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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请注意!年报4月30日截止

广东药监 2023-04-02



2022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

《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

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

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

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23年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

填报上一年度报告信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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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

2.药品年度报告模板(2022年版)

3.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企业端操作手册

4.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监管端操作手册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管局

编辑:杨丽莺

一审:梁丽君

二审:李婷婷

终审:林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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