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服务指南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服务指南
2019年3月
一、相关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1.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6%。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残保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认定。
●2014年12月23日开始,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保金。
●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合并申报。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起算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申报截止后的次年1月1日)。对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直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申报审核认定:
申报方式: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报
2.登录 http://cbjsb.1203.org 申报
审核认定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或精神残疾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需提供申报审核材料:
1.填写完整的《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所报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时提供);
3.所报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仅首次申报时提供);
4.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5.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等材料。
审核认定程序:
1.次年4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申报审核期,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向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同级残联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或登录http://cbjsb.1203.org 申报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的,经核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除无留通讯方式外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残保金申报缴费
● 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全年均可申报审核,5月份为残保金集中申报征缴期。
● 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提供)、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材料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获得批准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包括小型微型三年免征期的企业)应提供《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四、残保金减免与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报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次年5月持书面申请报告、《福建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审批表》、遭受灾害有效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材料向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残保金。
五、申报审核流程图
●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税务窗口申报审核流程图
● 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审核流程图
● 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残联窗口申报审核流程图
(以上由福建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91-83798964)
来源:福建残联(ID:fjcl1203),整理自省残疾人就业中心,转载联系授权
精准更有力 康复再前行——2019年全省残联康复业务会议在福州召开
微信公众号:福建残联
ID:fjcl1203
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