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永钦专栏 | 民法典的历史功能
苏永钦/文
文章节选自北京大学出版社《寻找新民法》
台湾的民法经验,对于同文同种的大陆,参考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但谈起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小锅小灶用了半个多世纪的经验,对于食指浩繁,决心重起炉灶,开放自由市场,既承受更多包袱,又面对更多选择的大陆,恐怕能借鉴的就有限了。欧洲方兴未艾的民法典运动,最大的一块以统合为目标(未来欧洲联邦的民法典),个别的国家有的彻底翻新(荷兰),有的追求转型(前社会主义国家),共同面对的则是全球化下英美法家族的招手。
祖国大陆的民法典运动很难摆脱这样的公转,虽然它也不可能放弃在亚洲的自转。从此一味提出和讨论民法典问题,即不能不重新寻找并确认它的时代意义。民法毕竟不等同于民法典,如果说人类的经验肯定了民法的不可替代性,民法典始终还只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它的内容和形式,当然也有响应时代新变化,因地制宜的必要。
历史上的法典,从最早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到中国的唐律,都反映了那个时代、国度的精神状态和物质条件。我们这里只谈以民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典,最早的当然要追溯到公元3—6世纪罗马帝国的历次民法典,而以6世纪中叶整编完竣的国法大全,影响后世最为深远。但在内容和形式上直接对现代民法典有引路之功的,还是源于17世纪中叶、逐渐笼罩全欧的启蒙精神与政治上的绝对主义,而从18世纪中期就陆续在许多欧洲国家开始摸索、尝试的民法典,其中无疑要以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无论在理性主义价值的展现上或立法技术的成熟上,堪称巅峰之作,一百年后问世的《德国民法》(1900年)和《瑞士民法》(1912年)则踵事增华,更进一步反映了欧洲工业化后的新面貌。1922年苏联制定、1964年重新制定的民法典,虽然不够耀眼,但也标示了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可以摆放的最佳位置。
总的来讲,20世纪在世界各角落产出应该不下一百部的民法典,直接间接几乎没有不受法国或德国民法影响者,而此二法典在概念体系上则又处处可见罗马法的影子。整理各方的评价,欧陆民法典有以下几个功能是普遍受到肯定的:
(一) 统一国法
欧洲大陆的民法典运动开始于18世纪,绝对不是偶然。民法典取代了原来散见各地的习惯法、领地法、宗教法等,其意义与其说是满足民事交易的规范需要,更重要的毋宁在借此宣示和稳定其统一的、无上的主权,对于民族国家的建立,法典以民族语言象征统一而唤起认同,加上其内容散发的共同价值,可以不带强制地轻易深入民间角落,实为极佳的统合工具。相对的,同一时期的英国,其王室法院判决形成的普通法早已成为主要法源,而海岛天险、单一语言也使民族国家自然形成,民法典的制定就显得没有那么迫切了。
(二) 揭示价值
近代民法典也代表一种乐观的理性主义,相信个人自由和自利动机会给社会带来最大的福祉。《拿破仑民法》成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它从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到男女婚姻自由、平等继承,非常一致并全面地建立了个人主义的价值秩序。这种“一次说清楚”的民法典,可为初期资本主义社会奠定稳固的基础结构,是“修东墙补西墙”式的零星立法难以望其项背的。同一时间,北美洲以宪法形式做到了,欧洲大陆也用民法典实现了,可谓异曲同工。
(三) 建立体系
Max Weber在他的巨著《经济与社会》中曾把法典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由某位启蒙的领导者锐意革新,借法典的公布和实施来开创新纪元,上述两种功能在此类民法典即十分显著;第二种类型则不强调原则的创新,其主要功能反而在于提高法律的理性程度,把多年累积的实务和学说加以体系化,使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专业教育都容易得多,这类法典的学院味道比较浓厚,罗马帝国的国法大全实际上就是法律和法学见解的整理汇编。到了自然科学兴起的18世纪,体系化的追求更被视为当然,被冠上“法学实定主义”之名的《德国民法》,其主要贡献即在于把潘德克吞学说(Pandektenwissenschaft)的纯净体系转变为法律体例,去芜存菁而继往开来。
(四) 集中信息
第二种类型的法典除了强调体系化以外,也有借法典本身的规范整全性格,降低法律适用者搜寻成本,同时减少裁判恣意的功能。特别是早期的民法典,还沉浸于自然法的信仰而赋予法典“集大成”的任务,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可说是此一想法的极致,在民法以外,它还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条文多达19 000条,主要的起草人Carl Gottlieb Svarez对于法律又要让人民容易懂,又要求其完整而免予法官的擅断这一两难,曾经在1788年一场题为“法律能简短吗?”的演讲中说,最好的状况是同时制定两部法律,一部简短的,告诉人民如何行为;另一部则巨细靡遗,让法官受到完全的节制。
(五) 整套继受
最后,对于法治的后发国家而言,历史也显示,法典继受实为最便捷的追赶工具。真正具有原创性的民法典并不多,强制或自主继受,全部或部分继受,实际上是19、20世纪绝大多数民法典的写照。1926年土耳其制定的民法和债法,实际上就是瑞士民法和债法前551条的全套翻译。Rodolfo Sacco指出,《法国民法》在全世界曾先后引起三波的移植潮,《德国民法》在庆祝百年的时候,也能细数其北到北欧、苏联,东到东欧、希腊、土耳其,乃至东亚各国的广泛影响力。没有法典的工具,整套的学习几乎只有经由殖民的方式,才能有一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