管完成上述任务;
经晨总管负责家庭成员礼仪、礼节,组织家庭成员参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等的学习活动和晨会活动,参加经晨总管互动会议。
该传销组织通过“家庭会”、“经理会”、“总管会”、“老总会”的形式实现传销人员、信息、工作的交流、互通。
2017年12月左右,该传销组织从河北燕郊、河北固安分流至无锡市滨湖区发展。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无锡地区已经形成了以郝某博(另案处理)为总裁、宋某刚(另案处理)为区长、杜某梅以及刘某、赵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大家庭”直接老总,郝某雷、刘某锋、刘某慧、高某明、杜某以及师某龙、杨某锋(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大总管的数个“大家庭”,发展传销人员达到120人以上,层级达3级以上。
原审法院认为,上述16名被告人宣传、管理、协调、培训、组织成员进行传销活动,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5年到缓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到3000元。
宣判后,刘某锋不服,以主观恶性小,系从犯,希望二审能够对其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予以维持。并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刘某锋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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