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车浩:法学教育的三次浪潮与教学理念的百家争鸣
本文根据车浩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经验交流会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届法律图书宣讲会现场录音整理,是车浩老师在教学过程当中由来已久的一些困惑和想法,希望能与法学教育一线的老师读者与受教育的学生读者碰撞出火花。
▲车浩老师在宣讲会上作主旨发言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各位就法学教育和图书出版的问题进行交流。我今天想讲的主题,主要是自己在教学过程当中由来已久的一些困惑和想法。
第一个问题,法学教育不等于法学院教育。
在我个人这些年的教学生涯当中,观察到周边社会情势的变化,有一些感触,就是在整个法学教育的版块中,法学院提供的教育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当然我们仍然要说它是最核心的、最基础的一部分,但是它不等于法学教育的全部。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命题的判断?我个人感觉,最近这十多年中,法学院提供的教育至少受到了三次浪潮的冲击。
第一次浪潮十多年前就开始了,那就是来自于以万国、厚大这样的司考培训机构为代表的社会机构。由于中国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使得法律人毕业之后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要经过这场考试,因此在早些年,一些高校的教师会在学校里或者在社会上举办司考培训。但是后来我们慢慢会发现,在这个领域当中出现了社会分工。我清楚地记得,大约在我读博士的时候,上下级的一些博士的师兄、师弟们出去创业,开始有了后来非常著名的万国培训考试机构。当这些博士生开始出去创业,把他的精力全部集中在如何培训应对国家司法考试答题的方法、技巧,如何有效地背诵概念和条文的时候,我们在学校里由教授们提供的法学教育在应对司考时就黯然失色了。
有一个铁的事实可以证明,在今天,一线名师中已经见不到多少当年那些四、五十岁以上的法学名师的身影了,大家耳熟能详的,更多的是一些年轻老师甚至博士生的名字。可以说,在司考培训的领域,已经完全实现了社会分工的细化,很多人不再以法学教授的身份同时兼职去教司法考试,而是全职从事司法考试的培训和教育。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考试人数众多,受到阅卷的反限制,司考命题的模式不可能全部由主观题构成,而必然还会是通过设定很多客观题的方式去考察。因此,以一种针对概念条文的理解背诵的应试技巧为主要考查方式的司考教育培训,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可能也不应当由法学院来承担。实际上,这一块蛋糕我们这十多年来早就分出去了。当年如果还由法学院来负责的话,现在,随着这些机构的出现,这块蛋糕早已经出去了。就好像随着新东方的出现,英语出国考试相关的一些培训,已经早就不会由大学英文系来承担了。这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对法学教育的第一次冲击。
第二次浪潮,当下正在发生,就是我们都很清楚地认识到来自于社会学、经济学,包括其他的自然科学、认知科学、心理学等等各个角度的知识对法学领域的入侵。这种入侵在学术上我们是欢迎的,因为正是不同学科的交叉和撞击,才形成了学术创新的成果。但是让法学院的老师们存在危机感的是,面对这些新兴的知识,或者面对一些其他学科的知识,我们的学生吸收这些知识的能力、时间、方法有的时候尤有甚之。以北大为例,法学院的同学可以同时修经济中心的双学位,拿出1—2年的时间去学习经济学。可是如果我们的法学教师没有受过充分完整的经济学训练的话,即使是处理法律经济分析的问题,有的时候甚至也会不如学生那样得心应手和到位。
在学术上,我们当然欢迎这部分入侵带来学术上的跨界和创新,但同时,也在教学上反思:如果把这些外来知识去掉的话,纯粹的、由法学院的老师提供的法学教育,还有哪些?我们还能教出什么不需要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哲学等其他学科的辅助和帮助,而能够独立向学生传授的法学知识呢?我觉得这是第二次浪潮对法学教育的冲击。
第三次浪潮出现在这两年。我观察到,出现了一些像无讼学院、iCourt这样一些社会培训机构。我们通常认为,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到律所和法院之后,发现实践与学校所学之间有一段鸿沟,所以有人会批评说,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里学的都交给了老师,学的那些理论知识在实践当中不管用。这个话背后无非就是讲,在学校里学的知识,没有充分完全地转化成在实务法律工作当中所需要的技能。以往,这种转化都需要一个偶然的机会,比如在律所或法院,遇到一位好师傅,他愿意带你,愿意教你,你的悟性又很高,于是你很快就成手了。但是现在我注意到,在这个问题上,又一次出现了社会分工。像无讼学院、iCourt这样的机构,也是很敏锐地把握住了这条非常大的鸿沟所带来的商机,它有规模性的,有规律性的办学,试图填补这条沟壑。后面我会再讲他们填补的是哪些内容。
