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作品】赵秉志:台湾地区刑事法判例对大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赵秉志/文
节选自北京大学出版社《<月旦法学>刑事法判例研究汇编》一书序言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法学者投在案例研究上的精力似乎比大陆学者更多,兴趣也更大。许多台湾地区著名的刑事法学者都重视案例法理研究,并且发表了诸多质量上乘的案例学理研究成果。他们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对我们颇具启发和借鉴价值。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虽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事实上多为下级法院所遵从,王泽鉴先生分析其原因有三:一是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历经三审,法官学识经验丰富,法律见解自较稳妥,下级法院无坚强的自信,实际上总会以判例作为准据。二是判例变更不易,“最高法院”自1927年公布《判例要旨》以来,仅作数次变更判例。三是判例的尊重,乃是基于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然而,即便如此,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为批判性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仍然为数不少。例如,台湾东吴大学徐育安先生在研究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5年台上字第5458号判决时,就直接与间接故意的区分问题,对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决理由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台湾大学王皇玉女士在研究2005年台上字第2676号判决时,对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将高等法院对该案的无罪判决予以撤销、发回重审的理由提出了不同看法。台北大学郑逸哲教授在其判解研究文章中,对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6年台上字第695号判决在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评,对2011年台上字第32号判决中论证和适用法律法则的流程方面存在的瑕疵进行了揭示,对2002年台上字第5995号判决更是提出了尖锐批评。高雄大学暨东海大学张丽卿教授对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在2000年台上字第852号判决中所持判决理由也提出了质疑。可见,即便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也不影响学者们对其展开批评检讨性研究。
不过,学者们在进行判解研究时,并非只对法院的裁判进行批评,对于定性正确、量刑适当、说理充分的判决,他们也不会吝啬赞誉之词。这种不以判决主体级别高低,而是以判决质量为好坏评判标准的治学态度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就学术批评而言,如果不以法律和法理为依据,其批评的质量必定难以得到保证,不但不利于司法进步,反而容易引发学术的混乱和实务的困惑。
台湾地区《月旦法学》杂志自1995年创刊以来,十分重视判解研究,积累了大量这方面的优秀成果。这些优秀成果紧扣案情及其蕴含的法理问题和审理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论证。由于研究人员学贯中西,理论功底扎实,其研究成果往往旁征博引,论述充分,说理透彻,并且文字优美。例如,有学者在谈及医患关系时,是这样描述的:“近年来,随着人际关系的疏离,医病关系日益恶化。民众不再对医师信任,发生纠纷时,惯以包围医院、抬棺抗议、撒冥纸或提告,要挟医院给予交代。医师则紧绷神经,处处察言观色,谨慎对答,分秒都提防病家因不满而被告。”还有学者在论及因意外事件而导致小孩死亡的案件时总结道:“不是所有的悲剧,都可以在刑法里找回公道或正义。”古人云:“言而无文,行之不远。”庚信:《燕射歌辞·角调曲》。这种富有文采的论述或者评论颇值得借鉴,有利于大陆刑事法学界提升判解研究质量、深化判解研究内容。
北京大学出版社敏锐地看到了《月旦法学》杂志中的判解研究成果对于大陆方兴未艾的刑事法判解研究活动的意义,主动与《月旦法学》出版方——元照出版公司联系有关研究成果在大陆出版事宜。在得到支持后,不顾繁琐,与发表相关成果的台湾地区学者逐一联系,征询作者本人对其成果在大陆出版的意见。令人欣慰和钦佩的是,台湾地区学者们对大陆同仁的需求十分理解并充分支持,使得本书的编撰出版工作得以顺利完成。该书精选了台湾地区学者发表在《月旦法学》上的部分刑事法判解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既有刑事实体法方面的,也有刑事程序法方面的。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具体研究内容涉及刑法总论和分论,总论问题主要集中在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正当行为四个方面,分论问题覆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秩序犯罪。刑事程序法方面的具体研究内容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证人义务、医疗刑事案件的诉讼问题等。所研究的多数问题在大陆刑事法理论与实务中也曾出现,相关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
我们坚信,随着刑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大陆刑事法理论界会越来越重视对刑法案例的研究,实务界也会越来越重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已经生效的案件的裁判结果和理由,以刑法案例为对象的研究成果一定会越来越丰富。这是刑事法治发展和刑法理论研究深入的必然趋势。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推出《〈月旦法学〉刑事法判例研究汇编》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