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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银行分行将所辖支行不良债权转让给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5967号,云南宇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宇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宇恒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浦发昆明分行与浦发曲靖支行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从工商登记信息上看,不存在隶属关系。浦发曲靖支行的债权不能直接视为浦发昆明分行的债权。即便双方存在内部管理关系,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浦发昆明分行向云南资产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及刊登公告的行为不能约束宇恒公司。

(二)云南资产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至今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能以公告债权转让的方式通知债务人,进而产生债权通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其不能主张债权转让后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

裁判理由

关于浦发昆明分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云南资产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本案中,浦发昆明分行与浦发曲靖支行均属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作出的相关行为均系代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昆明分行就案涉债权向云南资产公司转让,并未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浦发昆明分行作为一级分行,对其下辖的浦发曲靖支行有权进行管辖,并有权统一转让浦发曲靖支行的债权。

宇恒公司主张案涉债权转让行为及登报公告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云南资产公司有权参与云南省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其性质与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的一致。

宇恒公司关于云南资产公司不具备金融债权受让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云南资产公司不能公告催收、收取受让债权利息的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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