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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道德被法律挑战时
人文英华
2022-03-1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明白知识
Author 明白知识er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明白知识(ID:mingbaizhishi)
作者:明白知识er
因为见义勇为而吃大亏,在中国还是新闻吗?
应当说,幸好还是新闻,证明人心最基本的温暖,最基本的是非还在。
尽管饱受摧残。
湖南永州的这则社会新闻,引爆网络,也再次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话题带入我们的视野。
不能不辨。
今年高考之前(
2020年6月1日
),两个高三学生逛街,女同学被猥琐大叔袭胸骚扰,女生随即报警,并和男同学胡某将猥琐男带到商场监控室。期间,猥琐男想要逃跑,胡同学阻拦,因为手部打了石膏,用脚踹了猥琐男。
事件发生后,经民警协调,女同学和对其实施猥琐行为的雷某达成调解协议,雷某赔偿300元。按照女同学提供的说法,雷某表示,签订和解书后,双方出事都不会找对方。
但没有想到的是,6月6日,胡同学收到派出所的来电,他之前踹的那一脚出了问题:猥琐男雷某被踹伤后住院。检查后,雷某的手臂和腿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商场监控视频截图,
图源:工人日报
在高考前夕,当所有高三学子都在紧张备考的时候,胡同学一家因为猥琐男的事情陷入了纠缠。
胡同学的父亲为猥琐男支付了一万元手续费。但这还没有结束,猥琐男向胡同学索赔20万元。
见义勇为被赔偿20万,做坏事的人却只需赔偿300元就可以躲过一劫?
在这样的困惑与压力下,胡同学度过了人生最重要的时刻——高考。而受到帮助的女同学,也因为同学帮助自己受牵连而感到自责。
高考结果不理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可最还不是最荒唐的一幕,让人意想不到的后续发生在8月21日,永州警方向胡同学出具《拘留通知书》,以涉嫌故意伤害(
轻伤
)罪的名义将胡同学刑事拘留,羁押在地方看守所。
警方称,胡同学的行为不属见义勇为。
冷水滩公安分局对胡某的《拘留通知书》。
图源:工人日报
于是,「
18岁男生踹伤猥琐男被刑拘
」上了热搜,掀起了网络热议。在巨大的舆论关注下,永州市公安局才重新进行调查,同时解除胡同学的刑拘。
在网友的关注下,这件「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上了热搜,永州市公安局才重新开始调查。8月25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在微博公布案件讯息,解除了对胡某的刑事拘留。
图源:新浪微博@冷水滩公安
对于胡同学来说,正是热血沸腾的年纪,刚结束高考,开始进入社会,遇到的这第一桩事,就因为正义感发作而入了监狱。
这样的遭遇将影响一生。
以后的人生里,他还会为不平的事情怒吼出手吗?
可能一夜之间,他就「成熟」了。
这种「成熟」,会是一种对是非的冷漠,同时还会是一种对利害的计较。
总而言之,是我们成年人熟悉的味道。
难道是我们要坚持的道德不对吗?
其实,问这样的问题,都是一种耻辱。
设身处地,如果是我们的同学在眼皮底下被猥亵,我们能转身走开吗?
要多狠,才能转身离开?才能走开后,还能不愧疚?
且不说对陌生人的援助,身边朋友遭遇不公时,对其施以援手,这是文明人最基本的体面行为。
相信大多数人的选择,会和胡同学一样,路见不平,该出手时就出手。
坚持这样的道德,当然没有问题。
那么,是法律的问题吗?或者说,法律有问题吗?
就像抓捕胡同学的黄警官笑着说的那句话:
猥亵的事实已经成立...他这两次轻伤都是胡某造成的。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他不是故意的,难道还是无意的吗?
