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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宪法:反抗暴政的壁垒(下)|詹姆斯·皮尔森

2017-01-11 万吉庆 译 保守主义评论


按:詹姆斯·皮尔森(James Piereson),美国保守派学者。文章摘译自《新标准》期刊,分三次发布,此为最后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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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的宪法将权力委之于立法机关,导致政局不稳——此乃制宪会议召开之一大诱因,也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所要解决的问题。麦氏观察到,许多人抱怨政府“反复无常”,而且“政策的出台——既不遵循公义,也不尊重少数派的权利——完全取决于那些充满私心、占压倒多数的派系。”问题的根源在于“党争”。在麦氏看来,任何团体——不论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只要出于激情敌视他人权利、损害“共同体的整体利益”,皆可视为派系。


由于党争不可能消除——除非摧毁其赖以生长的自由,所以,解决之道就是借助某种方式,让派系之间相互制衡,并减少其危害程度。麦迪逊认为,如果某个派系在整体中只占少数,那么在一个民主制度中,仅仅诉诸于选举和多数决定原则,便可将其制服。但是,当某个派系占到多数时,民众政府这种形式将会任由其追逐自己的利益,而不惜以公共利益或少数派的权利为代价。显然,麦氏主要担心的不是(少数派)的激情,而是冲着利益而来的(多数派的)党争,尤其是穷人们指望着分配财富和财产而反对富人。




因此,宪法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便是——“面对多数派的危险,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同时,又能维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


麦迪逊的应对方案或许受到大卫·休谟的启发,他完全改变了反联邦党人的论断——后者认为民众政府只有在城市或小国才能良好运转,在那里,人们可以和代表建立亲密的关系。休谟在《完美共和国之观念》(1752)中提出,尽管在大国很难建立共和政府,“但是一旦建立,它更容易维持稳定和统一,还能使人免于动荡和党争之苦。”休谟还说,在大国,“各部分相距甚远,所以人们很难被阴谋、偏见和激情所煽动,去从事反对公共利益的活动。”


已故历史学家道格拉斯·亚岱尔(Douglass Adair)指出,麦迪逊的论断和休谟相似。尽管多数派派系(majority factions)可以在城市或小国为非作歹,但是,在一个由诸多邦国组成的大共同体中,这样的多数派很难形成或难以攫取大权。麦氏写道,“一旦扩大(共和国的)范围,相当于囊括了更多的派系和利益;这样一个出于共同的动机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多数派便难以形成。”而且,即便找到共同的动机,这个派系也很难跨越这个巨大的体制,去联络那些具有相同思想的公民。因此,他认为,一个扩展的共和国(即诸州之联盟)在控制多数派方面,较之于各州更有优势。他写道,这为“应对共和政府的弊病,提供了一个共和主义的补救方案。”



译注:道格拉斯·亚岱尔(Douglass Adair,1912~1968),美国思想史学家。对美国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共和主义有精深的研究,代表作有“Fame and the Founding Fathers”。


严格说来,一个扩展的共和国,并非共和主义的补救之道——它依赖于扩展领土和增加利益集团(而非增加代表数量),从而约束强势的派别。麦氏在阐释扩展共和时,显然对有限政府观念谙熟于心,因为一个扩展的共和国有助于防止政府独断专行(其中,那种全国性共识很难形成、组织乃至攫取大权)。多年以来,批评者指出麦迪逊可能维持了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但他的解决方案事实上排除了民众统治(popular rule)。然而,批评者忽视了麦迪逊的要点——在设计民主体制时,要缓和、放慢政府的节奏,以便为审议和辩论留下空间。既定的多数派仍会执政,不过在一个扩展的共和国里,他们需要在整个国家范围内赢得支持、经受起若干选举周期。