第二个大问题,由于这三次对法学教育浪潮的冲击,法学院的教育应当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
面对这样越来越明确的社会分工的时候,必须要求我们法学院的教师必须要发挥出自己的比较优势。在社会分工还没有完全明确的时候,一块大蛋糕随便你怎么做,但如果现在有些事情已经有其他人做得比你更好,比你法学院的教育做得更好,比法学院的教授教的更有效,那我个人觉得,这时候我们可以适当减少甚至完全退出这些领域,而集中精力到那些我们更有比较优势,而其他任何社会机构都替代不了的教学内容上面去。
我曾经收集过一些包括在北大、人大、清华各个法学院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以及社会教育机构的培训课程。然后得出,法学院举办的很多培训班,本质上仍然没有跳出传统的窠臼,说白了就是一种讲座的汇总和打包。面对学生是免费讲授,面对社会招收学员的时候,打包起来收个费就变成了培训班,其实,这种培训班本身就是法学院办的,当然不会与法学院教育形成竞争。
但是,像一些社会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他们所教的内容,包括法官思维、诉讼策略的制定、诉讼可视化证据处理、庭审注意事项、法律服务谈判等等,可能已经超出了法学院提供的实务教学的范围或程度。以往我们在做实务法律教学的时候,有时候我们也会讲,这个老师曾经有过法官的经历,那个老师在外面兼职做律师,因此实务的东西可以教给学生。但是有一点是没有疑问的,由于每个人的精力有限,迄今为止,即使再厉害的教授,如果是兼职做律师的话,也很难做到律师行业当中的最好,他无非也是在这个实务当中有过一些经验而已。至于曾经做法官的那点经历,距离你现在站在讲台上,那可能更加是过去久远了。
相反,在这些机构举办的课程当中,他们会聘请到一线的最有实务经验的、也最能够把这种经验总结出来的法官来讲讲法官到底是怎样思考的,请那些一流和一线的、特别有实战经验的大律师来把他的经验手把手地总结出来,讲一些法律服务谈判、诉讼可视化、证据的处理。讲课者会把这个当成一个事业来做,就好像我前面在讲第一次浪潮冲击的时候,那些人把司考培训当成事业来做一样。
当出现了另外一些人,他们把这些东西当成一个事业专门化地来做的时候,在法学院里再由教授们来教授这些课程,我个人认为,相比之下,我们提供的产品可能只是二线和二流的,这就是我认为的第三次浪潮对我们造成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类似于这种课程的开发,我们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了。接下来的问题是,那我们有什么比较优势?法学院教育还剩什么?
由这一点,我再讲今天的第三个问题,也就是今天这个会议的主题,法学教育中的技艺培养与价值引导。
我们到底有哪些法学独有的技艺、独有的技术和方法是区别于其他专业和学科,是相对于法学院之外的教育培训机构而言,法学院具有独特的教学优势?这个问题我自己以往讲过很多,所以这里我就不多说了。
我今天特别想强调的是,法学教育当中的价值理念引导和传播的问题。特别在法学领域,它可能是对价值和理念的问题要求甚高而矛盾最为集中的领域。我常常在考虑这个问题,当一个教师站在讲台上讲他关于法治的理解,他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的时候,在这个过程当中,他的脑海中会不会经常有过挣扎?我自己会经常有挣扎,这是我个人的价值观和我所认可的这个职业当中的价值观之间,是应该合流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程度的相互分流的挣扎。
韦伯曾经说过,讲台对于大学教师而言,不应该是一个宣传个人价值理念的地方,因为那是没有辩论对手的场合,讲台不应该是一个先知和煽动者待的地方。但实际上,我们的法学教育又特别需要向学生传播我们对于法治价值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一方面做到像韦伯说的要让学生的头脑清明,又要做到把价值观慢慢地渗透。既要做到把自己的价值观传递给学生,又要做到让学生有独立的思考能力,甚至可以反过来批判教师的价值观,这常常是很困扰我的一个问题,这也是我构思和召集这个会议的重要动因,特别想听到同行们在这方面的宝贵经验。
同时我也认为,在整个教育的过程当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应该是共同组成整个教学完成的过程,受教育者应该是一个平等的对话主体,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客体。教育能否成功,不是由教育者自以为然的想自己的方法有多么了不起,自己的课程有多么厉害就能够实现的。他是需要倾听一下受教育者的真正评价,他到底对你的教育是否以为然。
最后谈一下,法学教育与图书出版。作为教师,我们都会讲,科研和教学是我们同时不可偏废的两翼。但是很多人在教学当中花的精力,可能远远赶不上在学术领域当中的付出。作为一个教学经验交流会,老师们如果愿意创新,在尝试实践的时候愿意有些想法,作为出版界,是不是也能提供一样大的力度,就像他们支持学术图书出版那样,能够来支持法学教育类图书的出版呢?迄今为止,我们的法学教育图书,大部分还停留在传统的教科书讲义的模式,或者一些司考培训的教材。相对于学术出版的多元化、丰富性,法学教育类图书的出版比较单调乏味。在这个领域,除了老师们的努力之外,出版界的支持也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