所以,官方的意见是:猥琐男雷某的猥亵成立,但同时胡同学的故意伤害也成立。
对胡同学案件的法律探讨,网络上大致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胡同学的行为属于制止犯罪,但胡同学踹猥琐男的时候,其猥亵行为已经结束,此时造成的伤害,按法条严格说,是伤害无疑。胡同学更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猥亵行为停止后,报警等候警方处理。
这个意见的出发点是这样的:猥亵虽然是极坏的行为,但它也是人的不完美天性的产物,犯错的人也应该受到合法合理的权益保护。从法律来看,在猥亵停止后,胡同学对雷某的行为造成了他的身体伤害,所以要承担这份后果。
在这种意见之下,法律没有问题,也没有适用错误。
第二种意见,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教老师,他在自己的视频《踹伤猥亵者的男生构成犯罪吗?》中指出,胡同学的行为不属于制止犯罪,而是属于扭送行为:
(胡某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中的一种法令行为中的扭送行为。
「罗翔说刑法」:踹伤猥亵者的男生构成犯罪吗?
视频来源:bilibili.com
「法令行为」就是依法行为,而「扭送行为」是其中一种。《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根据第一种情形,即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胡同学的行为正与此对应。
只要胡同学的意图是想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就可以判断他的行为结果与意图之间的关系。
而扭送时候发生的伤害,比如胡同学对猥琐男的伤害,可以被认为是类似于防卫过当的
「扭送过当」
,最多是过失犯罪。根据相关规定,轻伤害不构成过失犯罪,因此胡同学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
所以,以罗翔的意见,法律没有问题,只是警方适用了错误的条款。把扭送造成的过当伤害,当成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这两种意见,都认为:
法律没有问题
。
但是,如果我们要坚持的道德没有问题,而社会施行的法律也没有问题,那问题是什么?
人们的常识,以及案子引发的社会舆论,已经说明,不仅存在问题,而且问题极大。
因为从社会影响上,对猥亵者小惩,对见义勇为者大戒,等于释放了清晰的信号:
-别多管闲事。
-猥亵时可以再肆无忌惮点,因为他们不敢多管闲事。
当道德上的见义勇为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时,人情就会变得冷漠。
当那些通常被认为是善行的行为被定罪时,社会正义就会受到伤害。
当伤害他人的法律成本极低时,它的社会成本就会极大,其影响往往比一起犯罪事件更深远也更恶劣。
当道德被法律如此挑战时,类似这次事件,让人们道德上很不适应的事情,必然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
从南京彭宇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到赵宇见义勇为案,数一数,还少吗?
在2006年的彭宇案中,彭宇陪同跌倒的老人去医院检查,反而被诬告为肇事者,结果判罚彭宇赔偿40000多元钱。虽然双方最终还是在一个月后「
和解
」,但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于海明案也轰动一时,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的刘海龙因交通纠纷与行人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在用砍刀打击于海明时脱手,被于海明反击砍杀。「
龙哥
」这一称号随后在网络上流行了近一年,而这件事的核心「
正当防卫
」,也成为了讨论焦点。
虽然最后于海明被认定是正当防卫,但其间的讨论也让法律的公正受到质疑。
赵宇案就更是如此,赵宇在阻止试图实施强奸的罪犯的过程中导致后者受伤至伤残二级,结果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拘留14天。
而相比之下,强奸未遂的罪犯李华在之后被采访时还在打麻将,一度被网友调侃为「
见义勇为14天,强奸未遂打麻将
」。
赵宇的微博转发了报道自己的文章,提醒自己「不要多管闲事」。
图
源:
新京报《赵宇
见义勇为后这一年》报道截图
彭宇之后,人们再看到倒在地下的人,都要考虑一下要不要扶;
于海明之后,人们要考虑考虑防卫的代价;
赵宇之后,人们要考虑见义勇为的危险......
这一次的「
男学生踹伤猥亵男
」案之后呢?
更让人后怕的是,这些事件大多都是引起了广泛讨论,上了热搜才被重视,更多的没有受到社会关注的类似事件呢?它们也许一直悄悄地破坏着人心,消解人们对社会正义的信念。
认为法律没有问题的,要想一想,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好人倒霉的社会事件,要想一想,为什么好人不被鼓励做好事?
想一想,我们的法律,在维护公序良俗上,做到位了没有?
只要对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法律认定,苛刻程度远远超过对诸如猥亵等罪行的认定,那么我们就不能说我们的法律没有问题。
认为法律没问题,只是适用有问题,也要想一想,为什么我们的法律,需要资深专家才能正确解读出对道德行为的保护?
