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筠:什么是“文化差异”?
将近一年以前,见到一则令人震惊的消息:在美国高中“留学”的几名中国学生绑架了两名女同学,对她们进行了人身残害和精神侮辱,其残忍和野蛮,令人发指。我在震惊之余,实在难以理解:这些刚成年或未成年的中学生之间有什么深仇大恨,要这样戕害对方?她们的童年受的是什么熏陶,学的什么榜样,会想象出这样残酷的手段?在她们稚嫩的心灵中难道没有任何人道主义的地位?更不用说仁爱之心了。这件事因为发生在美国,被害人终于鼓起勇气报警,最终进入法律程序。近见报载,今年1月结案,几名已成年的作案者受到法律惩处,最高的判十三年,被告辩护律师表示满意,认为这是可以指望的最轻的判决,在美国此类行为属于重罪,最高可以判无期,连旁观者知情不报都可以入罪。此事终于尘埃落地。
据说,作案的学生直到上法庭,还不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以为只是恶作剧,校方不一定会管,或者顶多记过。又听说,实际上在中国不少学校此类事经常发生,只要不出人命,老师和校长都不大过问。须知这不是一般的年轻人打架斗殴,而是手段极端恶劣而残忍的人身折磨,而且还涉及威胁、勒索、强迫别人撒谎,等等。此事自然会令人想到“文革”中的红卫兵毒打和虐杀老师之事。本以为那是在一个特殊时代、特殊的意识形态“教育”下、在神化了的领袖号召下的人性的扭曲。现在看来这一页并未完全翻过去。方今的中学生大概根本不知“文革”为何物,而他们的父母却可能在“文革”中度过青少年。想起学者朱学勤在一篇有关红卫兵道歉的文章中所说:“那一页历史掩盖太久,……所谓‘刮骨疗毒’,毒既在骨,也在血,是胎盘里带来的病毒,病毒不止一次地变异,变异的病毒更凶险。……少年时吸吮的狼奶,那是开口奶,不会那么容易吐尽。无论是倒逼,还是等待,这个国家一定要吐尽这口狼奶……关系到我们这个社会能否换骨脱胎,拥有一个健康的未来。”
“吐尽狼奶”,说得好。这些少年罪犯是娘胎里带来的狼奶的病毒,还是后天传染的?他们是在什么样的家教下成长,出国前接受的是怎样的学校和社会熏陶?家长得知自己的孩子做出这种事,本能的反应是什么?至少其中一位家长已经做出反应——贿赂证人,让他掩盖事实真相!能送子女出国留学的家庭大约不缺钱,他们自己是否喝过狼奶,不得而知。至少他们相信金钱万能胜过正义,把“有钱使得鬼推磨”当作普遍真理,所以在大洋彼岸也敢“用钱封口”。如此观念教育出的子女,可想而知。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位家长的行为也触犯了美国法律,因而被拘捕,结果检察官却“基于文化差异的考虑,撤销了对这名家长的指控”(!)这是什么样的“文化差异”?是如何高明的律师想出这么个理由说服了美国检察官?我非法律专家,很想请教方家:在中国,向证人行贿不犯法吗?这是法律问题还是“文化”问题?
我国对外天天强调“中国特色”,以“文化差异”否定普世价值,要求外人承认。如今“文化差异”真的得到承认了,而且体现在司法上,一位同胞因而得到特殊照顾,被放了一码。作为中国人我们该做何感想?欢迎这种承认吗?精神胜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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