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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关于律师事务所“公司制”的思考以及四种运营模式

2017-07-04 杨光 兰台法律在线



《律师法》第15条第2款、第16条第1款,规定了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以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三种形式。


实际运行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式与运作模式,实际上与这三种组织形式关联性不大。


当前,律所“公司制”或“公司化”,成为一种流行。到底什么是公司制或公司化?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应该有不同的含义。



从投资、控制的角度考察,“公司制”应该是一种一些主要合伙人(包括一些投资者)通过投资事务所的场租以及承担事务所最终成本、其余合伙人或律师按照固定比例提取律师收入然后扣除实际占用场地及聘用助理的成本后作为最终收益。事务所的基本事务由投资合伙人控制并做出最终决策,其余合伙人对于事务所的运营以及管理没有决策权。


从调配事务所的资源角度考察,“公司制”应该是一种合伙人可以在一种既定的利益机制安排下,统一调度事务所的作业资源以匹配客户的不同专业需求。这可能是一种广泛意义上,对于“公司制”的认知。对于作业资源调度的方式、润滑度、效率等因素,决定了一家事务所一体化的深度、广度。


作为一种智力服务机构,律师与其他智力服务行业是有本质区别的。一件法律服务需求,尤其是发生认知临界点的疑难法律分析意见,十个不同的律师,其法律分析意见,可能迥然相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法学就是人学、是实践之学、经验之学、是认知与判断之学,而每个人可能是根本不同的,其前见、分析能力等决定了对于同样一个法律问题,其判断是根本不同的。


最典型的例证,是《洞穴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 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四个人是否有罪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合计一共有十四位法官的十四份判决书。每一份判决书,反映了20世纪不同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


而其他任何一种智力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投资银行家、管理咨询师等,其提供智力服务的方式与律师是不同的,在有些特定专业领域,差异还是非常大的。


合伙制下的事务所,在实践中,其合伙的方式以及运作模式,根据合伙人之间成本分担以及收益核算模式的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类:


①合伙人独联体运作模式:共享一个品牌,按份或按比例分担公共成本,合伙人根据实际支出承担其自身团队的成本。


这种制度下,合伙人各自为战,各自带领团队,依靠自己的作业实践,形成一些专业上的分工,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客户负责。


随着规模的扩张,事务所开始寻求一些变革措施,力图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一些。比如,有的事务所引入了合伙人二次分配制度,在一个各位合伙人可以接受的限度内,每位合伙人按照一个比例将自己的盈利组合成为一个公共基金,根据对品牌贡献度、业绩贡献度、管理贡献度、社会影响贡献度等客观指标,在合伙人之中进行二次分配。


还有的事务所,开始试行公共律师池制度,作业律师层面统一聘用、内部模拟分别核算的模式。


②资本运作模式(另类意义上的“公司制”):某一个或一些投资合伙人承担最终成本,负责最终核算之后的盈亏,其他合伙人按照固定比例+团队实际支出进行分配核算。


③一体化模式(广泛认知意义上的“公司制”):在合伙人层面,有一个核算模式或收益分配方式,比如合伙人之间按照统一收益率或者统一收益率基础上根据一些综合性指标进行上下调节的模式;而在作业层面上,事务所统一聘用作业力量、统一职级体系、统一晋升机制、统一作业分工,以匹配不同合伙人、不同作业律师的专业需求。


④绩点模式:合伙人根据年资、贡献度等进行点数核算以后的分配。


无论哪一种模式,是否能够随着事务所业务结构、规模的发展、认知能力的提升,其运营模式的不断调适,是否能够越来越接近律师行业的本质以及整个社会对于律师文明进步的需要,是否能够殊途同归?


在当前情势下,这几种模式,哪一种更能深刻适应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并没有一定之论。适合的总是最好的,适合合伙人之间的认知、适合合伙人的性格、适合业务结构、适合客户需求。


我个人认为,所有的这些分类,有以下两个核心机制:


①作业力量的调配采取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机制?该种机制在什么层次上、什么领域内匹配客户作业需求的质效。


②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资源的调配,需要采取的是什么表决机制?



其中,第①个机制,是决定一个事务所运作模式的核心机制。


内部核算的清晰度以及核算方式直接影响着律师事务所的一体化程度。一体化程度越高的律师事务所,内部核算得就相对模糊一些。清晰算账是非常必要的,是基础;但是,如何清晰算账,则是事务所运行的方向,决定了事务所的运营机制。


律师是如何生长的?在不同运营模式下,律师生长的路径是不一样的。


一体化体制下,律师事务所可能更多的考虑是如何在一种职级晋升体制下,使得作业律师更加认真、负责,贴合客户需求。


律师总会生长起来。在他们生长起来以后,如何认定其客户以及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如何进行收益分配的问题,是检验一个运营模式是否能够制度化调适新老更替、新生力量源源不竭的运营机制的问题。也许,在这一个问题上,绩点制解决得应该是比较平滑。其他运营机制,个案解决得可能好一些,制度化的、成体系化地解决这一问题,可能需要的是合伙人与拟晋升的作业律师的智慧、格局、心胸。


运营模式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当前条件下,契合事务所特点的运营模式,是最适合的运营模式;但是,运营模式需要不断调适,以适应事务所的衍生发展、演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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