还有人批评麦迪逊——这个批评很有影响力——既然扩展的共和国能有效阻止多数暴政,那么政府内部的三权分立则是多余的、毫无必要的。不过,宪法之所以设计权力分立,意图不在于约束多数派,毋宁说是迫使政府控制自身。当时有一条广为人知的原则——今天亦是如此——当所有的权力集中到一人或一部门之手,那便是名副其实的暴政。把权力分立给不同的、相互冲突的部门——行政、司法和立法——便是法治(而非专断权力)的基础。正如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所言,“设计人管理人的政府,最大的困难就在于:你必须使政府有能力控制被治者;其次,迫使其控制自身。”权力的分立是防止暴政的机制,正是通过不同部门的冲突,公共利益才有望实现。


正如麦氏所言,“贯穿人类事务(不论私事还是公事),利用对立和相互争雄的利益,弥补较好动机的不足……我们的目标就是以这种方式,把不同的职位分立、安排,使之互相制衡。”不过,确实如批评家所言,权力分立使得多数派要想实施自己的意志,必须得控制三大分支,这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多数派,不过同样正确的是,少数派(要想实施自己的意志)也面临相同的挑战。和扩展共和国的效果一样,权力分立放慢了政府的运作,为缜密的审议创造了条件。


麦迪逊相信少数派引发的问题,通过诉诸于民主选举便可妥善解决,这种看法可能过于乐观了。在宪法批准之后的头十年,麦迪逊和杰斐逊,以及其他州的盟友,意识到他们正在反抗汉密尔顿的计划——后者试图通过政府借款、国家银行、补贴和关税来援助商业企业,在英法战争中支持英国,而且主张对宪法作广义解释。此时,麦迪逊拿起如椽大笔奋起反抗汉密尔顿,指责联邦党人企图按照大不列颠的模式运作新共和国,通过建立美国银行以取得猎取官职者和腐败分子的支持。为了有效开展反对活动,杰斐逊和麦迪逊认为有必要以各州选民为依托,组建一个反对党,以反对国会里(联邦党人)的巩固方案。他们所在的党——民主共和党——成功地赢得了1800年的总统大选,并且包揽了此后五届的总统大选(截止1820年)。


麦迪逊于1836年告别人世。在临终那年,他在一封信中写道,自己是1787年制宪会议和弗吉尼亚议会——1777年通过《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那届——中仅存的一位。


他出生时是英国臣民,当他去世时,安德鲁·杰克逊——这位民粹主义总统将民主党复活为多数统治的工具——政府已届尾声。在他去世的前一年,亚历西斯·德·托克维尔发表了《论美国的民主》第一卷,这本广为流传的著作宣称,尽管美国宪法犹存,民主和多数统治已经战胜了贵族和精英统治。约翰·C·卡尔霍恩——杰克逊的副总统——数年之后,在《论政府》(A Disquisition on Government)中也认为,在任何民众政府下,多数暴政都是不可避免的。与麦迪逊的观点相反,他认为多数派在任何民众制度下都会出现,而且它会采取征税和管制以压迫少数派。在那些年里,卡尔霍恩与南方分离运动关系密切,并且主张有影响的少数派可以否决多数派的决议。




面对杰克逊时代民粹主义的复兴、地方主义的兴起以及要求条件平等的社会趋势,晚年的麦迪逊似乎有理由相信,自己设计的那套用来规制派系的宪政措施归于失败。不过,麦迪逊似乎并不是特别担心多数暴政、民粹主义或者宪法对这些特定挑战的应对能力。真正令他恐惧的是,他的扩展的共和国可能沦为地方主义和分裂运动的牺牲品。在1834年,麦迪逊意识到自己的生命所剩无几,写了一封信,题为“对我国的建议”,死后公开发表。其中,他写道,“这番建议源自我至诚的信念、真诚的情感,美利坚合众国应该得到人们的珍视和保护。我们要把那些公开反对美国的人视为潘多拉的盒子;我们要把那些暗地里反对美国的人看成伊甸园里的蛇。


这些担忧很有先见之明:此后的一代政治领导人无视他的建议,并把1860年大选的结果视为联邦解体的信号。麦迪逊的建议或许与今天的美国不相干,但是,谁知道呢?



延伸阅读:


论美国宪法:反抗暴政的壁垒(上)|詹姆斯·皮尔森

论美国宪法:反抗暴政的壁垒(中)|詹姆斯·皮尔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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