要想一想,基层执行法律的执法人员,能不能每个人都有专家的水平,在遇到类似道德与法律冲突的时候,会想到法律其实有保护基本道德、保护好人好事的深层含义?
为什么我们不能让我们的法律,以更简单、更鲜明的方式,对社会的基础道德有一个强力保护,对社会的好风气有一个尽心的保护?
说到底,我们需要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回顾一段法学界往事吧。
在法理学上,提倡法律与道德乃两回事的,属于实证法学,代表人物哈特。
以自然法传统,提倡法律与道德的共生关系,代表人物是富勒。
朗·卢福瓦·富勒(1902-1978年),著名法哲学家,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他们两个曾经有一段非常精彩的学术论战。
法学专家谌洪果老师曾写过一篇文章:《天人交战的审判: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剖析了法学界这场法律与道德的世纪争论。
这场论战从1957年持续到1969年,长达12年的争论,其中一个交锋点就在一起构想出来的纳粹案件。
纳粹统治时期,一位德国妇女因为有了外遇,想要摆脱当兵的丈夫,于是她便告密说丈夫诽谤国家领导人,对希特勒有「
不敬言论
」。按照纳粹当时的法律,法官判她的丈夫死刑,后改判服役。
然而,当纳粹统治终结时,问题出来了。根据1871年《德国刑法典》关于非法剥夺自由的条款,妇女和法官遭受了溯及法律的追诉指控。
结果是,法官无罪,因为他的判案是根据有合法统治权的纳粹所制定的法律而判定的,他行使的是一位法官的职责,只关法律,无关道德。
但是,妇女却被判有罪,因为出于恶意而告密,「
背离了所有正派人的良知和正义感
」,并使自己的丈夫被剥夺自由。
这个案件引发的争论,可以简述为:有政权合法性的纳粹,所制定的恶法,到底是否合法?如果恶法违背我们的道德与良知,我们是否应该遵守?
对哈特这一派的实证主义法学来说,法律和道德并不具有一致性,应当将两者分离。换句话说,法律与道德是两码事,法律的规定与执行并不必然能够覆盖我们的所有需求,尤其是道德需求。也即是说,善法并不必然兼容所有善的目标,恶法也并不必然兼容所有恶的目标。
这倒不是说,哈特在道德层面上认为纳粹的恶法是对的,或者上述案件里妇女的行为不应该遭受道德谴责。而是说,在法理层面上,在既有的规则下,在人类的有限理性下,法律不可能实现完美的道德目标,我们只能实现有限的法律和有限的道德目的。
所以,哈特认为,我们要剥离法律与道德,法律就是法律,我们要遵守法律现实,但道德就是道德,我们同时也不能违背道德规范。
但对富勒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一致性,法律天然具有「
内在道德
」,如果法律是以邪恶目的制定的,它本身是恶法,就不应该遵守。撇开道德的法律就是耍流氓,如果恶政制定恶法,其目标就是镇压普通老百姓,维护自己的邪恶统治,这样违背人类道德直觉的法律,为什么要遵守?就此而言,在富勒看来,哈特简直是在为纳粹辩护。
两人的争论,实际要比上面描述的复杂得多,但我们不得不思考,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理与情之间,我们应该如何去称量二者之间的轻重?
假如中国的刑法并没有罗翔老师解释的「
扭送行为
」之规定,对于路见不平的胡同学,等待他道德之举的法律后果,难道真的只有刑拘以及定罪判刑这条路子吗?
假如以道德的目的去立法和执法,等待我们的,又会不会是「
离婚冷静期
」与各种刑讯逼供案?
在法律与道德之间,也许我们不仅要像边沁所说的那样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更「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道德缺陷;要理解道德,特别是要理解道德的法律缺陷」。
当道德被法律挑战时,愿我们的社会,还能保有一种本能,给予道德更基本的空间。
愿好人有好报。
参考资料
谌洪果. 天人交战的审判: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7.
17岁女生遭袭胸,男学生踹伤猥亵者被刑拘,还被索赔20万?. 羊城晚报,2020.
赵宇这一年,生活里少不了见义勇为. 新京报,2020.
杨支柱. 即使彭宇确实曾与徐老太相撞. 搜狐新闻,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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