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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点】方流芳:法学教育与苏格拉底教育法

2017-05-23 法学新坐标


方流芳/文

本文转载自“法律的坟墓”微信公众号





什么是和什么不是苏格拉底教育法?为什么要有苏格拉底教育法?只有回答这两个问题,才可能回答第三个问题:已经有了大纲、教科书、课前阅读材料、音像、在线平台,为什么还需要法学教授与学生在课堂上面对面的交流?苏格拉底好像早就预见到现代技术对法学教授这一职业的挑战而为之预设了答案。




开展苏格拉底式对话,需要参与者对“谁发问,谁答问”达成共识。“苏格拉底”常常是一种制度角色,如:法学院课堂上的教授,法庭质证时的律师,担任纠问式审判的法官....., 而另一方只能回答问题,不能发问。苏格拉底式对话与表演式的大专辩论赛或豪言壮语直冲云霄的励志报告有完全不同的理路。



 

苏格拉底把自己摆放在求教者的位置,看上去谦和、毫无前见,总是弱弱地商榷、发问、质疑、追问,问题一个接一个,直到对方招架不住,但苏格拉底不回答自己的问题,他说自己是接生婆而不是产妇。

 



召唤听众提问不是苏格拉底教育法,如:教授问学生:“同学们有不同看法吗?”“有什么不明白吗?”“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有哪些异同呢?”诱导听众选择正确答案(也)不是苏格拉底教育法,如:牧师问信众:“上帝在哪一天创造了人,第五天还是第六天?”信众高呼:“第六天!”教授问学生:“制定民法典好不好?”学生鼓掌应声:“好极了!”传销团首领问学员:“你们有没有决心每月创收100万,当个部门经理?”学员回答:“有!”

 



苏格拉底教育法和“案例法”常常被混为一谈,但两者在理路上没有内在联系,只是普通法教授碰巧把两者拉到了一起——苏格拉底教育法不是来自案例法传统,更不是只有案例法才适用苏格拉底教育法。如果法学教育不是传授终极真理,如果规则要在具体语境下发现和解读,苏格拉底教育法是具有普遍意义的。



 

苏格拉底教育法是有杀伤力的:一个提问或能撕裂那些重构事实的无缝连接,或能颠覆那些大言凿凿的说辞,当提问和归谬、证伪、关联事实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杀伤力更强。律师当面询问证人为什么重要?因为,问答会暴露书面陈词、转述和推论的漏洞,而当庭检测证人的可信度更是直接影响法官(陪审团)的判断。

 



当学生们以为“持正义之天平,挥法律之利剑”就是简单地搬弄一摞概念、演绎一套文本规则的时候,苏格拉底法引领学生思考法律概念的局限性,考察规则的来路,辨析规则的核心理念、文义表达和真实存在三者之间的差别,平衡个案正义和普适价值。最后,从法律的局限性去欣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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